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中法史清末修律2013(姚远版)
中国法律史_南京审计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中国法律史_南京审计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下列思想家明确主张人性善的是()参考答案:孟子2.“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指()参考答案:治理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3.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典的是()参考答案:曹魏律4.下列法典不是12篇的是()参考答案:大明律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官方印刷刊布的法典是()参考答案:宋刑统6.下列关于“例”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唐代,例是重要的法律形式_有明一代,律例始终合编_例的存在破坏了法典的稳定性,弊大于利7.“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中的比指的是()参考答案:以前的判案成例8.下列说法不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是()参考答案: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9.下列关于夏商周时期法律的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是官府制定并公布的_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不包括礼_夏商周时期的法律都是刑法10.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法经》是我国最早带有封建性质的成文法典_《晋律》又称为“张杜律”,因为张斐、杜预对它进行了注释11.下列法律形式中相当于今天“判例”的是()参考答案:廷行事_断例_决事比12.中国古代将法写作“灋”,其中“廌”传说是尧舜时期司法裁判官用来审判的独角兽,这表明远古时期的()思想。
参考答案:神权法13.下列能够体现神权法思想的是()。
参考答案:恭行天之罚14.在西周,过失犯罪称为()参考答案:眚15.下列关于《唐律疏议》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唐律疏议》最早称为《永徽律疏》_《唐律疏议》既包含律文又包含对律文的解释16.汉《九章律》中规定工程兴建、征发徭役、军队调动等方面内容的是()参考答案:《兴律》17.秦律中相当于今天法律解释的是()参考答案:法律答问18.改“法”为“律”的是()参考答案:商鞅19.《法经》中的兜底性篇章是()参考答案:杂法20.下列属于商代法律的是()参考答案:汤刑21.根据礼的功能和性质,可以将周礼分为五大类: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下列属于嘉礼的是()参考答案:婚姻之礼22.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春秋决狱是以春秋时期的经典作为判案的标准23.“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 、《大清民事诉讼法》 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 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八、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明代审判制度在唐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审判级别管辖、审判地区管辖和刑讯方面。在审判级别管辖上,对八议者犯罪,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而唐律规定为由刑部召集七品以上官员集议。在审判地区管辖上不同于唐律的是,有关牵连案件的管辖权从两地相距一百里外改为三百里外。在刑讯的原则规定上唐律对拷打部位等规定的很具体,而明律中皆无规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西方大陆和英美法系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 “亲亲相隐” 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这就给我们重构 “亲亲相隐” 制度创制了好的外部环境,为“亲亲相隐” 制度在当代中国的重构提供了可能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清末变法修律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构
大理寺
大理院
的
改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
机构的设立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 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的修律 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
• 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 • 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 • 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 • 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 • 传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德主刑辅” • 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
“谋中央集权, 拿宪法作愚民的 工具。”
设立“咨议局” 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 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
——立宪虚伪性
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 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 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 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 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 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 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 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 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 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 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 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 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从清末修律的局限性看中国对西方法律的借鉴

从清末修律的局限性看中国对西方法律的借鉴
傅建奇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1902~1911年间,清政府进行修律,制订了大批新式法典并由此建立起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次变革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故存在很多缺陷.文章根据法律移植理论,对清末修律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及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问题.
【总页数】6页(P45-50)
【作者】傅建奇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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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院校简介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
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
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法律史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设有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点。
法律史专业的研究方向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等。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讲义 第十九章

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第一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一、清末的修律活动与指导方针1.清末法律改革的直接目的在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2.清末沈家本等遵循“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3.1910年,清政府还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大清新刑律》。
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
二、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1.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
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
礼法之争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西方法理原则改良中围旧法律,要不要用围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2.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
3.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的焦点最后集中到了两点: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
4.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
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理派所提出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第二节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1.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
2.试述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张及其意义。
沈家本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
(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
沈家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论清末对外交流中对法律的引进

论清末对外交流中对法律的引进07160049 白金鑫摘要:1901年1月清政府颁布变法上谕,宣布开始实行“新政”,由此开始了近十年的清末修律运动。
1905年7月清政府特派载泽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主动向西方学习,接着慈禧太后下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仿行欧美各国立宪,期间陆续颁行了一系列新法。
清末修律实际上是清政府为挽救亡国之命运开始向西方学习,大量引进欧美资本主义法律的一场运动。
清政府希望借这场修律运动达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境界,真正做到“师夷长技以自强”,开创中外交流的全新局面。
经过这场轰轰烈烈的修律运动,中国砸碎了旧有的中华法系,引进了西方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这是一场中国的“明治维新”,而五大臣出洋就是中国的“岩仓使节团”。
虽然清末修律因为辛亥革命的爆发而被迫中断,但是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没有因此停止,我们今天仍然沿着先烈所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
这次主动向西方学习的修律运动彰显了中国人民对建设先进富强国家的诉求,也在中外交流史上也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本文将对清末所引进的西方法律及其影响进行重点阐释。
关键词:对外交流清末修律引进外来法律法制西化20世纪初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国内形势的剧变已经使得原有的法律体系不能适应现实需要,1901年1月清政府颁布变法上谕,宣布开始实行“新政”,拉开了近十年的清末修律运动的序幕,并大规模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法律。
清末修律的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上世纪80年代国内历史学领域研究向多元化、多角度方向发展,我国史学界对清末学习西方法律的评价经历了从彻头彻尾的否定到逐渐肯定的发展态势,许多传统观点和定论受到挑战和质疑,以张晋藩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使中国人看到了传统法文化的不合于时,也看到了西方法制文明所展现出的时代先进性。
”[1]清末对于西方先进法律的引进在中外交流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也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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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2013-01-06 02:40 |(分类:默认分类)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
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
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
清政府决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
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
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
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
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
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
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1、国内外的压力,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见教材P386)
“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见教材P386)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
第二,初步区分刑、民。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
第四,删除过时条款。
第五,增设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①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
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
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②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礼法之争”定义,焦点,结果,结论。
(见教材P388)
2、民法的修订:(见教材P389)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和松冈义正协助起草,于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因辛亥革命暴发而未颁行。
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编吸收大陆法系内容较多,后两编,沿袭中国封建法律原则。
3、商法的修订(民商分立)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开始制定商事法规。
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单行商事法规。
1908年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改定商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
商事立法以1907年为界,此前商法有效,此后则未公布实施。
4、诉讼法的修订(见教材P390)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均为
草案,没有生效。
另外,1906年公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诉讼法颁行前的过渡性法典。
1911年《裁判所构成法》、《法院编制法》虽生效,但无法实施,原因有二:一是人才,即专业人才不够,二是财政不足。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上述表明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晚清的司法改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见教材P392)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是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但后来的趋势是外国人极力利用或滥用其观审权,而中国官员则漠视甚至随意放弃其观审权。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高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
1926年,国民政府议定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30年又先后撤消了国内其他几处会审公廨,挽回部分司法主权。
3、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