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重大科技项目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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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研发成果激励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项目研发成果激励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研发项目成果激励制度1、总则为促进公司自主创新与新产品开发,高质量、高效率、高经济性地完成公司研发工作任务,特制定此项目成果激励制度。

2、研发项目成果的评定按照《项目验收与评审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来执行,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包括: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原型,自主开发的新技术,专利、论文或专著,研究(咨询)报告,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等。

3、研发项目成果的激励3.1、专利3.1.1、公司鼓励就新产品、新工艺、设备改选等申报专利,申请费用由公司承担,获得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申报前由公司项目验收小组审核,评审是否可以申报。

凡是评审通过的专利,获得受理序号后专利发明人一性奖励元;若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则一次性奖励发明人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则一次性奖励发明人元;3.2、科技论文3.2.1、公司奖励第一作者以公司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的内容不得泄露公司的专利技术。

3.2.2、在SCI(全文收录)收录的境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元;3.2.3、在SCI境内期刊(全文收录)、EI境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元;3.2.4、在EI境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元;3.2.5、在CSCD、SCD数据库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元;3.2.6、同一篇论文不允许重复奖励;3.2.7、以上各数据库的收录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当年的为准;3.2.8、发表的论文在获得正式检索之后,再进行评审;3.3、科技项目奖励3.3.1、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获国家级科技性荣誉的一次性给项目组元,获省级科技荣誉的一次性奖励给项目组元,获市级科技荣誉的一次性奖励给项目组元。

3.4、项目成果转让3.4.1、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开发完成后,最终由合作厂家对研发产品投资生产然后到我司进行产品生产的,并且合作中涉及相关产品工艺、可行性报告等项目成果转让合同的,按照合同协定的项目成果转让费中,抽出10%比例的金额,奖励给项目组。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科研机构创新激励与成果奖励方案

科研机构创新激励与成果奖励方案

科研机构创新激励与成果奖励方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科技领域,科研机构要想保持领先地位,不断取得创新性成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创新激励与成果奖励方案至关重要。

这不仅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促进科研机构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一、创新激励的重要性创新是科研机构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通过创新激励,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潜能,鼓励他们勇于探索未知领域,尝试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创新激励能够营造积极向上的科研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知识共享,使科研机构在科技前沿不断取得突破。

二、创新激励的方式1、薪酬激励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是吸引和留住优秀科研人才的基础。

可以根据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成果贡献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薪酬调整和奖励。

此外,还可以设立特殊津贴、岗位津贴等,对在关键岗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进行激励。

2、晋升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晋升机制,为科研人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晋升不仅要考虑工作年限和学历等因素,更要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通过晋升激励,让科研人员看到自身的发展前景,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

3、培训激励为科研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学术交流、前沿技术研讨、管理能力培训等。

通过培训激励,使科研人员能够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

4、荣誉激励设立各种荣誉奖项,对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荣誉奖项可以包括“杰出科研贡献奖”“创新之星”“优秀团队奖”等。

荣誉激励能够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自豪感,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

5、工作环境激励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科研人员提供舒适、便捷的工作条件。

可以建设现代化的实验室、配备先进的科研设备,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和资源支持。

同时,还要注重营造宽松、包容的学术氛围,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

三、成果奖励的分类1、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对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等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复旦大学流动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项目制科研人员的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任务为导向,设置有期限工作岗位;同工同酬,同等社会保险;课题组自主设置岗位与聘用、自主承担费用、自主考核管理;依法合同聘用,期满自动退出。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将聘用人员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

课题负责人根据承担科研任务需要与经费预算及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通过院系向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并提交岗位所需要的协议工资总额经费(或经费证明)。

确为任务需要并有充足经费支持的岗位,学校应给予设置。

第四条项目制科研岗位设置期限不得超过科研任务的完成期限,岗位设置期限一般为1至3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五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实施协议工资制度。

学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国家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等因素)测算项目制科研人员薪酬指导标准,薪酬指导标准结合学校薪酬变动等因素,进行年度调整。

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薪酬指导标准。

绩效奖励参照学校奖励标准,结合业绩考核情况进行个性确定。

第六条项目制科研人员的协议工资全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学校参照校内同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为项目制科研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及公积金。

第七条学校为项目制科研人员提供周转性公寓或公租房,并参照青年教师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在岗期间可以复旦教师身份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将复旦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九条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课题负责人自主面试确定人选,所在单位会议审议聘任;学校备案,办理手续。

第十条项目制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教育背景,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制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

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

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
一、科研项目运行管理
1. 每个科研项目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研究目标和步骤,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

2. 项目组成员应按计划安排研究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有序开展。

3. 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研究进展和障碍进行检查汇报。

4. 保证研究资金和设备使用按计划有序开展。

5. 研究完成后及时整理总结研究报告和成果。

二、科研成果奖励
1. 对于已采用和应用的科研成果,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视成果影响程度定。

2. 每年评选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和项目,给予现金或奖状奖励。

3. 发表各类核心期刊论文,给予现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4. 申报和获得专利,给予现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视权重等级定。

5. 鼓励团队成果,给予团队奖。

三、培养科研环境和士气
1. 定期开展科研培训和交流。

2. 建立科研论坛和网路平台。

3. 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善于吸收经验借鉴。

4. 注重科研文化建设和培养。

以上就是一篇以"科研项目运行和奖励措施"为标题的示例内容。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解决科研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激发科技人员积极申请高水平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校外科研经费,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突出我校科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采纳兄弟单位经验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成果的水平和数量是衡量高校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主要因素,公平、系统、完善的科研奖励制度和办法,是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提高教学水平及办学层次的有效举措。

根据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精神,不断完善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第二章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和奖励类型第三条受奖的科研成果,范围如下:⑴纵横项研究课题;⑵科技成果产业化;⑶上级或主管部门授奖类;⑷科技发明及其他类。

第四条奖励类型:⑴科研经费资助;⑵现金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所有现金奖励均是税后款。

第六条我校正式在编人员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成果联系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必须到我校财务帐上,给予奖励;若为联合申报,奖金为1/n,n 为名次,经费奖按实际到帐计(不分名次)。

第七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申请制度。

每年定期集中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申请奖励者,须先到校科研处交验成果原件、复印件、奖励证书,登记备案后,经科研处核实,报校领导审批,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八条受奖成果必须具备客观的产出现场、过程、设备或成果具有现实的形式,成果所含的经济效益必须首先能在校内体现。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权属有争议的暂不奖励。

第四章项目类奖励第十条项目奖励范围:一、级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和各类科技公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级项目的奖励;二、省级项目:有关部委下达的部委级项目,XX省科技厅下达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及软科学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项目;三、地厅级项目:XX市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厅级有经费项目;第十八条横向课题,在课题按合同完成后,可按节余经费的50%奖励课题组,50%归课题组科研经费使用。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3918”战略,有序实施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承担大项目,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切实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着力支持和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育对象与目标第二条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对象与目标。

学校培育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能催生有重大创新的基础理论成果和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

培育目标是:1.主持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专项课题)、重点项目;2.主持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发项目,自然科学类单项签约经费500万以上且到账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人文社科类单项签约经费200万以上且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条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对象与目标。

标志性成果的培育项目应从满足以下条件和目标之一的研究团队或个人中产生。

1.主持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含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多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培育目标为主持或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主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在理论上有建树,学术上有创新,经外审专家一致认可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培育目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2.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或重要进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

培育目标为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论文或主持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3.哲学社科研究中,在理论上有建树,学术上有创新,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哲学社科知识,为党委、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突破性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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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重大科技项目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面向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更加积极主动地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等重大科技项目,特制订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科技项目包括两类:
(一)第一类特指我校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中长期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且国拨总经费(含合作单位的经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第二类是指我校主持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课题、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中长期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及子课题、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中央部委行业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

第二章第一类项目激励
第三条组项实施费。

向国家立项部门提交申请书通过第一轮评
审者,学校给予项目牵头人必要的组项实施费,其中973、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0万元/项,其他项目(课题)5万元/项。

第四条经费配套。

获得立项的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给予经费用于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自己承担课题的经费配套。

其中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300万元/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万元/项,其他项目100万元/项。

具体配套额度由科技处核定后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配套经费支款凭证。

学校给予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经费专用于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聘用研究助理,或对项目(课题)聘用人员薪酬超出项目预算标准的部分进行补贴,聘用程序按《复旦大学“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学校配套经费于项目结题后一年内清零。

第五条卓越计划待遇。

获得立项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享受卓越计划待遇。

第六条额外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

在项目(课题)获批及执行期间,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课题)负责人除从院系获得研究生招生名额外,学校每年额外配置一个博士生的招生名额(不受目前相关限额的约束)。

第三章第二类项目激励
第七条经费配套。

学校按实际到款留校经费的5%,给予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额外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

在项目(课题)获批及执行期间,项目(课题)负责人除从院系获得研究生招生名额外,学校额外一次性配置一个博士生的招生名额。

第四章专家激励
第九条专家学术交流与咨询费。

学校向我校入选国家科技计划专家组的专家提供每人每年5万元的专家学术交流与咨询费,用于其策划、研讨、交流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参加第一、第二类项目相关的规划、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我校专家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前到科技处备案。

学校年末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

对于本办法通过之前立项但仍在研的第一类项目,按剩余的执行年限(以计划任务书为准)计算并配置相关的学校配套经费;对于本办法通过之前立项但仍在研的第二类项目,参照第七条规定,在剩余的执行期间,按年度到款留校经费计算并配置相关的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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