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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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行为,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及机构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等预算管理环节。

第三条市级部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程序进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预算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合理确定收支结构、预算科目设置科学、经费预算控制严格、资金运作规范等原则。

第五条市级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管理机构,明确预算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七条市级部门每年应当依据上级部门的预算指导和市级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工作需要,编制当年度预算计划。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预算科目设置科学合理,收支项目明确。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当务实、科学、合理,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和资金的合理分配。

第十条预算编制工作应当做到专人专职,科学分工,协同配合,确保预算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预算计划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定和领导的批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应当依据预算计划、收支项目进行,严格遵守财政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部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的编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对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部门对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十六条预算监督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过程。

第十七条预算监督工作由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部门来负责,定期对各预算执行部门进行检查和督促。

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财政监督方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那么:(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均进度的,原那么上其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增加。

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各部门、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具体组织事宜是厅相关处室的基本职责。

省财政信息中心应为支出预算执行提供技术支持。

各部门、单位和厅相关处室应按本方法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

第二章预算下达第五条预算下达是指根据批准文件,批复部门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的活动。

具体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以下简称“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办理。

第六条年初预算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在省人大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分解下到达所属预算单位。

厅预算处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年初预算指标下到达厅相关处室。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财支付〔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支付〔2023〕1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财政局2023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市直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直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财预〔2019〕297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评审及预算安排第六章滚动管理第七章附则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项目指市直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

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为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

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库管理全过程,优先纳入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性高、绩效评价优良、审计监督等较好的项目。

(三)动态管理。

项目库的申报部门采取动态申报、调整,管理部门采取动态审核、筛选的方式,保障财政预算项目库建立、调整、补充和清理等工作滚动开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宜府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23〕7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4日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预算第三章部门预算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第七章预决算信息公开第八章预算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推进发展性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公开和监督。

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市级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市级财政支出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3日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支出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下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考核的范围包括年初预算、追加预算、上年结转结余、上级专项拨款补助和调入资金等预算指标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是指预算支出完成数占年度调整预算数的比重。

即某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进度,应为该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完成数占该部门(或市立项目)预算指标数的比重。

预算指标数是按现行预算指标管理办法,通过使用超收财力、上年结转指标等资金来源,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的主体是市级各部门。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对于据实结算项目支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预拨、清算方式或跨年度结算模式,确保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珠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算资金管理第四条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七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0元以上收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分离;10元以下收费,由单位代收,10天内上缴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各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与财政部门办理印鉴手续方有资格申请财政拨款。

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

在财政部门尚未批复单位预算的情况下,请款单位根据上一年预算每月平均数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加盖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印章后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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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级预算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菏泽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内外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内外收入执行、预算内外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

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执行。

局内部各单位预算执行职责分工如下:预算科:商有关科室提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年度预算超收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市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管理和统计财政预算总指标;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配合有关科室提出上年结转资金和市对下专款使用意见;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科室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市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科:负责市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市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市级收入预算;审核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管理财政性资金帐户,审核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出库、出户手续;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负责接受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并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负责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算单位明细帐和财政支出明细帐。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预算和领导批准追加(减)的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年初预留与中央、省专款的配套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意见;对单位增人增资等提出审核意见;对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综合科:负责组织和监督市级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

审核本科室管理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专用)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对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进行效绩评价。

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财政监督室: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局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第五条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六条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

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纳入市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七条市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八条市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每月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九条市级(人行)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帐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条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市级(人行)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支出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市级预算支出拨款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部门预算执行数,参照待批的市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等资金。

对于急需的专项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均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

正常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的拨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支出进度办理。

对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专用)支出使用,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单位的支出申请和项目支出进度,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支出拨款手续。

对超进度、超计划的拨款,报局长或局务会批准。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解决的新增支出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增人增资、调资等引起的人员经费增支,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市人事部门的增人、增资批复后,交预算科统计汇总,办理人员经费增拨预算,报局长审核签字后,交集中支付中心办理增人增资手续。

由于增人增资引起的正常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提取费用,年度内不予追加,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但不再补差。

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引起的公用经费增支,由年初安排的部门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解决。

对于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硬性新增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首先从相关预留配套资金中解决;符合预备费使用规定的,按批准程序申请预备费解决。

对经批准追加的事项,由预算科拟文批复有关部门和抄送有关科室执行。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集中支付规定,确定部门申请资金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并在审核意见中列明,属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报分管局长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税收列支返还项目拨款,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预算或文件规定提出拨款申请,连同有关规定及收入入库凭证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经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数额较大的,向局长报告。

预算科填制市级资金拨款通知书(收入退还通知书),通知国库科据此和拨款申请单办理拨款或收入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拨付,首先由国有企业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和有关规定提出拨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数额较大的,向局长报告。

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复填制市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科,国库科据此和拨款申请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年初市级预算安排与中央、省专款的配套资金分配使用时,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省专款配套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查并提出配套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

数额较大的须经局务会研究批准或报经市政府批准。

根据领导批示,市财政局有关科按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配套资金在第四季度仍未配套的,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年底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年初预算未安排到具体支出单位和项目的市级财政专项(专用)资金,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单位申请提出使用资金的初步意见。

数额较小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数额较大的,由局长或局务会审批。

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经局长或局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市级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基金收入实际入库和上年结转情况,按照基金性质和用途据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报告局长。

数额较大的报局长或局务会审批。

预算科据此通知国库科办理拨款手续。

市政府直接批准开支的,先拨付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财政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

预备费的动用,首先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批立项。

对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预算科汇总,提出预备费初步动用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或经局长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预算科向部门批复预算或下达县区,并通知部门预算主管科和国库科。

市政府直接批准的追加预算,先拨付资金,然后按补办手续办法办理。

全年超收财力一般在预算年度终了前开支,并参照预备费的动用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上年结转资金、市级对下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商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结转资金的使用要求和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初步分配意见,送预算科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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