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着自身的复杂性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

为 负有 举证 责任 , 当提供 作 出该 具体行 政行为 的证据 和可依 据 政 主体 在作 出具 体行 政行 为 时 ,就应 当具有 事 实根据 和法 律根 应 否则 就是 非法和 无效 的 , 会面 临着其 行 为被撤销 或者 其他 就 的规 范性 文件 。 这 一规 定从立 法上 明确 了作 为被 告的 行政机 关 据 , ”

随着 行 政诉讼 理 论和 实 践的发 展 ,行政 主体 职能 的不 断变
各 如果 所有 的案件 都是 由行 政主 讼 举证 责任 的合 理分配 进行 了初 步探 究 , 出 以下 思路 : 证责 化 , 种行 政争议 案 件越来 越 多 , 得 举 这 任 的合 理分 配应 该采用 由被 告 负举证 责任 说, 兼采 合理分 担说 , 体来 承担 大量 的证据 保 存任 务 , 并不 是一 种非常 科学 的方法 。
行 政诉 讼举证 责任 分配在 我 国的现 行规 定 .
文章 编 号 :0 9 5221)4 3-2 10- 9(000- 1 0 0 0
无 遗漏地 举 证能 力 。 由被 告 负主 要举 证责任 也 是公平 原 则在的举证 责任 , 是指有 法律 预先 规定 , 行 政案件 的 政 诉讼 中的 体现 。 在 真 实情 况 难 以确定 的情况 下 , 由一 方当 事人提 供证 据予 以证 明 , 如果其 提供 不 出证 明相应事 实情 况的证 据 , 则承 担败诉 风险 及不 利后 果 的制度 。
上, 当被告 不能证 明具 体行政 行 为合法 , 而法 院又无 法 查明案件 3 行政 机关 承担 举证 责任 是行政 机关 依法 行政 原则 在司法 . l f 的事 实真 相时 , 由被 告承担 败诉 的后 果 。这 一规 定 , 举证 责 程序 的合 理 延伸 。我 国建 立行 政诉 讼制 度 的主要 I的 是为 了防 则 将 越 保 “ 任 的证 明对象 范围 限定为 具体行 政行 为 , 么除此 之外 , 那 其他情 止行 政机 关违 法 、 权和 滥用 权 力, 护相 对人 的合法 权益 。行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1⼀、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证据材料进⼊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

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3、⾃由⼼证制度:是指⼀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的⼤⼩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良⼼、理性进⾏⾃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证据制度。

4、神⽰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定⽅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来判断诉讼中的是⾮曲直的⼀种证据制度。

5、直接⾔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头的⽅式进⾏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词原则合并⽽来。

⼆、简答题1、简述当事⼈主义的特点。

①当事⼈诉讼地位平等;②充分尊重犯罪嫌疑⼈即被告⼈的主体性;③法官扮演着仲裁者⾓⾊,保持中⽴,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公式化,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分类,并规定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和判断证据的规则;②形式化,法律对证据⼒的规定也是根据⼀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③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的规定,也明显受到了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④绝对化,法定证据制度在规定证据和证据证明⼒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问题上的职责,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计算证据证明⼒的⼤⼩或证据数量的多少,⽽不允许法官按照⾃⼰的见解审查判断证据。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

(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由规则;(4)⾮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间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

河北省事业单位类单位考试《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

河北省事业单位类单位考试《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

河北省事业单位类单位考试《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按协调对象不同,行政协调可分为:行政组织与环境的协调、行政组织结构协调和()。

A.行政组织人员协调B.行政部门协调C.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D.机构与人员的协调【答案】A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所在地B、被告所在地C、中级人民法院D、不动产所在地【答案】D3. 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的对象是()。

A、帝国主义B、满清政府C、北洋军阀D、北京政府【答案】C4. 关于中国地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九寨沟国家地质公园以雅丹地貌闻名B.藏羚羊主要生活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C.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处于武陵山脉的腹地D.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答案】A5.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理论创新成果的最高概括是()。

A、科技兴国 " />B、以德治国C、依法治国D、三个代表【答案】D6. 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奇迹般地实现了一个个梦想,又满怀豪情地向实现一个个新梦想迈进。

梦想一:实现制度变更,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梦想二:解决温饱,并实现由贫穷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梦想三: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梦想四:基本实现现代化。

从“梦想二” 到“梦想四”描绘的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

A、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C、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答案】D7.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

A.以民为本B.社会稳定C.诚实守信D.公平正义【答案】D8. 1980 年 5 月,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行政诉讼法,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下面将结合自身经验,从几个方面分享行政诉讼法的心得。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公民的诉讼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2 重视程序正义行政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3 尊重法律权威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要尊重法律权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二、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2.1 诉讼时效的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2.2 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要充分准备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3 诉讼费用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当事人要了解诉讼费用的规定,合理处理诉讼费用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增加诉讼成本。

三、注意行政诉讼的特殊性3.1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程序,当事人要了解并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错误。

3.2 行政诉讼的特殊标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也有所不同。

当事人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特殊标准,确保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3.3 行政诉讼的特殊效果行政诉讼的效果也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特殊效果,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

四、加强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4.1 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积极参与诉讼过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2 合理利用法律援助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获取法律帮助,提高诉讼效率和成功率。

4.3 注意行政诉讼的风险管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注意风险管理,避免因诉讼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

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

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

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

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

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三,说明责任。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

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

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原告方)。

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V I 8N 2 o .2 o.
Ma .2 o r o6
论行 政 诉 讼 中的举 证 责 任
戴 昌桥
( 广东商学 院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 广东 广州 502 ) 130
摘 要 : 行政诉讼 的举证 责任 不是 义务或权利 , 而是指在行政诉 讼 中,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的主张, 否则, 将 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 的制度。我 国现行 行政诉讼法规 定 由行政 主体 负主要举证 责任有现 实伪 道理 , 随着 时间的推 但 移, 这种做法必然会被有 限制 的“ 谁举证 , 主张” 谁 的规则所替代 。
后果有着直接 的关系 , 最终 影响到审 判的结果 , 也就是承担 败诉 的风险 。按照德国学者 莱奥 - 罗森 贝克 的观点 ,在任 “ 何诉讼 中, 法官的任 务均是 如何将 客观 的法 律适用 于具体
果的制度。根据我国的《 行政诉讼法》 3 条规定以及最 第 2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行 政诉讼 证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 ( 称《 关于证据 的规定 》第 1 ) 条至第 9 条规定可 以看 出, 国 我
指对结果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 法》 6 条 的规定 根本不 《 第 4
是我 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般原则 , 流行 的观点将 “ 谁主 张 ,
谁举证” 为我国举证 责任 的分配 原则 , 予 以指 责 , 际 作 并 实
上是无的放矢 , 弄错 了对象 。按照这种理 解 ,谁主张 , “ 谁举 证” 是提供证据 的原则 , 因而 在行政诉讼 中只能将其 作为提
事物的性质是指 一事 物 区别于另 一事 物的根本 属性 , 进一步说就 是指 该事 物 以何种 方 式 区别 于其 它事 物而存 在 。举证责任与其它 事物 一样 有其特 有的 属性 , 理界 对 学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总结这些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流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一种比较新颖的观点提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引进“价值衡量”,通过“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标准,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标准,还应存在其他分配方式,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

本文在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内涵后,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大致描绘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以期达成对其比较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行政诉讼法》引入的。

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它的内容是“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明确,所以需要进行界定。

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并无不同,只是各自的分配规则相异而已。

因此,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是界定举证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界定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历史形态作点介绍,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

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

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

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和行政诉讼价值目标得以更好地实现。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部分。

本文首先从举证责任的概念界定及其分配原则两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了理论性阐述;接着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原告及第三人举证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法官制度的结构,来确定我国举证责任的理念。

具体应从诉讼的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与具体理由。

一个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约绝对权力。

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之中,行政权无疑是最受关注的,而在众多的控权模式中,行政诉讼制度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使公权与私权达致平衡是行政诉讼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摘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穷尽, 而案件的证明仍处于“悬案”状态下所启用的一种司法推测机制。

最大程度的获得贴近客观现实的司法推测, 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

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是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需要的, 以公民权对抗行政权的行政诉讼, 其诉讼宗旨注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 应在坚持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导下, 建立起一个以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为基础、以遇有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等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综合分配体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