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完整版)曼昆宏观经济学精要笔记

(完整版)曼昆宏观经济学精要笔记-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宏观经济学讲义整理N·格里高利·曼昆第一章宏观经济学的科学一、宏观经济学:1、一个核心问题——政府应该而且能够干预经济吗?2、两个流派3、三大模型4、四大目标二、曼昆宏观:1、宏观应该是一个整体2、年轻、不完善的学科3、三大指数:①经济增长(GDP) ②通货膨胀(CPI)③失业率三、三种价格情况1、价格刚性2、价格粘性3、价格弹性第二章宏观经济学的数据一、三大数据1、国内生产总值(GDP ):一国的总收入及其用于产品与服务产出的总支出 2、消费物价指数(CPI ):衡量物价水平 3、失业率:失业者在劳动力中的比例 二、存量与流量存量(stock ):时点上的数量,如个人的财富、失业者人数、经济中的资本量、政府的债务等。
流量(flow ):每一单位时间内的数量,如GDP 、个人的收入和支出、失去工作的人的数量、经济中的投资量、财政预算赤字等 三、计算GDP 的注意事项 ①二手车并不包含在GDP 中 ②存货属于GDP ③住房在GDP 之中 ④耐用品不属于GDP⑤那些非生产性活动以及地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计入GDP 中,如家务劳动、自给自足性生产、赌博和毒品的非法交易等 ⑥股票不是GDP 四、GDP 平减指数名义GDP:按现期价格衡量的产品与服务的价值。
实际GDP:按一组不变价格衡量的产品与服务的价值。
GDP 平减指数=GDP名义实际GDP五、支出的组成部分 Y C I G NX =+++注意:①投资可以是正可以是负,如存货减少,存货投资就是负的。
②转移支付不是CDP 的一部分 六、收入的其他衡量指标①国名生产总值(GNP )=GDP+来自外国的要素支付 -面向外国的要素支付 ②国名净产值(NNP )=GDP -折旧 ③国民收入(NI )=NNP -间接企业税④个人收入(PI )=国民收入-公司利润-社会保险税-净利息+股息+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个人利息收入⑤个人可支配收入(DPI )=个人收入-个人税收和非税收支出 七、消费物价指数 CPI 衡量如: CPI=()()()()525200622006⨯+⨯⨯+⨯现期苹果价格现期桔子价格苹果价格桔子价格 注:CPI 是拉斯拜尔指数,GDP 平减指数是帕氏指数 八、失业率、劳动力参与率 失业率=100%⨯失业人数劳动力劳动力参与率=100%⨯劳动力成年人口第三章 国民收入:源自何处,去向何方一、生产函数(),Y F K L =1、规模报酬不变:(),zY F zK zL =2、长期和短期分析 长期:(),Q F K L = 短期:(),Q F K L =3、齐次生产函数(规模报酬不变) 如,1Q AK L αα-=()(),,F zK zL zF K L = 4、要素市场与企业的均衡分析W MPL P =(劳动的边际产量=实际工资) 二、国民收入 1、欧拉定理劳动:L W MP P =( WP 为实际工资,即真实的价格,真实的货币供给) 资本:K LMP P =2、进一步,柯布-道格拉斯函数(α为资本的份额) 1Y AK L αα-=∴ (1)L Y MP Lα=- K Y MP Kα= ⇒1L K MP MP αα-=,即长期中国民收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划分大体上式不变的。
黄卫平《国际经济学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14章)【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11章国际经济非均衡传导11.1 复习笔记一、国际商品交换领域中的传导机制1.加入国际商品交换因素的经济均衡与失衡加入国际商品交换因素,就是指在封闭的宏观经济模型中加入进口和出口两项因素。
国民收入恒等式:=+++Y C I G X=+++Y C S T M经过变换,可得:S I X M−=−。
这一公式的经济含义为,在开放的条件下,若一国的投资与储蓄相等,即储蓄都能有效地转换为投资,要求一国的进口与出口也必须相等。
(1)均衡下的经济增长在S I X M−=−的均衡中:①出口大于进口,但储蓄与投资仍然保持相等,国际收支顺差。
由于出口属于国民收入均衡公式中需求方的一项,于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产生通货膨胀。
②进口大于出口,但储蓄与投资仍然保持相等,由于进口属于国民收入均衡公式中供给方的一项,于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经济出现衰退,失业增加。
③进出口变化(汇率、利率、价格、偏好诸因素的任何变化,都必然会导致进出口变化)而产生经济失衡时,可以通过调节投资、储蓄、出口、进口中任何一项,使经济恢复均衡。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国际商品交换中的乘数效应一国经济达到了内外均衡,即有S I X M−=−,只是表明经济处于某种状态,它本身并不说明一国经济已经达到了稳定的增长、稳定的物价和充分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
要达到宏观经济目标,在存在国际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人们可以通过进出口来进行调节。
①投资乘数投资乘数分析的是投资与国民收入、就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描述经济体内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传导的动态过程。
乘数理论的公式推导过程如下。
从宏观经济学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可以得到收入的决定公式:=++Y C I G=++Y C S T若G T=,则有:I S=。
其增量为:d d=。
I S变形后为:()I S Y Y=/d d d d()=/d d/d dY I S Y投资乘数的政策含义是:投资会引致收入的成倍增长,因此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远比投资本身要大得多。
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基础》(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三、计量经济学方法论
大致说来,传统的计量经济学方法论按如下路线进行:
1.理论或假说的陈述;
2.理论的数学模型设定;
3.统计或计量经济模型设定;
4.获取数据;
5.计量经济模型的参数估计;
理论计量经济学是要找出适当的方法,去测度由计量经济模型设定的经济关系。为此,计量经济学家非常依赖于数理统计。
在应用计量经济学中,利用理论计量经济学工具去研究经济学或管理学中的某些特殊领域。
0.2
本章没有课后习题。本章是全书的一个引言,对计量经济学这门学科作一个简要介绍。对于本章内容,学员简单了解即可。
(3)在问卷调查中,无应答的问题也可能相当严重。
(4)获取数据的抽样方法可能变化很大,要比较不同样本得来的结果常常非常困难。
(5)通常获得的经济数据都是高度加总的。
(6)由于保密性质,某些数据只能以高度加总的形式公布。
研究结果不可能比数据的质量更好。所以,如果在一定情况下,研究者发现研究的结果“不能令人满意”的话,原因不一定是误用模型,而是数据的质量不好。
4.名义尺度
此类变量不具备比率尺度变量的任何一个特征。因此适合于比率尺度变量的计量经济方法可能不适合于名义尺度变量。
1.2
1.表1-1给出了7个工业化国家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数据,以1982~1984年为该指数的基期并令1982—1984=100。
1.经济理论所作的陈述或假说大多数是定性的。计量经济学家的工作就是要提供这一数值估计。换言之,计量经济学对大多数的经济理论赋予经验内容。
2.数理经济学的主要问题,是要用数学形式(方程式)来表述经济理论,而不管该理论是否可以量化或是否能够得到实证支持。计量经济学家常常使用数理经济学家所提供的数学方程式,但要把这些方程式改造成适合于经验检验的形式。这种从数学方程到计量经济方程的转换需要有许多的创造性和实际技巧。
逄锦聚《政治经济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12章 经济全球化和资本主义国际

第12章经济全球化和资本主义国际经济关系12.1复习笔记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及表现1.经济全球化的含义经济全球化是以资本、技术、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体化过程。
具体表现为: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金融国际化趋势增强,全球生产经营网络形成,区域经济集团化向纵深发展,世界各国在有关全人类共同关心的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等方面的合作与联系日益加强等。
2.经济全球化形成的原因(1)科学技术的进步。
科学技术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2)跨国公司的发展。
跨国公司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
(3)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各国的选择。
经济全球化赖以存在的资源配置机制是市场经济。
3.经济全球化的表现(1)生产全球化分工深化的程度反映着生产社会化的程度。
①垂直型分工,即国家之间的劳动分工按照不同的产业进行。
在垂直分工下,经济一体化程度处于较低层次,不可能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基础。
②水平型国际分工,是分工在同一产业的同一部门之内,按照生产环节,或零部件,或产品型号进行的分工。
国际水平分工有利于世界各国充分发挥优势,使生产要素达到合理配置,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2)贸易全球化贸易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迅速扩大,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参与贸易的国家急剧增加。
(3)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表现是:国际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迅速发展、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
(4)企业经营全球化企业经营全球化的重要标志是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体。
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使生产、资本和商品的国际化进一步深化,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矛盾1.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1)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规则获得好处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当这些国家在市场上开展活动时,就不会面临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
(2)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贸易获得好处发达国家利用由其主导的世贸规则,打开别国的金融市场、服务市场等,将竞争引向其优势领域,从而获取更大收益。
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高级的面板数据方法【圣才出品】

第14章高级的面板数据方法14.1复习笔记一、固定效应估计法1.固定效应变换固定效应变换又称组内变换,考虑仅有一个解释变量的模型:对每个i,有1 12 it it i it y x a u t Tβ=++=,,,…,对每个i 求方程在时间上的平均,便得到1i i i iy x a u β=++其中,11T it t y T y-==∑(关于时间的均值)。
因为a i 在不同时间固定不变,故它会在原模型和均值模型中都出现,如果对于每个t,两式相减,便得到()1 1 2 it i it i it i y y x x u u t Tβ-=-+-=,,,…,或1 12 it it it y x u t Tβ=+= ,,,…,其中,it it i y y y =- 是y 的除时间均值数据;对it x和it u 的解释也类似。
方程的要点在于,非观测效应a i 已随之消失,从而可以使用混合OLS 去估计式1 1 2 it it it y x u t T β=+= ,,,…,。
上式的混合OLS 估计量被称为固定效应估计量或组内估计量。
组间估计量可以从1i i i i y x a u β=++的OLS 估计量而得到,即同时使用y 和x 的时间平均值做一个横截面回归。
如果a i 与i x 相关,估计量是有偏误的。
而如果认为a i 与x it 无关,则使用随机效应估计量要更好。
组间估计量忽视了变量如何随着时间而变化。
2.原始的非观测效应模型1122 1 2 it it it k itk i it y x x x a u t Tβββ=++⋅⋅⋅+++=,,,…,只需对每个解释变量(包括诸如时期虚拟变量)都除去其时间均值,然后利用全部除时间均值后的变量做混合OLS 回归即可。
在解释变量的严格外生性假定下,固定效用估计量是无偏的:粗略地说,特异误差u it 应与所有时期的每个解释变量都无关。
固定效应估计量如一阶差分估计量一样,容许a i 与任何时期的解释变量任意相关,因为在时间上恒定的解释变量都必定随固定效应变换而消失。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191位)-----2010年01月01日以姓氏汉语拼音为序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老师已逝世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先生已逝世。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达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8月13日逝世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枢1936年10月出生,吉林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端(女)1934年10月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级警监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生已逝世。
谭兵海南大学法学院终身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家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24人)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郭道晖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铁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文体宣传部部长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步云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李林西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4年7月30日逝世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逝世石泰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复旦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显明山东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西政、社科院,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陈盛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18日逝世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韩延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怀效锋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蒲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远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4年7月8日逝世武树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永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北大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童之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11月6日逝世王叔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 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6年11月24日逝世吴家麟宁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蔚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光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29日逝世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维究(女)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明华西安培华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北师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何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康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去逝欧阳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惠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慧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焕宁(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10月19日逝世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中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逝世经济法学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隆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首席大检察官陈安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立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5月29日逝世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饶戈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芮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万鄂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二级大法官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令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丛文胜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顾德欣国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昂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们(蒙古族)中央军委法制局原局长,少将,2008年11月2日逝世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师职法制员,大校第二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名单(25位)(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骧聪(人大外交系、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人博(西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王立民(华师大、华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学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经济法学米健(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孙长永(安徽师范大学、西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刘剑文(安徽财贸学院、法大、武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李昌道(人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李曙光(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陈甦(辽宁大学、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民商法学陈小君(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张军(吉大、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刑法学张中秋(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理论张希坡(人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学肖永平(西政、武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范愉(女,陕西师范大、人大、名古屋大学)人大法学院教授法理学、比较法学季卫东(北大、日本京都大学)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比较法学林来梵(日本立命馆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宪法学贾宇(西法大、武大)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黄风(法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刑法学曾华群(厦门大学)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国际法学廉希圣(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蔡守秋(武大化学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潘汉典(东吴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比较法学二、上述名录简析:(一)各名家目前在各院校的分布法大35名,人大29名,北大25名,中国社科院24名,清华10名,西政9 名,武大7名。
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模型设定和数据问题的深入探讨【圣才出

(c)
来检验模型
y 0 1x1 2 x2 u
(d)
或者把这两个模型反过来。然而,它们是非嵌套模型,所以不能仅使用标准的 F 检验。
(1)综合模型的 F 检验
构造一个综合模型,将每个模型都作为一个特殊情形而包含其中,然后检验导致每个模
型的约束。在目前的例子中,综合模型为:
y 0 1x1 2 x2 3 log x1 4 log x2 u
y 0 1x1 2 x2 3 x3 u
但有 x3 的一个代理变量,并称之为 x3
x3 0 3 x3 v3
其中,v3 是因 x3 与 x3 并非完全相关所导致的误差。参数 3 度量了 x3 与 x3 之间的关系。 x3 和 x3 正相关,所以 δ3 0 。如果 δ3 0 ,则 x3 不是 x3 合适的代理变量。截距 δ0 ,是容许 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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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模型设定和数据问题的深入探讨
9.1 复习笔记
一、函数形式设误 1.函数形式设误的概念 遗漏一个关键变量能导致误差与某些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从而通常导致所有的 OLS 估计量都是偏误和不一致的。在遗漏的变量是模型中一个解释变量的函数的特殊情形下,模 型就存在函数形式误设的问题。遗漏自变量的函数并不是模型出现函数形式误设的唯一方 式。
②用戴维森—麦金农检验拒绝了式(d),这并不意味着式(c)就是正确的模型。模型 (d)可能会因多种误设的函数形式而被拒绝。
③在比较因变量不同那么就不能得到上面的综合嵌套模型。
二、对无法观测解释变量使用代理变量 1.代理变量 代理变量就是某种与我们在分析中试图控制而又无法观测的变量相关的东西。例如,人 的能力无法观测,可以使用 IQ 得分作为能力的一个代理变量。 (1)遗漏变量问题的植入解 假设在有 3 个自变量的模型中,其中有两个自变量是可以观测的,解释变量 x3 观测不 到:
张二震《国际贸易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张二震《国际贸易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目录第一章国际贸易学的研究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国际贸易的利益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国际贸易分工理论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世界市场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贸易条件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国际贸易政策的理论分析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从GATT到WTO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贸易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10.2课后习题详解本书是张二震《国际贸易学》(第5版)教材的学习辅导书,严格按照张二震《国际贸易学》(第5版)教材内容进行编写,共分10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
每章的复习笔记以张二震和马野青所著的《国际贸易学》(第5版)为主,并结合国内其他国际贸易学经典教材对各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了经典教材的知识精华。
(2)解析课后习题,提供详尽答案。
本书参考大量相关辅导资料对张二震和马野青所著的《国际贸易学》(第5版)的课后习题(名词解释和思考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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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概念1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1)国际贸易又称世界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交换活动,它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
(2)对外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对于一些海岛国家或地区以及对外贸易活动主要依靠海运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也可称为海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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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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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 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 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 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 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 e) 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 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1)经济法 与民法: A. 联系: a) 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b) 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d) 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 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 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 联系: a) 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b) 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