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_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务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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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1. 引言1.1 民间借贷纠纷介绍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形式之一。

由于民间借贷受限于法规和监管,容易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而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处理起来也颇为棘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双方借贷协议的内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的真实性等方面。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维护出借人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双方难以协商解决,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处理纠纷案件的效率,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愿借此机会,督促社会各界关注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正文2.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即借款人或出借人。

起诉人必须能够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有明确的诉讼目的。

起诉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起诉的法定条件。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起诉人通常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

起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这包括借贷合同、还款凭证、借款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证人证言等。

起诉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确保诉讼过程的证据充分、完整。

起诉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和时机进行起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进行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起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起诉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

起诉条件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起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核实,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般来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几点:原告需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法官问话提纲

民间借贷纠纷法官问话提纲

一、钱的来源及用途问题(确定资金的来源,特别是在大额时)(1)出借人是做什么的?如果是上班的?公司名称叫什么?法定代表人是哪个?工资是多少?单位电话多少?出借人配偶是做什么的?(2)借钱人借钱是做什么的?(是否涉及违法)借钱人什么时候开始做的?单位名称叫什么?有无业务上的往来?(是民间借款还是经济纠纷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出钱人与借钱人是什么关系?如何认识的?有无经济往来?(4)有无委托他人打款?委托了哪个?委托人与出钱人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委托他人打款而不是自己付款?(5)之前有无借贷关系存在过;若有,什么时候借的,什么时候还的?借了多少?如何还的?还了多少?还有无欠款?有无相关凭证?二、钱是如何给的(查实是否完成了交付行为)(1)在什么地方给的?转账还是现金?(2)若是转账,通过哪个银行转的;什么时候转的;转账凭证在哪?通过哪个卡转的?卡号是多少?(3)有没有通过这张卡给别人转过?转过多少?(4)若是现金,是用什么装的,用什么运到借钱人处的?面值是多少,新旧程度,从什么地方取的,什么时候给的,有无旁人在场;如何清点的?三、有无利息,(1)利息是多少?(2)有无提前扣除?(3)利息如何给付?(4)有没有给过利息?(5)如何给的则是转或现(详见上面内容)?(7)给哪个了?(8)给付的凭证有无,或收条?四、本金;(1)有无还款?(2)如何还的?(3)还了多少?(4)什么时候还的?(5)如何给的则是转或现(详见上面内容)?(6)给哪个了?(7)给付的凭证有有无或收条;五、还款时间问题:(1)约定的还款?(2)未还款后,有无要过?(3)通过什么方式要的?六、其他问题(1)条子是在什么地方打的?(2)如何打的?(3)是在给钱之前还是给钱之后?(4)除此借款之外还有无其他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调查)提问题纲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调查)提问题纲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调查)提问题纲
要素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1、双方是否签订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
2、是否存在转账凭证
要素二: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1、借款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口头达成借款合意是否有证据证明
2、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签名是否确认
3、双方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是否有异议
要素三:合同生效
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方式:现金/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网络贷款平台/票据/其他
要素四:合同的有效性
1、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情形
2、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
3、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要素五:合同的履行
1、出借人实际提供的本金数额
2、出借人实际出借时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3、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款项交付情形、出借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地点、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
4、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利息的利率是否超过年利率36%
要素六:借贷的担保
1、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保证人
2、保证人是否明确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3、借款合同是否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作出约定
要素七:夫妻共同债务
1、借款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合同是否有借款人配偶签名或追认
3、出借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一、原告方。

# (一)开庭陈述。

1. 自我介绍。

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姓名],今天来这儿打官司心里挺不是滋味儿的,但被告欠我钱不还,我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2. 借贷关系的建立。

我和被告[被告姓名]是[朋友/亲戚/同事等关系]。

在[借款日期],被告找到我,说是遇到了[具体困难,如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家里有突发状况急需用钱等]。

因为我们之间关系还不错,我出于好心就打算借给他钱。

当时我们约定好了借款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元,这个金额可是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

我就像信任自己家人一样信任他,觉得他肯定会按时还我。

3. 借款交付方式。

我把钱交给被告的方式是[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

如果是现金交付,我要强调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说我从家里拿了现金,当着[证人姓名(如果有)]的面交给了被告,被告还数了数钱,然后表示感谢;要是银行转账,我会拿出银行流水明细,清楚地指出转账的日期、金额以及转账的双方账户信息,法官您看,这就是银行盖章的流水单,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呢;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也类似,我都有转账记录的截图,上面显示了转账时间、金额,还有我们的聊天记录,能证明这就是借款。

4. 借款利息(如果有)我们当时还约定了利息,按照[年利率/月利率]来计算。

这个利息的约定也是合理合法的,毕竟我的钱借给他,我自己也有损失,他给我一点利息也是应该的。

我可以给您提供我们当时关于利息约定的聊天记录或者书面协议之类的证据。

5. 还款期限及逾期情况。

我们约定好了在[还款日期]之前还清借款。

可是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却像没事儿人一样,一点还钱的动静都没有。

我就主动联系他,刚开始他还找各种借口,什么钱还没到位啦,再等等啦。

我也理解他可能确实有难处,就又给了他一些时间。

但是后来他就开始躲着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起诉他的。

# (二)证据出示。

1. 借款凭证。

如果有借条,我会把借条拿出来给法官看。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提纲范文一、原告方。

# (一)开庭陈述。

1. 自我介绍。

尊敬的法官,您好。

我是[原告姓名],今天坐在这儿打这个官司,心里其实挺不是滋味儿的。

我一直觉得大家都是朋友,能互相帮衬,可没想到现在闹到法庭上来了。

2. 借贷关系概述。

我和被告[被告姓名]啊,那以前关系还不错呢。

[具体时间],被告找到我,说他遇到点难事,急需一笔钱周转。

出于对他的信任,我就把钱借给了他。

当时说好是借给他[借款金额]元整,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啊,对我来说也是辛辛苦苦攒下来的。

3. 借款交付方式。

我把钱给他的方式是[说明借款交付方式,如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

如果是银行转账的话,我这儿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要是微信转账,聊天记录里也清清楚楚地显示了转账金额和说明这是借款。

这就表明我确实把钱给到他了。

4. 约定还款情况。

我们当时还约定好了还款的时间是[约定还款时间],而且还有[是否约定利息,如果有,说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呢。

我想着,大家都约定好了,他肯定会按时还钱的,可谁知道到现在都没个动静。

# (二)举证环节。

1. 借款凭证。

我首先要出示的就是借款凭证,这可是最关键的证据。

如果是借条,我会详细说明借条的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双方签名等信息,都是清晰明确的。

如果没有借条,我会强调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像聊天记录里提到借款的事情,虽然不是借条那种正规形式,但也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2. 资金交付证据。

像我刚刚说的,如果是银行转账,就拿出银行流水单,指给法官看转账的日期、金额和对方的账户信息,这都能和借款的事情对应上。

要是现金交付的话,可能会有点麻烦,但我会解释当时的情况,比如有没有证人在场之类的。

要是有证人,我希望能让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确实把现金交给被告了。

3. 关于利息的证据(如有)要是约定了利息,我会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是怎么约定利息的。

比如说聊天记录里提到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有没有书面的补充协议之类的。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讲稿大纲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讲稿大纲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讲稿大纲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借钱容易要钱难,人赚钱不容易,哗哗的几万元借出去,有借无还,的确很扎心!本期小信给大家教一下“自然人”如何借钱。

一、借钱最重要的证据借钱最最重要的凭证之一就是“借条(借据)”。

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比较简单,把大概要素写清楚就可以了,其大致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共50000元整(伍万元整),利息为年X%(X≦24)/月X%(X≦12),承诺于2020年3月3日之前还清(或者写借期Y年/月)。

借款人:李某某(身份证号)(名字上最好按个手印)日期:2019年3月3日二、哪种出借方式最靠谱1.银行转账。

靠谱程度:5颗星。

(银行转账可以查到流水,也可以查到对方账户名。

)2.支付宝。

靠谱程度:5颗星。

(支付宝已经实行实名制,可以打印出转账信息。

)3.微信转账。

靠谱程度:1-2颗星。

(微信未实名制,任何人可以用任何人的头像和昵称,所以法官一般要结合其他证据才会采信微信转账。

)4.现金。

靠谱程度:1-2颗星。

(在大额借款情况下,所以即使法律有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也不会轻易在仅有一张借条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这个风险比较大。

)不嫌话多的重申:为了确保你的钱可以追回来,“借条+转账记录”是最牢靠的证据。

(别说关系好不用写借条,起诉到法院的基本上都是朋友和熟人之间的借款,借钱的人也自觉点,给人家出借条。

)生活小支招:如果只有现金或微信咋办?让借钱的人把借条写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并让他拿着这个给他拍一张照;如果是微信,让他把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都发给你。

这些虽然不是万无一失,但是至少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让法院采信一些。

三、借钱的利息如何给?(一)借期内:1.没约定/约定不明=没利息。

2.有约定:出借人要求偿还的月利率不得超过2%,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

3.高利贷咋认定呢?有一个情况:如果张三李四两个人都不知道法律规定,将10000元利息约定到为月利率3.5%;一个月后李四还给了张三10000元本金和350元利息。

民间借贷论文提纲

民间借贷论文提纲

金融危机背景下民间资本借贷发展思路及对策上国研网查文献资料!!!!
一、引言
问题的提出?
研究什么?
结论是什么?
国外民间资本发展经验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供给结构
1、金融结构对市场资金的供应情况
2、农村借贷渠道
(二)民间借贷的需求状况
(三)民间借贷的借贷状况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
政策的素
运行方面的因素
风险的因素
四、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发展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和社会需求
(一)正效益分析
(二)负效益分析
五、民间借贷的运营模式
六、发展民间借贷的对策
(如何管理)
以什么样的方式纳入正式金融渠道
机制
风险
以下合并归入六中
(一)民间借贷规模扩大
(二)民间借贷形式更加多样化
(三)民间借贷利率走高
(四)现金交易占据主导,集资成为企业民间融资主要渠道
五、金融危机影响下如何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二)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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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务历城区法院曹亚萍一、民间借贷的和基本形势。

民间借贷的定义,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有诸多不同的表述。

目前,理论界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下列三个趋势:1、不法原因借贷案件逐渐增多。

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引起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意见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在此类情况中,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出借人对借款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而存在“明知”的证明责任要由借款人来承担。

2、民间借贷趋向专业化。

3、利用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批复和解答中。

2011年面对全国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井喷式发展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36号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三、民间借贷主体的审查。

大体上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的主体划分为三大类1、公民与公民之间;2、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上述两类也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概念中的合法主体。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的认识,是跟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放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0]27号):确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一直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规定过于狭窄,阻碍了社会资金的合理利用,已经不合时宜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与之前相比,对企业间借贷采取了适度宽容且谨慎保护的态度。

2013年9月17日奚小明副院长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里所讲的企业,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4、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民间借贷主体地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经将这类企业的借款合同列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由此可以看出,这类企业已经被作为准金融机构对待,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但是我们审判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仍然是以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来规范的。

这类企业目前借款利率也基本掌握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主体问题:1、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一般来说,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因为借款人作为借条的出具方对借条内容不明确负有过错,若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

2、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审查这类案件时我们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权代表或有代理权,其次审查有无被代理人的追认,最后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而不能单单看到行为是项目部负责人或经理,并且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就简单推定构成表见代理,由项目部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以个人名义经营贷款业务中的实际出借人身份。

法院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借款人,但是如果借款人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借据持有人仅是行使职权的名义出借人,而借据持有人不能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举证说明,这种情况下可认定公司为实际出借人。

4、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要看借款当时双方对交付有没有约定,有没有借款人的指示,借款以后有没有还款行为,如果没有指示,借款人就不是债务人。

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审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其纠纷形成的原因也日趋复杂,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买卖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委托理财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以及我们常说的赌债、感情债等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准确判断。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形成的借贷,一方要求提供借款或者提供借款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被告答辩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述称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如果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示明,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民间借贷事实的查明。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查明,可以简单的归纳为三点: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查明,可以简单的归纳为三点:一是有无借贷的合意;一般来说,出具的是借条就表明了双方借贷的合意。

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我们必须审查借款实际交付时间、交付数额。

实践中,虽然被告承认已经实际交付但我们仍然要求原告要提交交付凭证,特别是大额借款,如果双方不能提供交付凭证,均认可交付的是现金,需要我们进一步审查原告的支付能力、款项来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付地点、有无其他人在场等交付细节,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三是还款事实的查明。

特别是高息还款,如果能够查明还款的时间高息部分不予保护,要折算成本金。

对偿还的时间不好查明的,实践中很多人的意见为已经偿还了就偿还了,不再折算。

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1、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奚小明副院长在2013年9月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同时,还特别指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借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

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申请鉴定的责任主体】原告持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可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条、收条、欠条等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认定上述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虽对借条、收条、欠条等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被告申请鉴定并提供笔迹比对样本;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或者虽然申请司法鉴定但拒不提供笔迹对比样本的,可以认定上述凭证的真实性。

虚假民事诉讼的审查和处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经查明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作出处理。

六、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举债时其债务性质的认定,一般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以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2.以夫妻是否具有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利益的目的。

离婚协议书男方:赵夺男汉族1984 年09 月17 日生住,身份证号码:女方:姜宛菲女汉族18年06 月0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张卜乡贾蔡村一组身份证号码:19066125男方与女方于2011 年11月认识,于2012年5 月4 日在河南南阳宛城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8 月18 日生育一儿子,名;赵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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