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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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篇一: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篇一: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10月27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中九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上述点评意见公布后,许多消费者非常关心中消协作出的点评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可否依据中消协的点评意见主张权利。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该内容无效。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除了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接受方不因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就“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

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附:中消协对商品买卖合同中九种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一方实力强势、地位高于对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约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限制对方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其中之一是免责条款,即一方免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方。

这种条款常见于合同的某些特定条款中,如供应商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客户。

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条款,这种条款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区或时间内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或进行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条款的确立通常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但它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不合理的价格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赔偿等。

这些条款在对方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然而,要避免和处理这些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明确和公正的意愿。

双方可通过协商和平等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确保合同的平衡性。

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应当保持警惕,并在协商和签署合同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展开沟通和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各自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多有明确限制。

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并对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和处理霸王条款,加强合同的审核和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要。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点评: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无权扣押甲方的房屋使用权。

霸王条款二: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点评:建设部规定为两年内有效。

霸王条款三: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

此外,装修公司不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五: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

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点评:条款看似合理合法,实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法理。

本条款规定装修公司仅仅在违反有关规程和消防条例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显然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霸王条款八:“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探讨它存在的破坏性,着重剖析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一、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三、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义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

二、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

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打破规则的反叛文化?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合同是确保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但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它们给其中一方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而削弱了其他合同方的权益。

这些霸王条款究竟是什么?它们是否反映了一种破坏性的商业文化?本文将探讨霸王条款的起源和意义,并思考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打破这一现象。

霸王条款一词通常用来描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或完全地偏袒了一方,而剥夺了其他合同方的权益。

这些条款通常被制定方设置为条件之一,要么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要么是通过对交易方施加压力来获得更多利益。

然而,这种不公平的权衡通常违背了商业契约的基本原则,即在平等和公平原则下的合作。

霸王条款往往出现在相对强大的一方对较弱小一方进行合作协议签订时,如大型企业与小型供应商、雇主与雇员等。

这些强势方利用其市场地位或资源优势来强迫对方接受不利于他们的合同条件,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合作伙伴关系的背离,而更像是单方面施加压力,以牺牲他人利益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

然而,霸王条款并不仅限于商业交易中,它们也可以出现在其他领域的合作中。

例如,在就业合同中,雇主往往在条款中设置了严苛的解雇条件,以约束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这种情况下,一方利用其雇主地位,以不公平的方式对待员工,剥夺他们的合理权益,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原则。

那么,为什么霸王条款如此常见且难以避免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霸王条款背后反映了一个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商业文化。

在这种文化中,个人和公司通常被鼓励和奖励通过任何方式追求最大的利益,而无需考虑他人的权益或道德价值。

这导致了一种竞争激烈的环境,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包括制定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个别企业或个人。

政府在监管和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政府对霸王条款采取更加积极的干预和预防措施,那么霸王条款可能会受到更多限制,减少对合同公平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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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
一、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社会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

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便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另外,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1、霸王条款出现是由于订立合同时,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霸王条款出现是由于订立合同时,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

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

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
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在实践中某些合同出现“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防止霸王条款出现,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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