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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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黄家端

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黄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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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手续有关问题
问题:(二)关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的老年农民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 取手续,如何发放基础养老金? 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 农民,如果因身份证缺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参 保登记和领取手续,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下月 起发放基础养老金,不补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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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参保档案建立的问题
8、关于家庭关系问题
问题:某人有两个子女,其享受基础养老金, 在一个子女未参保缴费、一个子女参保缴费的 情况下,是停止享受还是减半?经办规程难以 做出统一的操作办法。 处理:规程规定,在审核待遇领取资格时予以 审核,定期公示子女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人员 的情况,并建立举报制度。在信息系统中提示 家庭关系,审核是否通过,不强制,由各地经 办机构人工判定。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年 未参保缴费,其父母从次年开始暂停发放基础 养老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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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跨统筹地区转移的问题
问题:在参保人员办理跨县(市、区)转移时,个人账
户储存额中到账,是否等政府补贴到帐后 再进行转移。 规定:在进行跨县(区、市)转移时,允许政府补贴 部分一并转移;若当年的财政补贴未到账,规程规定 不等,该转即转,包含当年未到账的政府补贴部分一 并由转出地转给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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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个人账户结息算法问题
问题:由于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尚未出台, 现阶段农保基金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若按 照日结息法计算利息,对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 压力过大;若采用分段结息法,无法较精确的 反映出基金的实际收益。 规定:采用月积数法,以年初利率进行计算, 当年利率变化,不跟着调整,次年再执行新利 率(系统作了统一设置)。
问题:《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 社文〔2010〕288号)提出个人账户简单归并,许多地方反映衔接 后待遇降低,参保农民不接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20627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20627
图1—8-1
图1-8-2
1.9退休公安库比对冻结
本模块实现本机构退休人员与公安库信息比对的功能,检索出本机构退休人员在公安库信息已经是注销状态,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暂停待遇或者打印出名册核对。如图1—9-1所示:
1.10后台数据维护
本模块实现对中断补缴、终止缴费、一次性补缴、终止待遇业务进行取消操作.
图 序—1
当界面显示“选择数字证书”对话框后,点击“确定”按钮,稍等几秒钟会弹出“安全警报”对话框。请点击“是”按钮,如图序—2所示:
图 序—2
稍等几秒钟后会弹出黑龙江省金保工程的“欢迎”界面,此时表示正在登录到金保网络,如果所插密钥是江苏意源版本的密钥(蓝色外壳),不需要作任何操作,如图序-3所示:如果所插密钥是海泰版本的密钥(黑帽银灰色外壳),需多次提示多次输入用户口令,如图序-3-1所示:
图1-6—1
图1—6-2
将“批量开户报盘数据。zip”文件保存指定位置以便处理。如图1—6—2所示:
注意:建议批量开户报盘业务最好由专人办理。
1.7批量开户回盘
本模块实现对己报盘开户成功的数据进行回盘处理。此界面可显示回盘人数,检验成功和失败人数等信息,如图1-7-1所示:
通过点击“浏览”按钮,查找到回盘文件然后点击“保存"按钮,如图1-7-2和1—7-3所示:
图2—5-2
图2—5-3
输入相关信息点击“提交”提交给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财务部门通过“统筹外转入记账”进行记账。
2.6中断缴费
参保人员因失踪、上学、参军、判刑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缴费的使用此模块办理业务。点击“个人管理”下“中断缴费"进入此窗口。如图2—6-1所示:
图2-6-1
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选择查询到的参保人员进入中断缴费业务办理界面。如图2—6-2所示:

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养老保险)

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养老保险)
57311616
57326062
gcsb616@
83209011
83209011
6
320104
秦淮区
南京市秦淮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5号
210006
025
主任
52852009
52852007
52852009
52852007
7
320105
建邺区
南京市建邺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嵩山路18号
210017
025
主任
86468868
4
320103
白下区
南京市白下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苜蓿园大街112号
210007
025
主任
84251210
84251203
84251210
84251203
5
320106
鼓楼区
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
210009
025
主任
83209011
83209011
15
320124
溧水县
南京市溧水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中心

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211200
025
主任
57207080
57207079
57207081
57207079
320125高淳县Βιβλιοθήκη 高淳县社会劳动保障所√
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211300
025
主任
57311616
57326062
综合科

阳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阳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阳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阳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三、负责编制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及制发卡证等工作;五、负责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六、负责对乡(镇)劳动保障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七、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阳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元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单位:元部门支出总表单位:元三、阳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一)收入预算说明阳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19预算收入105713030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1.基本支出105713030元,其中:工资和福利1645248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181142元,主要包括定额公务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40元,主要包括卫生费、独生子女补贴支出;项目支出103878000元,主要包括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补助。

(三)关于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19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00元。

表01-社会保险制度情况表

表01-社会保险制度情况表

地方政策 确定缴费基数 确定缴费基数 地方政 规定的缴 上下限的依据 策规定 费基数上 的缴费 限比例 基数上 类型 金额 限金额 (自动计 (在下 算) (元 (元) 拉框中 (%) ) ) 选择) 选择) 17 18 19 20=19*10 0/18 0
地方政 策规定 的缴费 基数下 限金额 (元)
单位缴费 地方政 地方政策 策规定 地方政 档次 地方政 规定的缴 (在下 的个人 策规定 策规定 费基数 缴费标 的缴费 拉框中 的缴费 (在下拉 选项) 准(元/ 比例 选项) 比例 框中选 人.年) 年 (%) ) (%) ) 择)
“其他 ”类全 称(第 15列选 15列选 择其他 时填 列)
0
个人缴费 经办机 经办机 构所属 构组织 部门 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 机构代 (在下 人群分 单位性 户籍 规定的缴 码 拉框中 类(在 质(在 (在下 费基数 选择) 选择) 下拉框 下拉框 拉框中 (在下拉 中选 中选 选择) 选择) 框中选 择) 择) 择) 地方政 策规定 的缴费 基数下 限比例 (自动 计算) 计算) (%) ) 22=21*1 00/18 0
附件1
表1
社会保险制度情况表
省、自 治区、 治区、 直辖 市,计 划单列 市、新 疆生产 建设兵 团(在 下拉框 中选 择) 政策分类标准( 政策分类标准(在下拉 框中选择) 框中选择) 市(地 、州、 盟,直 县(市、 地区 辖市的 区、旗 级次 险种( 险种(在下拉框 )(在 市辖 等)(在 (自 中选择) 中选择) 区) 下拉框中 动生 选择) (在下 选择) 成) 拉框中 选择) 选择) 当地现 其他险 行政策 种全称 要求达 制度建 经办 (第5 列 到的统 立的起 机构 选择其 筹范围 始年度 名称 他时填 (在下 拉框中 列) 选择) 选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政府对基础养 老金的补贴标 备注 备注 政府对 准(元/ 人. 1 2 个人缴 月) 费的补 贴标准 ( 元/ 人. 年) 中央 地方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鲁民[2008]86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鲁民[2008]86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鲁民〔2008〕86号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积极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五保供养基础设施普遍改善,管理服务水平迅速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07〕43号)和《关于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考评认定的预备通知》(鲁民电〔2008〕73号),省厅与各市民政局联合,对各地申报的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一进行了考评验收。

根据考评结果,经研究,决定命名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敬老院等662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全省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单附后)。

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是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和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巩固敬老院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理念,提高供养服务水平,真正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成五保对象的幸福家园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窗口。

希望此次命名的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要求,再接再厉,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水平,为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所”)具体经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省级和省辖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规范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协调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本辖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发卡证、政策宣传、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鄂人社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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