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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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志。
经济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 一。
经济法总论 22
3.2 法域维度
法域划分的传统学说:利益说;关系说;主体说。 法域划分的背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市民 社会中,个人以市民身份生存,权利本位,平等和自治关系; 政治国家中,个人以公民身份参与,权力本位,隶属关系。 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国家和社会组织介入市民社会:私 法公法化,人格具体化,所有权相对化,契约正义,责任社会 化;公法私法化,国家干预市场化、社会化。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 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 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 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
专业语言:部门法

经济法总论
3
1.1
1.1.1 Theory 学说
语源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 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 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 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 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 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总论
17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 和垄断侵害法》(《谢尔曼法》 ,1890)、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7)、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34)、《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1947)、《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加拿大《禁止 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89)等。 宏观调控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 法》(1976)、《财政收入法》(1978)、《税 制改革法》(1986)、《联邦储备银行法》 (1913)、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1967)、英国《银行法》)(1979)、日本 《银行法》(1942)等。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经济法冲刺笔记

经济法冲刺笔记

买了一个经济法冲刺班笔记,据说是按照今年的冲刺班录音整理的,可是一点水平也没有。

与其说是笔记,不如说是一个目录,一个简化的目录,总页数只有30页,pdf格式的,印上了超多的广告,还把我的姓名、地址、电话都放在上面,我怎么想也不会想到这是我花了父母辛苦赚的50元的血汗钱买到的,卖家还真敢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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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法教程(第三版)第—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三种否定说:(1)综合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科学。

(2)学科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法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和法律科学。

(3)经济行政法论。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肯定说中两个时期的不同学说: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陶和谦】。

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极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密切联系说【陶和谦】。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2年以后,主要有:(l)经济协调关系说【杨紫煊】。

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

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五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经济法的运⾏论 ⼀、经济法的运⾏系统: 1、⽴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法,是经济法运⾏的起点 (2)经济法⽴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法中存在的问题: a.⾏政机关⽴法过多、过滥。

b.⽴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从⽽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为主要发⽣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为的可诉性相对不⾜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如何,在很⼤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经济法的适⽤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问题。

从⼀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的期限内是有效⼒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等问题,因⽽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不同层级的经济⽴法适⽤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

确定经济法所适⽤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

2015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五)、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2015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五)、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2015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教学目标与要求了解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及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掌握其体系的结构和意义。

重点、难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部门法的缘由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一、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或依据(存在什么问题?)2、新近提出的标准或依据(1)经济法成为各国立法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①国家在事实上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

②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

(2)按照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导的指导思想来确定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1)联系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2)区别①立法主旨不同:前者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后者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②调整对象不同:A.内容性质不同:后者等价有偿,前者不必;B.形式不同:后者自愿、协商,前者不必。

③基本任务不同:前者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后者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④调整原则不同:前者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⑤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奖励相结合,后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1)联系①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②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③国家经济调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第二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了解财政的概念和特征,财政管理体制,国债法律制度,国家采购法律制度,补助支出法律制度及财政活动的程序法律制度;掌握预算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预算法的基本内容国债法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一、财政与财政法(一)财政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2、特征(1)强制性(2)非营利性(3)永续性3、财政管理体制(1)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2)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相互独立,有相互依存。

预算管理体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

(二)财政法1、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地位: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3、内容体系(1)财政法总则(2)预算法、国债法(3)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4)税法(5)国有资产管理法(6)财政监督法二、预算法(一)预算与预算法1、预算(1)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2)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3)预算体系的组成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即目前我国的预算体系由五级预算组成。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预算管理职权1、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以及对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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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作者:————————————————————————————————日期:经济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

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e)涉外经济关系。

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

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调整方式: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1.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

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5.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二)外在:1)经济法与民法:A.联系: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b)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d)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A.联系:a)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b)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d)调整方法: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A.联系: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b)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c)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d)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e)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B区别: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b)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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