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期货监管立法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紧急措施概述:概念、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品种及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期货交易监管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违法行为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其他期货违法行为【重点难点归纳】一、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1.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内,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根据交易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②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3)期货交易的特征①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依法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②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③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④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第二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了解财政的概念和特征,财政管理体制,国债法律制度,国家采购法律制度,补助支出法律制度及财政活动的程序法律制度;掌握预算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预算法的基本内容国债法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一、财政与财政法(一)财政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2、特征(1)强制性(2)非营利性(3)永续性3、财政管理体制(1)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2)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相互独立,有相互依存。
预算管理体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
(二)财政法1、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地位: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3、内容体系(1)财政法总则(2)预算法、国债法(3)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4)税法(5)国有资产管理法(6)财政监督法二、预算法(一)预算与预算法1、预算(1)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2)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3)预算体系的组成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即目前我国的预算体系由五级预算组成。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预算管理职权1、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以及对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三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三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第二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管理行为和价格调控行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价格的概念和分类,其他主体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政府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的规制一、概述(一)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1、价格有狭义、广义之别;(1)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2)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等;2、《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即狭义的价格。
3、价格体系(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3)政府定价(二)价格法1、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97 年12 月29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 5 月 1 日实施。
3、作用(1)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2)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1、中央(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价格检查司;(2)国务院有关部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
2、地方(1)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也称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特点①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②是一种竞争价格③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④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3)定价依据①生产经营成本②市场供求状况(4)范围①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 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的概念保险监管的目标及其理论基础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职权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类型保险机构的设立监管对市场进出的结构监管保险机构的变更监管保险机构的终止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监管对保险机构活动的行为监管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监管的重点和主要措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业务范围的监管经营规则监管禁止行为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义务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停业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1.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的概念(1)保险监管,是指由法定的职能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依据金融监管的一般原理,对保险业的监管,不仅包括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规模、运行等方面的监管,还包括对整个保险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
(2)保险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险监管的目标及其理论基础(1)保险监管的目标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整个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的有效规制,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
(2)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①从经济学理论来看a.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与保险监管目标的确立有重要关联。
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确保公共安全,是社会公众的共同目标,但公共安全,包括公共经济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市场主体都需要但又无法有效提供的,因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b.就保险业而言,在保险市场上如何降低相关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对于各类相关主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七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证券监管法的概念与证券监管立法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界定、优缺点证券监管模式比较自律管理模式:界定:优缺点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证券监管体制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辅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统一监管模式的分类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的监管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国证监会:职责、监管措施概述:申报制、核准制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核准制公开原则:概念、意义证券发行的原则公平原则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公正原则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条件:设立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上市的概念、上市条件证券上市监管上市证券的暂停和终止上市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禁止市场操纵禁止不实陈述对证券交易的监管禁止欺诈客户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概念、必须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基本形式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权益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收购的法律后果证券违法行为:概念和种类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1)证券,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
(2)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
商品证券是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
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
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
(3)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有关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绪言)【圣才出品】

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概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2)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2.经济法学的地位(1)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2)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4)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
(5)经济法是一门重要学科。
二、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绪言1.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①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
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
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区别①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③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概述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在国外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但是,发展的速度不快,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是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
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但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远没有形成共识,许多经济法的重大实际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四、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1.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必须坚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经济法现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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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得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得作用,但并不就是万能得,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与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与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得必要性。
只有强化市场机制得作用,又进行必要得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瞧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瞧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得,不同得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得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得广度与深度、内容与方式就是不同得或不完全相同得B、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调整得社会关系就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得,就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得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得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得基本功能,促进资源得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关系得表现形式: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与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就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竞争法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就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得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得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得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得调节与控制。
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与调控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得长处弥补市场调节得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得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得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与登记发生呢个得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得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得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得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
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得关系表现为特定得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与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得财政法调整e)涉外经济关系。
就是经济法得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
即具有涉外因素得经济关系。
涉外得市场监管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得市场监管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在内得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2)调整方式:经济法得调整方法就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得国家干预经济得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就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得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得瞧法就是:经济法所确认得国家干预经济得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与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就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得权力,以强制得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得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与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就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得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就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得缺陷,以民事主体得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得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得方式主要就是政府采购。
但就是,政府采购仅就是私权干预得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得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得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得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1.经济法得原则就是由经济法所确立得,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得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就是指经济法得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得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得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得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得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与功能得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得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得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就是:经济法主体得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得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得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得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得协调具有区别。
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得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得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得经济协调就是银维护资产阶级得根本利益为前提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得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得条件与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得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得后果法定4.经济法基本原则得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得创制与实施,维护经济法制得统一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得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5.经济法原则得确认:A\必须就是一种法得原则B必须就是一种经济法得原则C必须就是经济法原则中得基本原则(二)外在:1)经济法与民法:A.联系: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得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得经济关系b)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不就是综合部门更不就是法学学科d)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得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得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她组织之间以及她们相互之间发生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得主体有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c)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得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id)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得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向结合得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与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得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并列关系,不就是从属关系也不就是交叉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A.联系:a)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得管理关系---都就是服从为特征得社会关系b)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不就是综合部门更不就是法学学科d)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得就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前者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与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与其她行政法主体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与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与明显d)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得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并列关系,不就是从属关系也不就是交叉关系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A、联系: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得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不调整其她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b)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渊源而且也就是经济法得主要渊源c)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与非企业实体d)独立地位方面,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e)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B区别: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得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得经济关系b)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得制定法与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得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得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得制定法与国际习惯法涉外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得渊源不就是国际经济法得渊源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就是经济法得主体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