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5]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1.29【实施日期】2005.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沪高法民二〔2005〕11号 2005年11月29日)针对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我庭经研究,形成倾向性观点并解答如下: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
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
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
二、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经济法第二章重点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各种考核形式均有涉及。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个人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黑五类)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约定→√约定→√
董事、高管章程→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考点十五】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必背法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1】诉讼列置
类型原告被告
监事会代位的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代位的诉讼公司监事
股东代位的诉讼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注意2】针对股东代位的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十六】利润分配。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及流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及流程1、常见场景(1)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股东,但是公司和/或转让方和/或其他股东不配合受让方完成变更登记;(2)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但是公司和/或受让方和/或其他股东不配合转让方完成变更登记;(3)通过增资成为股东,但是公司和其他股东不配合新股东完成变更登记;(4)通过减资退出公司,但是公司和其他股东不配合完成退出变更登记。
以上第(3)和第(4)项的增资和减资需经股东会决议,如果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则只要公司配合提交工商变更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般不存在障碍,所以较少存在其他股东不配合的问题和可诉性,因为其他股东本就可以在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以上第(1)和第(2)项则较多存在其他股东的配合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内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对外转让则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尽管法律已设定优先购买权期限30日,超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实务中工商往往要求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才同意办理工商变更,致使在某些股东拒绝配合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时难以办理工商变更。
2、诉讼主体:公司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体,公司必须作为被告,其他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1)股权内部转让:被告只涉及公司和转让方或受让方,不涉及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据此,公司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直接主体和义务人,但转让方或受让方负有协助义务,司法案例中既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也可列为共同被告。
(2)股权外部转让:诉讼需取得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需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30日后其他股东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也负有配合义务,将公司和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原告:某某股东被告:某某公司案由: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然而,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原告所需的公司文件和资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起诉。
事实和理由:1.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2. 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请求,但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
3. 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证据:1. 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相关的证明文件。
2. 原告提供的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请求以及被告公司的拒绝函。
3. 原告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证明原告享有股东知情权。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提供原告所需的公司文件和资料。
2. 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股东享有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审判建议:1.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权利,被告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2. 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提供原告所需的公司文件和资料,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所述,乃原告对被告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诉讼请求的详细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众多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在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方面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布重大事项通知,包括公司的改制重组、投资合作、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股东公告涉及股东会议、股权交易等重要事项的通知。
2. 股东会议的传达和参与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议题通知股东。
在股东会议中,股东有权在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3. 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信息。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于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1. 保护股东权益信息公开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评估,保护自身权益。
只有及时披露信息,股东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和判断。
2. 增加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透明的市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活力。
3. 推进公司治理信息公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可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增加公司对外部监管的透明度,促进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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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股东积极行使知情权,维护法人的独立人格地位而出现的,为了保障股东知情权诉讼能给得到最终的有效的执行,我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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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查阅的资料在时间上是否受限直接涉及到公司为满足股东查阅权而付出成本的大小问题。
若对股东查阅的资料毫无时间限制,则会出现股东动辄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相关财务账簿的情形,造成公司财务负担。
且过于久远的资料,既与股东现实决策缺乏关联,又与股东权利救济于事无补。
(二)新《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应当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置备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应当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通过查阅来发现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决定采取的救济措施。
若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了之日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应当视为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
可见,股东应当从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起点,应当是财务年度终了之时,自财务年度终了之时两年内未行使,视为超过诉讼时效。
当然,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股东事后才知道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股东知道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