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优秀13篇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优秀13篇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篇一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投标文件,乙方必须完全按成交通知书中项目履行义务。
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货物内容(一)货物名称:(二)型号规格:(三)技术参数:(四)数量(单位):二、合同金额(一)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 元) 人民币。
(详见报价表)三、技术资料(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五、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所交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处理。
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货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除了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质保期质保期年。
(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一)交货期:(二)交货方式:(三)交货地点:八、付款方式货到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余货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正常使用三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一)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二)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年。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
《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各自的特征一般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
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和程序性。
规范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程序。
完备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
适用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经验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而程序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如《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40条除作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外,还在第41条中进一步规定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生活中格式条款的例子

生活中格式条款的例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无处不在,它们是预先拟定的、标准化的合同条款,旨在为各种交易提供便利和效率。
这些条款通常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中出现,如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等情境下。
下面,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生活中的格式条款例子。
网络购物协议当你在网上购物时,通常会在结账前被要求同意一份“用户协议”或“购买协议”。
这份协议包含了商品的描述、价格、支付方式、发货时间、退换货政策等内容。
这些都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它们由商家预先设定,对所有消费者适用。
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安装任何软件时,你几乎总会看到一个“使用许可协议”或“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这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你可以如何使用该软件以及相关的限制条件。
尽管大多数用户不会逐字阅读这些条款,但通过点击“我同意”,即表示你接受了这些预先设定的条件。
银行服务协议开设银行账户或申请信用卡时,银行会提供一份服务协议。
这份协议详细说明了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结构、透支政策等关键信息。
这些也是格式条款,旨在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租赁合同无论是租房还是租车,租赁合同都是一个充满格式条款的文件。
它规定了租金金额、支付日期、租期、保证金、维修责任等条款。
这类合同通常由出租方提前准备,适用于所有租户。
保险合同购买保险时签署的合同同样包含大量格式条款。
这些条款详细描述了保险覆盖范围、除外责任、理赔程序和条件等。
虽然内容复杂,但它们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结论格式条款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效率。
然而,由于它们的标准化特性,消费者在同意这些条款之前应仔细阅读,以确保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格式条款过于苛刻或不公平,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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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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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之概念浅析

项所要订立 的合 同, 凡是愿意接受其要约 的社会公众都可以成 为承诺 者 ,也就是说它对任何一个承诺 者都可 以反复使用 , 如
典型条款2 “ :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 解释权 ”许多销 。 售型企业在促销 活动 规则 或会员卡 贵宾卡上 , 都写有这样条 款 。其 目的是在促销活动 中拥有绝对权利 有权随时终止或修
、
旅客购买机票后 与航空公 司的合同关系 , 其合同条款印刷 在机 票上。其中“ 反复使用” 不能作为这格式条款 的特征 , 因为反复
使用仅是预先制订 的 目的。 在格式条款制定后 , 是否反复使用 , 并不重要 , 因为实践中 , 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 一 、 次 , 二 但并不 能改变该条款是格式条款 的性质。 1 订立合同时是 否与对方协商 . 2 格式条款 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的特点 , 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 , 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 起草人订立合 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 而因相对人 的不 同有所区 别。 一方面 , 格式条款 的定型化体现承诺 的被迫性 , 相对方对其 条款 只存 在接受或拒绝 的选择 , 无权对其 内容进行修改 , 相对
, ,
时难 以完全理解 , 尤其是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 以免除提供合 同
格式条款的制定 者往往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 处于垄断地 位 ,它凭借这种垄断地位将事先制定好的条款强加 于相对方 ,
例如在垄断程度较高 的邮电、 航空 、 银行 等领域尤 为突出 。格 式条款的制定者根据 法律法规对这些垄断经营 , 并且在事实上
义务。如果违背公平原则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向 法院申请认定该合 同无效或变更合 同内容 。合同法 》 9 《 第3 条规
,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干思考

仍处 于起步 阶段 , 比较 薄弱 , 法 内容 还 立 过于 简单 、 粗糙 , 尤其缺 失格式 条款 制定 及 审查 程序 ,直接 导致 格 式 条款 滥 用项 立 法 设 计
( )法 典 基 本 原 则 一
体 现单 方意 志性的定 型化 契约条 款。
目前生活 中, 普通人所订立 的合同总数 中, 由格式 条款 构成 的格 式合 同的数量 占到 9
成 以上 ,如车票 、船票 、存款单 、保险单 、
格式条款 的公布。特 殊格式条款经表 决通过后 ,由管理格 式条款的行政机关 负 责公布 ,使此格 式条款广 为人知 ,并强行
立 法现 状
格 式条
格 式 条 款 价值 分 析
《 合同法 》 3 第 9条第2 款规 定 , 格式 条 款是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 ,并
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通 过 法定概念 ,可 以看 出格式 条款 的法律 性质
一 一
款 草 案经 过 审议 并修 改 后 ,参 加 听证会 的各 方代 表进 行 表决 ,一般 草 案 由全体 代 表 的半 数通 过 ,对 于 特 别重要 的大众 契 约 性质 的草 案 ,须 由全体 代表 的三分
实保 护 条 款 相 对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一
特殊格式条款 的制定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基本程序 ,即格 式条款草案的提 出、审 议 、通过 、公 布等四个阶段 。 格式条款草 案的提出。特 殊格式条款 草案的拟订应该跳 出完全 由强势主体主宰 切的 “ 圈” 怪 ,委托经济 、法律界专家按 照公平 、 公正 、 实信 用原则及商业惯例 , 诚
格式条款的特点

一、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实际上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内容条款难免有不公平之处。
二、特点: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二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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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 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 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 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 (4) 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 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 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互赢的条款。
五、无效格式条款中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所以采用此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此类条款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比如说“卖身契”„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情形在中介与其相勾结的公司中最能体现,给第三者是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的今天,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这些“批着羊皮的狼”不知坑害了多少百姓,挖走了多少企业和个人的血汗钱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譬如贩卖毒品交易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在强调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另外特设了几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就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种情形。
六、我国格式合同中条款之利与弊 1、格式条款之优异性: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将类似的交易行为用相同的标准订立合同,而不必与每一个订约者进行磋商并拟定合同条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2、 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①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协商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②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加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你在何岗位或身处何处,都可能会和格式条款打交道,它越来越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其格式条款,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3. 《从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吴辉 4. 《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剖析》吴辉 5、《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 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 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 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 (4) 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