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辽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津贴政策《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2011〕110号)划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任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每人每月发给10元晚年糊口补贴。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团结我省现实,提出如下实验意见:一、合用工具的界定政策实验工具的职员范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任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放条例》实验前入伍,年数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度按期抚恤补贴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今朝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职员。
上述职员中不包罗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报酬的职员。
兵龄按现实服任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如:1956年10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现实服役时刻为5年零2个月,计较兵龄时则按6年)。
晚年糊口补贴的发放时刻,骄傲60周岁的昔时起(如:1952年出生的,则为2012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刻以档案中《入伍核准书》人武部盖印时刻为准。
二、职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事变凭证属地解决原则组织实验,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分同一观测、核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分要普及采纳媒体播报、张贴公告、入户宣讲等情势,担保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抵家喻户晓,大家皆知,相干工具在外地的,应实时关照本人,防备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呈现漏查漏认的题目。
(二)个人申报。
切合前提职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干证明原料,向本人户籍地址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治理挂号手续,必需完备填写挂号考核表(详见附件)。
(三)初审把关。
对相干职员的申报原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挂号事变。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
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民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16〕37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对象
移交我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
二、审批条件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
1、年龄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
3、因战因公被评为四级以上残疾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
4、因精神疾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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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61号2002年11月6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和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
《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关于修改《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附:修改后的《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日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辽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
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
各地在制定发放标准时,按照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执行。
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发给。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
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正文:----------------------------------------------------------------------------------------------------------------------------------------------------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下属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到所在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于第二年8月底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前应当与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安置指标一般不低于接受单位员工总数的9‰。
第五条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二章接收安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退役士兵离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档案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个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第七条原是城镇户口(含农村非农业户口,下同)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应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父母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与调动工作证明。
退役士兵安置:辽宁大连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辽宁大连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政策
事项名称:
退伍、转业士官落户
服务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大连市公安局
办理机构: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人口结构办
法律依据: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政发嬀2012] 55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之后到大连市人口结构办窗口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申报材料:
退伍、转业士官落户: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配偶户口等;
4、其他应提交的手续(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收费标准依据:
无
数量限制:
无
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核签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国家法定假期除外)
联系电话:
65850286
办理地点:
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人口结构办窗口
相关材料下载:
无
其它说明:
无。
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关于⾃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辽转联[2003]2号⼀、关于安置计划与接收问题(⼀)⾃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我省地区分配原则下达。
安置计划⼀经下达,不再变动。
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与部队⼲部转业⼯作部门协调。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省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同时接收,按安置计划向各市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移交。
(三)⾃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报到,按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程序办理,⾃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本⼈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报到。
(四)⾃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就学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同等对待。
⼆、关于退役⾦发放问题(⼀)⾃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年度退役⾦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省代发银⾏,再由省代发银⾏拨付给各市分⽀机构设⽴的⾃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退役⾦专户,各市通过银⾏卡将退役⾦按时逐⽉⾜额发给⾃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本⼈。
(⼆)各市退役⾦的发放,实⾏⽉报制,每⽉30⽇前由各市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向省军队转业⼲部安置⼯作部门报送下⽉退役⾦发放明细单。
(三)退役⾦的发放时间为每⽉10⽇左右。
(四)⾃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退役⾦,免征个⼈所得税。
(五)⾃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退役⾦严格按中共中央[2001]3号⽂件的标准执⾏。
各地不得以任何借⼝截留或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退役⾦,并要及时上报⾃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退役⾦领取资格的变动情况,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的责任。
三、关于医疗保障问题(⼀)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期间,按照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建⽴个⼈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建⽴的军⼈退役医疗保险个⼈帐户⾦额并⼊本⼈基本医疗保险个⼈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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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
附:修改后的《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一)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转业士官;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三)五、六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
(四)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退役士兵;
(五)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
第九条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安置政策:
(一)档案中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
(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
第十一条安置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安置退役士兵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在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经批准的,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
第十三条安置部门在安置任务下达的第2个月,向接收单位发出《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并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同意有偿转移安置的,发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档案后1个月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办妥接收退役士兵手续,落实安置上岗。
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的,应于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确定。
第十五条安置就业实行一次安置,对于不服从安置的,不再次安置。
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安置处理。
不服从安置超过3个月,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
第十六条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签订《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十七条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年度安置任务下达前自愿申请,或安置任务下达后非本人原因超过1年未落实安置就业的,可实行自谋职业。
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外,增发基本补助金的20%。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工作的;
(二)已实行安置就业,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书后,非接收单位原因拒不报到超过3个月的;
(三)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五)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的《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六)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七)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八)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九)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接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或作下岗处理。
安置就业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给当月起至落实安置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当月止,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地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安置部门提供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名单按标准核拨,安置部门负责发放。
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安置补助金和转移安置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由市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拟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已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
对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而拒不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同时,当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需由省统一办理接收手续的,本市各级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潮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第二十六条异地入伍士兵和在校大学入伍士兵退役后需在本市安置的,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