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_杨紫烜笔记

经济法学_杨紫烜笔记
经济法学_杨紫烜笔记

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

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

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

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

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

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

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

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

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

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

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

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

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

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

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

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

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

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

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

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

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

利益结合起来

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

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

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

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

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

e)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

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

调手提,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

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

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

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

1)经济法与民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b)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

d)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

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

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

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

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b)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

d)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

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

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

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

主体

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

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

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

d)调整方法: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

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联系:

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

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b)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d)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e)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

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

的经济关系

b)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习惯法

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

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

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由两

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

e)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

二、公司法制度

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法原则:

A.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C.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

D.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E.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F.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

(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A.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a)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交足。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差额,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C.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共同或者

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 股东会

a)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b)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

的监事提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a)设立。3-13人

b)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c)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d)议事规则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

表决实行1人1票

C经理

D监事会或监事

a)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

b)任期,3年

c)职权

d)议事规则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

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

B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

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

A概念: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

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股东会职权行使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董事会

F经理

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A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与公司住所

B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a)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出资方式和比例

c)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全部缴

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

d)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票承销

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缴足:补足+连带

低于:补足+连带

连带,返还股款+利息

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

A股东大会:概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C董事会:

a)设立

b)任期

c)职权

d)议事规则

C经理

D监事会

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a)概念: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b)独立董事的设立

c)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

d)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资格: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

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A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A152

B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A。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

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

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B。股权的强制转让: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3)股权的收购

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票

A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B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份的发行

A发行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C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

E股票交付: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

A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其他限制性规定

B转让场所和方式

C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转让

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D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和质押

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10内

注销

2、4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项收购的不的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

购股份应1年内转让给职工

e)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F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

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

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G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信息公开

依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依法律法规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没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一、合伙与公司区别

1,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就意味着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的责任由它的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它所欠的债务时,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公司法是商法和经济法的范畴....因此

两者的救济手段也是有一定差别的......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设立条件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是自然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出资应进行公示,登记事项中应债名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认缴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务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

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

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

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

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

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可编辑修改,可打印—— 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 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 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 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经济法期末复习试题与答案

期末复习1答案 一、单选题 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 D )。 A、经济行为 B、法律事实 C、法律事件 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 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 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 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B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 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 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C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 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在乙农场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D )。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 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 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 司承担 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 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 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C )。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分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 A )。 A、违约责任 B、填补责任、赔偿责任D、连带责任 9、某甲借用某乙录音机一台,借用期间,甲因录音机质量很好,爱不释手,遂 于某月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录音机。因甲只是位14岁的中学生,身上无钱,双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 1.2014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3道) 简答题 【资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互联网电视机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互联网电视机,乙公司于12月11日前交货,每台电视机单价5000元,乙公司负责送货,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12月 8日发出了该100台电视机。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12月10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购买100台托运中的电视机,每台单价4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2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12月20日,运输公司在运输该批电视机的过程中遇上泥石流,其中有30台电视机毁损。丙公司于12月25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电视机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电视机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电视机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同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可否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不返还定金并要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