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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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2020年江西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2020年江西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着力建设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做好2020年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提升地方标准立项质量。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报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应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对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促进标准立项更加贴近需求和实际。

(二)明确地方标准界限。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突出地方特色(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或公益属性。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与各自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做到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鼓励制定基础通用地方标准,带动行业整体提升标准化水平。

支持制定新兴领域地方标准,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

加大修订力度,鼓励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四)支持应急标准优先立项。

对公共安全、疫情防控、生态文明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准项目,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按照即报即审的原则,加快标准立项评估和报批审核,强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节能环保,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方面标准快速供给。

二、立项重点领域(一)生态文明领域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国土空间布局、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生产与消费、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研制。

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加快能效、能耗、水效等地方标准制修订,提高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平。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标准研制。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的通知⽂号:国标委服务[2017]140号颁布⽇期:2017-12-28执⾏⽇期:2017-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西省、内蒙古⾃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东省、湖南省、⼴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经审查确定了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56项(见附件)。

现下达试点项⽬,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试点建设期2年,⾃2018年1⽉1⽇起⾄2019年12⽉31⽇。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优势,突出标准化服务地⽅、⾏业发展的特⾊,统筹项⽬建设与评估,推动试点建设取得成效。

三、各试点单位应每半年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包括⽬标完成情况、总结形成的商业模式、发展路径等、下⼀步⼯作思路等。

总结上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全⾯客观地反映项⽬整体进展状况,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对试点项⽬实施中出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反馈。

电话:010-********、010-********传真:010-********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附件: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国家标准委2017年12⽉2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12.2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30。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变更部分(通风部分)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变更部分(通风部分)
职工素质及岗位规范基本要求第二条针对班组长及现场作 业人员评分方法要求对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随机抽考2名岗位人员各1个问题,1人回答错误扣1分;随机抽查2名特种作业人员或岗位 人员现场实操,不执行岗位责任制、不规范操作、或不 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1人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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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措施
局部通风机指定的管理人员上岗签字并进行切换试验,有记录的要求
基本要求第一条新增明细
装备措施
基本要求第二条删减不安设风机消声装置的例外情况
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与使用的风筒筒径一致,交叉风筒不安设在巷道拐弯处且与2台局部通风机方位相一致,不漏风
基本要求第一条新增明细
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无丝绳或者卡箍捆扎
采用激光原理CH4传感器每6个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的要求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控制-通风部分二、评分方法(通风标准化评分表)7.安全监控变更4处
删除
增加
增加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控制-通风部分二、评分方法(通风标准化评分表)8.防灭火变更1处
防灭火设施设备中要求在防止自然发火设计中明确选定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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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安全措施
运行稳定可靠,无循环风
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煤炭矿井设计防灭火规范》(GB 51078)
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岗位安全风险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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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赣市监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第三章组建、换届和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事项;(三)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三)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Suggestions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LIU Lei 1,ZHENG Lipeng 2(1.Jiangx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Nanchang 330052,China;2.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9,China)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have significantly improved,and the public's demand for health has also increased.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Healthy Jiangxi"proposed by Jiangxi Province in recent years,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 standardization of health and hygiene in Jiangxi Province has gradually been carried out in various units in the past two years.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from scratch mark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vincial-leve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support institution in the field of health in Jiangxi Province.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Jiangxi Provinc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ealth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the number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s,and the standards of health groups.It points out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ing,proposes feasible suggestions,and combines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ory documents to prospect the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Jiangxi Province.Key words :health and hygiene;standardization;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healthy Jiangxi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刘磊1,郑丽鹏2(1.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与信息服务中心〕,江西南昌330052;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南昌330019)【摘要】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公众对于健康的需求也随之增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
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6页(P24-39)
【关键词】标准化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规划;国家;印发;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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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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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人才培养纳入省、设区的市人才发展战略,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课程和专业,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八条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建立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互通支撑机制,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适宜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评估立项、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

对生态文明、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制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保证各参与主体平等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参与的成员对起草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区域产业集群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当加强推荐性标准引用,促进推荐性标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推动推荐性标准的实施。

认证认可活动及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专利情况等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全文和外文版本。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标准制定主体宣布废除的标准,企业继续执行的,应当先转化为企业标准。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企业应当保证公开执行的标准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标示标准编号。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并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重新公布;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需要,按照权限适时制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加严格的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等方面的绿色生态地方标准,并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将生态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绿色生态企业标准和绿色生态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

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评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

支持企业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

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帮助等方式支持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的服务进行规范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标准立项、起草、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本省标准化白皮书,公布下列内容:(一)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二)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五)“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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