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CNAS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 (4)5 认可条件 (4)6 认可流程 (4)6.1 初次认可 (4)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6.3 监督评审 (9)6.4复评审 (10)7 认可变更 (10)7.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10)7.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1)8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1)8.1 暂停认可 (11)8.2 恢复认可 (11)8.3 撤销认可 (11)8.4 注销认可 (12)9 权利和义务 (12)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2)9.2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的工作原则。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10年制订,2014年修订换版,2015年修订换版,2016年换版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双方均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评审组在接受任务后进行评审策划、实施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及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和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3 职责3.1 评审组长3.1.1 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2 管理评审组并保持与CNAS、被评审方之间的联络。
3.1.3负责评审策划,需要时实施预评审。
3.1.4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方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评审。
3.1.5 编制评审日程安排,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
3.1.6 需要时,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1.7 协调和监督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3.1.8 向特殊标准实验室认可部提交完整的评审资料。
3.2 副组长(分组长)3.2.1协助组长工作。
3.2.2负责各分场所现场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并保持与组长的沟通联络。
3.3管理体系评审人员3.3.1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方管理体系文件评审。
3.3.2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方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3.4 技术能力评审人员3.4.1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方技术文件的评审。
3.4.2评审被评审方申请/已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发现的技术问题。
3.4.3协助评审组长完成对被评审方关键技术人员和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3.4.4技术专家作为评审专业能力的补充和支持,不能单独从事评审工作。
4 评审过程4.1 任务接收4.1.1 文件资料的审查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4.1.2 评审组长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需要时,根据审查情况,向项目主管提出确定评审组成员的要求,将相关的技术资料交相应评审员审查,并向评审员提出资料审查的要求。
4.1.3 评审组成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反馈给评审组长,并做好评审准备。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

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Proficiency TestingProviders(ISO/IEC 17043:20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目次 (1)前言 (2)ISO引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7)4.1 总则 (7)4.2 人员 (7)4.3 设备、设施和环境 (8)4.4 能力验证计划的设计 (9)4.5 方法或程序的选择 (12)4.6 能力验证计划的运作 (12)4.7 数据分析和能力验证计划结果的评价 (14)4.8 报告 (15)4.9 与参加者的沟通 (16)4.10 保密 (16)5 管理要求 (17)5.1 组织 (17)5.2 管理体系 (18)5.3 文件控制 (18)5.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19)5.5 分包服务 (20)5.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20)5.7 服务客户 (20)5.8 投诉和申诉 (21)5.9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21)5.10 改进 (21)5.11 纠正措施 (21)5.12 预防措施 (22)5.13 记录的控制 (22)5.14 内部审核 (23)5.15 管理评审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计划的类型 (25)附录B (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的统计方法 (29)附录C (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的选择和利用 (36)参考文献 (39)本准则规定了能力验证提供者应满足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是CNAS对能力验证提供者能力进行认可的基本依据。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43:2010“Conformity assessment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资料,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007年04月15日发布
2007年04月30日实施
CNAS-RL02:2007
第3页共8页
有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4.5.2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认可范围内 的每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该周期不超过四 年,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 4.5.3 当获准认可实验室的人员、设备或认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实 验室的能力产生疑问时,CNAS 可根据情况随时要求实验室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以 确认其能够保持能力。 4.5.4 对于检查机构的检测活动,除要求满足 4.5.1 和 4.5.2 的外,CNAS 还通过对从事检 查活动的技术人员的技术见证来判定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每个检查机构的技术见证最小 数量要求为: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指南 43《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IDT) 2.3 ISO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 2.4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IDT) 2.5 ILAC-P9:2005《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6 ILAC-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CNAS/CL03,IDT) 2.7 ILAC-G22:2004《应用能力验证作为对检测能力认可的手段》 2.8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 APLAC 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
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

能力验证规则和频次目 录一、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二、CNAS-AL07:2011《能力验证领域和 频次表》一、CNAS-RL02:2010 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2010 ——(1)1. 目的和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 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 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本规则阐述了 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 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 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 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013-6-3 31CNAS-RL02:2010 ——(2)3. 术语和定义GB/T27000 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 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实 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 规定的 条件, 由两 个 或 多个实 验 室 对 相同 或 类似 的 物品 进行测量或检测 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 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制定 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ISO/IEC17043, 3.7)【注 1】 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 EQA (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注 2】 也称为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 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计划2013-6-3 4CNAS-RL02:2010 ——(3)3. 术语和定义(续)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 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 证。
(ISO/IEC 17043, 3.11) 【注】 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 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查。
3.4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 进行 实际 测 试 , 其 测 试 结果与参 考值 进行 比较 的活 动。
能力验证规则

能力验证规则第一篇: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能力验证规则1.目的和范围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CNAS 依据ISO/IEC 有关标准和指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阐述了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CNAS 认可实验室(含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检查机构的活动。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指南43《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IDT)2.3 ISO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2.4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IDT)2.5 ILAC-P9:2005《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2.6 ILAC-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CNAS/CL03,IDT)2.7 ILAC-G22:2004《应用能力验证作为对检测能力认可的手段》2.8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APLAC 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参考ISO/IEC17000、ISO/IEC 指南43 和ILAC-G13 等国际文件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2 能力验证活动:用于监控实验室能力的任何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例如由国家或区域的认可机构、合作组织、政府、行业组织或提供正式能力验证计划的商业提供者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
能力验证规则

DILAC/AR07:2008 能力验证规则能力验证规则1 前言1.1 能力验证活动是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DILAC 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评价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之) 一是判断和监控实验室能力的有效手段。
,,1.2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提高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2.1 本规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中的能力验证活动。
2.2 本规则规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的规则,阐述了国防认可委对获准认可机构和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要求,并对国防认可委在组织、选择和使用能力验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出了规定。
3 引用文件3.1 ISO/IEC17000: 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3.2 ISO/IEC指南43: 1997《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3.3 ILAC-G13: 2000《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能力的通用要求》3.4 APLAC T001: 1998《校准实验室间比对》3.5 APLAC T002: 1998《检测实验室间比对》3.6 DILAC/AR01: 2008《实验室认可程序规则》3.7 DILAC/AR04: 2008《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管理规则》4 定义4.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和/或校准能力。
4.2 能力验证活动:所有与能力验证有关的活动称为能力验证活动。
它包含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和测量审核。
DILAC/AR07:2008 能力验证规则4.3 能力验证计划:某一为确定实验室在某个特殊领域的检测、测量和校准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能力验证项目。
4.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5 实验室间比对计划:某一项具体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项目。
4.6 测量审核:实验室对被测物品进行实际测量,将测量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CNAS-GL31:2011《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CNAS-GL31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45 认可准备 (55.1 对申请人的要求 (55.2 申请条件 (55.3 其他要求 (56 PTP认可过程 (56.1 初次评审 (56.1.1 评审准备 (56.1.2 现场评审 (66.1.3 认可评定 (76.1.4 批准发证与公布 (86.2 监督评审 (86.2.1 定期监督评审 (86.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86.3 复评审 (87 认可的变更 (97.1 扩大认可范围 (97.2 缩小认可范围 (97.3 变更的处理 (97.3.1 变更通知 (97.3.2 变更的处置 (107.4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8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10 8.1 暂停认可 (108.2 恢复认可 (108.3 撤销认可 (118.4 注销认可 (119 权利和义务 (11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9.2 PTP的权利和义务 (12前言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PTP 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依据。
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文件为第一次编制。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
CNAS PTP认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中,凡注明日期的,仅引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则引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其最新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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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均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2004,IDT)2.2 GB/T 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2004,IDT)2.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4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2.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8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9 ISO/IEC 17043:2010《合格评定能力验证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27000、GB/T 27011和ISO/IEC 1704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此外本规则还采用下列定义: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ISO/IEC 17043, 3.4)3.4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确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ISO/IEC 17043, 3.7)3.5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证。
(ISO/IEC 17043, 3.11)注:测量审核是对一个参加者进行“一对一”能力评价的能力验证计划。
3.6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7 能力验证提供者:对能力验证计划建立和运作中的所有任务承担责任的组织。
(ISO/IEC 17043, 3.9)3.8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9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10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 NAS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3.11 关键技术环节: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样品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参加者能力评定、结果报告的签发四个环节,称为关键技术环节。
3.12 关键技术人员:负责能力验证关键技术环节工作的人员。
3.13 授权签字人:经C 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注:对于能力验证提供者,即为3.12中负责结果报告签发环节的关键技术人员。
3.14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5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6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7 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它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8 评审员: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20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4.1 CNAS采用符合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要求的专门认可准则及其应用说明(适用时)作为对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准则。
4.2 CNAS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分类,详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附录,可从CNAS网站()获得。
5 认可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能力验证提供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公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的要求;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6.1.2.1 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其自身资源和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际相关要求等。
6.1.2.3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
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且申请认可的每个领域在体系正式运行之后至少开展过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则可予以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
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如申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对于多场所申请人,其每一独立场所均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满足本规则及认可准则中的相应要求。
6.1.2.4 CNAS秘书处应将资料审查和/或初访过程中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提供咨询服务。
6.1.3 评审准备6.1.3.1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之后,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为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数量适当的评审员和/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如果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异议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但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CNAS秘书处决定。
评审组的任务是审查从申请人处收到的文件和实施现场评审。
评审组的能力应至少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内所涉及的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及结果处理统计技术,只要可能,尽量覆盖申请方申请范围中所涉及的检测和/或校准领域。
6.1.3.2 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人资料中对申请人的运作或技术能力存有重大疑问时,可向CNAS秘书处提出进行预评审的建议。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建议,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安排预评审。
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预评审应避免任何咨询活动。
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6.1.3.3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经CNAS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6.1.3.4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4 评审6.1.4.1 文件评审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
6.1.4.2现场评审6.1.4.2.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6.1.4.2.2评审组应对被评审机构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其中,对授权签字人应考核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活动的技术特点(含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样品选择和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技术)、对参加者能力评价方法,包括必要的统计学知识、不确定度分析、结果报告的信息内容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义务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c)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6.1.4.2.3 当被评审机构自己从事检测或校准相关工作,例如样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或作为参考机构出具参考值时,评审组应评审其检测或校准能力,以及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
被评审机构符合CNAS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准则的要求,可作为有效的能力证明。
6.1.4.2.4评审组应分析在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及现场评审中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该分析应足以使评审组确定被评审机构的能力范围和程度及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
评审组还可以向被评审机构就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但不应提供咨询。
6.1.4.2.5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不能就某项评审发现形成结论时,应当提请CNAS秘书处予以澄清。
如评审组发现被评审机构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8.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4.2.6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应给出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得到被评审机构的确认。
评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a) 全部满足相关要求,直接向CNAS推荐认可;b) 完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直接向CNAS建议不予认可;c) 基本满足要求,但有不符合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评审组确认整改有效后,向CNAS推荐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