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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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

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公司管治),是一整套赖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

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此,国际组织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

[1] 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出发,结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践和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若干完善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逐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均进行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

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交所)为例,来阐述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创新。

(一)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规则与指引,夯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应“制度先行”。

近年来,深交所相继出台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对上市公司治理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夯实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二)积极开展“清欠解保”工作,遏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行为“股权分置”和“控股股东占款”是多年来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两大沉疴,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拦路虎”。

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将股改和清欠均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并下决心解决股改和割掉控股股东占款这个“毒瘤”。

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由 于 董 事 基 本 上 由股 东 单 位 选 任 , 乏 管 理 证 券 公 缺
司 所 必 需 的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
结 构并不健 全 , 有 形 成科 学 合 理 的决 策 机制 、 没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严 重 。 部 控 内 内 制 机 制 不 健 全 , 风 险 能 力 较 差 。具 体 而 言 , 现 抗 体

要 : 当前 我 国证 券 公 司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论 述 ,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对 在 提
出了下一步 的改进措施和 方案 。
关键 词 : 券公 司 ; 证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励 机 制 激


我 国证 券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构 的 必 要 性
利 于 证 券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形 成 ; 权 结 构 过 于 集 股 中 , 大 股 东 容 易 干 预 、 制 经 营 者 行 为 , 至 与 经 则 控 甚 营 者 合 谋 损 害 小 股 东 利 益 。 此 外 . 国证 券 公 司 的 我
股 东 大 部 分 都 是 国 有 法 人 机 构 , 东 性 质 比较 单 股
内证 券 公 司 与 海 外 证 券 机 构 并 无 区 别 . 司 股 东 公 会 、 事 会 、 事 会 一 应 俱 全 。 但 是 , 国 的证 券 公 董 监 我
司在 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 事 会 、 级 管 理 层 的组 织 董 监 高 设 置 及 相 互 关 系 的 界 定 上 有 很 大 随 意 性 。 董 事 长
病 , 以形 成 规 范 、 康 的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难 健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盘司 ;治理鲒构 ;股扭结构 ;资本结构 ;改革 [ 中围分类号] 3 F 7 [ 09 21 文献标识 码]A [ 章编号]10 6 8 2 0 )0 0 2 0 文 0 8 2 5( 0 2 5 0 4 3


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 中存在 的问题
重 , 国 家股 和 法人 股 之 和 超 过 6 %。 这 就 导 致 了许 多 股 0
我 国股份公 司中,国家股 占鲍 时优势 ,监 事会成 员也 由国 家指派 .他们也 不是岱 司资产 的所有 者,不可能 时董事会
和 高级经理进行 有效监督 。 4 +股东 无法对公 司进行外 部监 督。在西方发迭 国家,
资产真 妾的所 有人 ,他们的 目标函数不可能与 国家和广大
小股 东 利益 一 致 , 这样 必 然会 发 生 委托 人 问 题 , 即与 他 们
选 定的代理人 合谋 贪污、侵吞 国家财产 、损害小股 东利益 等。 2 .董事 会缺 乏对经理 人员 的有效 约束 。按 照现 代套 司的规 范 ,董 事会 成 员应 由股 东大会选举 ,高级经理应 由 董 事会聘任并接 受董事会监督 ,但 我 国的股份岱 司国家股 占有绝对优势 ,股 东大会 失去其本来意义 ,由国家指派 的
委托人 组成 的董事会 ,在选棒 总经理 时不大可能 完全依据
其 管理 才能选择 ,选棒 的主要 标准是是否能为 自己带来 实 际利益厦与 自己的亲 密程 度。更何况 ,常常还有董 事长 兼 总经理 ,造成 董 事 长 自己 ” ” 自己, 自己 “ 督 、妁 聘 监 束 自己。这样董 事会很 难再时 高级 经理人 员进行有效监
1 缩小国有股的 比重 .建 立恰 当的所有 权 结构。从 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 ,我 国公 司治理蛄构的种种弊端都 可 以归结为 国家股 比重过 大。根 据现行 的 《 司法》 心 ,股份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策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借鉴了欧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的情况下,在摸索适合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股权集中度过高,结构不合理我国国有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由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组成的。

从实际情况看,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种畸形股权结构,表现为“第一大股东一股独大,国有股一股独占”。

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带来了许多问题。

比如,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等等。

(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

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真正的股东即全体人民实际上对经理层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控制权由经理层掌握,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空缺。

所有者的缺位往往使有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国有资产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成为共同的“内部人”,通过合谋侵吞国有资产获取个人利益,造成国有产权流失,以及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等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

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

二,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方的股份为不可流通股份以及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使通过并购来接管上市公司进而改进公司绩效的努力也大打折扣。

三,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

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主要框架(公司治理的主要研究内容)

公司治理主要框架(公司治理的主要研究内容)

二、公司治理研究的框架
1、股东权益的研究
• 股东分为如下四个层次。 • 第一,积极的投资者,积极的公司治理参与者。这些机构一方面采用积极的
投资策略,同时也十分关注公司投票机制等公司控制问题。处于这一类的股东数 量比较少,除了少数个人持股者以外,还有少数机构投资者。
1、股东权益的研究
• 第二,被动的投资者,积极的公司治理参与者。根据某些指数(如标准普尔500) 进行投资组合的机构投资者都属于这一类,如著名的Calpers加州退休养老基金、 Lens基金等。这类投资者要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因而采用的是被动的投 资策略,但是它们却比较关心公司的控制问题。
3、根据制度功能定义公司治理
• 1985年出版的英国《公司法》把公司治理定义为由董事、股东和审计员三方构成的 一种制度。
• 在美国法律协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董事 与管理人员的功能和权力、大型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董事会和监察委员 会安排的原则建议、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谨慎义务和经营评价准则、公平交易的义 务、控制权交易中董事和股东以及出价者的作用等。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 “结构”在汉语中是指事物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搭配与排列,或者指事物的内 部的构造;“机制”则是指事物或有机体的构造、功能、运作原理及其相互关系。 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既是一种结构也是一种机制,因此,将 “corporate governance”直接译作“公司治理”可能更符合“corporate governance”的完整含义。
1、根据具体形式定义公司治理
• 1992年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词典》描述了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它从英、美 等国公司治理模式入手,认为公司接管市场( corporate takeover market)是过去25年 里英、美等国家公司治理的最有效、最简单和广泛适用的方式。

我国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研究

我国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研究
关键词 : 证券公 司;公司治理 ;内部审计
中 图分 类 号 :25 F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8 2 1 )50 70 1 387 ( 0 0 0 -3 .2 0 .


公 司治理 与 内部 审计 的关 系
是证 券公 司不能 回避的 责任。公司 的内部审计部 门对 于 公 司的规 范经 营 负 有重 要 责任 。负责 监督 公 司 经 营过
经 营管理风 险 , 而 提高 企业 整 体抵 御风 险 的能力。可 从
见, 内部 审计 的发展 与公 司治 理 的完 善处 于 良性的互 动
等 。在 我国 , 由于证 券市场 不规 范 , 投机 性强 , 监管 能力
较弱 , 那么证券公 司的内部 审计就显 得尤为重要 , 是避 它
循环 中。内部治理 问题 是所 有企业 实体都 必 须面对 的问 题, 证券公 司同样需要 面 对。2 l世 纪 国内证券 公司 风险
和机遇并存 , 20 到 0 6年 7月 , 有 3 就 4家高 风 险证券公 司
免证券公 司在不健 全市场 下违规操作 和证券 公 司持 续健 康发展 的保证 。
我 国证券公 司的内部 审计是 国家为强化 审计监 督体
被处置 , 券公 司面 临危 机 , 证 内部控 制有待 优化 , 同时 在

3 8・








第3 0卷
深, 以及 内部审计人员 素质 的提 高 , 我国证券公 司内部审
具备 的最为基础的品质 是强烈 的责任感 。内审人 员必须 在履行职责时保持 认真 负责 的态 度 , 并保持应 有 的职业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内容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粗浅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内部审计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也有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者“企业治理机制”的。

经济学家谈论公司治理结构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

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还包括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一般我们所讲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

二是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结构着重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

三是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

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丁•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总之,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责、权、利安排和相互制衡的机制,我国由丁•从根本上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策略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策略
中 国 目前 已经 有 很 多 证 券 公 司 在按 照 金 融 控 股 集 团模
我 国证 券公 司 基本 上 都 建 立 了股 东 大会 、 董事 会 、 监 事 会 的公 司治 理 架 构 ,但 在 组 织 设 置 及 相 应 关 系 的 界 定 上 有 很 大 随 意性 ,机 构 之 间 并 没 有 形 成 有 效 的制 衡 机 制 , 权 分 立 治 理 结 构 的优 越 性 并 没 有 体 现 出来 。 三 虽 然 多 数 证 券 公 司都 设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但 由于 当 前 证 券 公 司 股权 集 中度 过 高 ,股 东 大 会 的参 与 者 多 是 围有 股 东 ,多 数 非 上 市 证 券 公 司 的股 东 数 量很 少 ,大 部分都不 超过 3 0家 , 由此 使 得 股 东 大 会 参 与 者 较 少 ,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成 为 大 股 东 的会 议 ,小 股 东 的 参 与 程 度
式 发 展 ,通 过 兼 并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的 方 式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和 经 营 业 务 范 同 。虽 然 金 融 控 股公 司 模 式 在 我 国 的
发 展 处 于 起 步阶段 ,但 是 在 中 国 的 成 功 实 践 证 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模 式 是 一 个 可 选 模 式 。通 过 几 年 的发 展 ,
其 非 流 通 股 份 所 占 比例也 较 高 。 控 股 股 东 通 过 直 接 或 者 间接 的形 式 实 现 对证 券 公
由于证 券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特 征 以 及 股 东 性 质 ,使 得 监 事 会 的 作 用 不 能 有 效 地 发 挥 。 当前 我 国 多 数 证 券 公 司 监 事 会 的工 作 计 划 须 经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批 准 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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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考察证券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是否有效是评价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途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内部和外部机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并具有内部人控制的鲜明特征;股权结构不合理和股东性质单一是造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核心问题,而改造国有成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制度架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努力实现符合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奋斗目标。

之所以将公司治理的研究投向我国证券公司,不仅因为证券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有对治理机制的一般性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证券公司在我国企业制度中所具有的独特性。

这种独特性表现在:证券公司拥有明显大于绝大多数工商企业的资产、资本规模,具有资源密集,特别是现金、证券以及人力、信息资源密集的特性。

这就决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成为社会资本形成、运动机制的主要中枢之一。

也使得对证券公司治理的研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有意义。

一、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我国证券公司从形式上看,治理结构趋于优化,但在制度的具体安排和实际运行上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由国有股或法人股控制,规定单个股东直接或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而证券公司的资本来源又主要是上述三类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法人,且多为小股东。

这样,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又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的小会,不能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也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选任的结果“不谋而合”。

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有限,监督机制弱化,不足以对经理层形成约束。

董事会治理机制虚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代表股东利益来监督公司经理行为。

由于出资人和债务人身份重叠,证券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普遍存在虚假出资,利用关联贷款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造成股权约束软化。

虽然债务是硬约束的,但由债务型股东选出的董事却无法对债权人实施硬性监督,投票权也不得不受公司经理层的左右。

再加上专业化分工所造成的信息屏障,公司董事一般不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信托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难以准确衡量经理层的工作业绩。

另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每年只召开1~2次,董事会成员不可能通过这1—2次会议就能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在我国现有体制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公司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也是导致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尤其是一些地方性证券公司,其重组、设立、人事任免甚至一些重大项目决策都要由政府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主要受政府的行政约束而非股东约束和市场约束,更多的是对政府或其他大股东负责,而小股东的利益则被置于次要位置。

[!--empirenews.page--] 2.外部治理机制缺位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美国主要依靠股权接管,日本和德国则靠债权银行的监督。

而中国证券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几乎完全缺位:一方面,股权接管治理机制缺位。

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而在所有者虚置条件下,公司经理在企业并购后的控制权损失得不到补偿,控制权收益也不能有偿转让,经理层就会消极对待兼并行为,外部治理的激励机制弱化。

另一方面,债权治理机制缺位。

依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证券公司和企业投资,银行不能持有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份,所以银行在我国就不可能起到德、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内部人控制和经理道德风险明显内部人控制是转型经济条件下经理在公司化过程中得到控制权但又不必承担经营失败风险的现象,该阶段的内部人控制是建立在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基础上。

证券公司的剩余索取权是归企业股东享有,而国有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性使得国家授予代理人的只能是企业经营控制权。

金融法规又限制了通过赋予经理层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来解决激励兼容的途径,经理的人力资本得不到充分重视,国有委托人也很难识别优秀的企业家,代理人更缺乏对人力资本选拔培植的热情,进而道德风险也很难避免。

再加上全民所有制下存在多重代理链条,股东代表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促使国有企业经理与股东代表合谋侵占国有资产。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证券公司治理问题的症结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低效率,必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形成不利影响。

而治理结构效率的高低,关键在于其股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

1.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一般来说,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有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

集中型股权结构,特别体现为“一股独大”。

“一股独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高(Shleifer&Vishny界定为20%),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

而分散型股权结构,是指没有形成特别的控制股东,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类型。

对这两种股权结构评价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同时也左右了公司治理研究发展的方向。

支持集中型股权结构者认为,尽管可能缺少来自其他小股东的约束和制衡,导致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威胁,但大股东可以对经营者形成有利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治理效率。

事实上,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集中型股权结构是比较普遍的。

Hoderness 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份比例超过51%。

Franks and 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85%的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25%。

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下,集中的股权结构并不一定导致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Shleifer和Vishny(1986)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

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行为,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同时,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效应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它们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信息不对称”问题。

[!--empirenews.page--] 主张分散型股权结构者则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主义,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决策行为。

德姆塞茨(Demsetz,1985)和拉波特(La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

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集中型股权结构下股东两极分化以及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

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股权流动性强的情况下,分散股东可以利用发达的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地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或采用“用[1][2]下一页脚投票”方式对公司经营施加压力。

但是,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分散使任何单一股东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Grossman&Hart,1980),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 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Roe,1994)。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股权结构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特别是当股权结构同股东性质结合起来考虑时。

对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分析应该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结合起来。

应该说,股权结构合理化说法非常含糊,实践中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

一股独大或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一样,都可能损害外部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结合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具体特点,选择相对适度的股权分布结构,才能获得较好的治理效果。

例如,阶梯分布型股权结构就是比较折衷温和的一种选择。

即第一大股东拥有相对优势的股份,成为核心股东(持股比例为20%~30%),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下降,各个股东以其持股水平为依据,决定其行使权力和努力程度。

由于各股东持股差距适当,使各股东达到适度参与,形成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在证券市场不太发达、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股权相对集中,不仅可以提高股东直接监控公司经营的动力和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我国证券公司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性质单一,内部人控制严重。

首先,从股权结构方面看,大部分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比较集中。

广发证券和国通证券的两项内部研究证明,除大鹏证券和南方证券以外,大部分证券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都接近60%或在60%以上。

股权最集中的国信证券,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竞占到了95.10%。

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发达,行政和立法监管、市场自律和新闻监督等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则大股东容易干预、控制经营者行为,通过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

另外,大股东的干预行为难以受到制约也会导致公司决策机制的扭曲,容易发生决策偏离,对大股东的利益也是一种威胁。

其次,从股东方面看,股东数量较少,而且股东性质单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公司股东数量较少,股东数量最多的国泰君安也只有100来个股东,股东数量最少的国信证券仅有7个股东,一般证券公司的股东都在几十个。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机构,股东性质单一,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项对沪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表现的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由于国有股东与流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低效率和消极作用,其持股比重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关系,而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则根据其持股水平而定。

当法人股比重低于20%或超过60%时,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会发挥积极作用,使持股比重和绩效表现出正向关;而当法人股比重在20%~60%之间时,法人股东有可能追求自利目标而背离公司价值目标,此时持股比重和绩效体现为负相关。

不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使股权控制类型对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这具体表现为:以社会法人为主要股东的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表现要好于法人控股型公司,而法人控股型公司的绩效则好于国有控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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