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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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浅谈死者与名誉权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法院接到有关死人名誉的诉讼也络绎不绝。

法院作了相应判决,但社会仍存在关于死者名誉之争。

与死者名誉相关的权利到底属于死者还是死者家属?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相关人的利益。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一、死者与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品质、才能、思想等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对其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个人尊严、地位甚至近亲属利益。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如此珍贵,良好的口碑和名誉不仅能使人得到尊重和信赖,也利于自己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但却引发了一个关于死人与名誉权的争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公民民事权利生于出生始于死亡,人已致死人身权何在呢?法院受理有关诉讼,主要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院后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但仍无法将此争论划上圆满句号。

二、学者的意见分歧死者能否继续享有“名誉权”众说纷纭。

坚持死者权利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后仍可享名誉权,认为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存在或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

坚持死者利益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继续享有名誉权,但死者某些人身利益继续存在。

因为死者因其生前作风、品质等而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未立即烟消云散。

持有此种观点的人将承认保护死者名誉权与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作延伸保护规定进行类比,他们认为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延伸到出生之前或死亡以后的一段时间同样适用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就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样。

法律分析辱骂逝者的案例(3篇)

法律分析辱骂逝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一些人在网络上对逝者进行辱骂、诽谤等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辱骂逝者的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该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演员去世,引发了广泛关注。

不久后,一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该演员及其家人的言论,并配以不雅图片。

该言论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愤怒。

受害者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言论,并公开赔礼道歉。

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逝者的言论,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被告实施了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逝者及其家人的言论,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

(2)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3)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被告在发布侮辱言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侵犯受害者名誉权,但仍故意为之,具有过错。

(4)被告的行为与受害者名誉权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的侮辱行为导致受害者名誉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受害者名誉权的行为。

(2)删除相关言论。

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也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

公民死后,其法律地位、财产权益、继承关系等都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财产继承、债务处理、继承权的丧失等方面,对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1. 法律人格的消灭公民死亡后,其法律人格消灭,不再享有法律主体资格。

这意味着公民在生前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将随之消失。

2. 法律关系的终止公民死亡后,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将终止。

例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都将因主体的消灭而终止。

3. 继承关系的产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三、财产继承1.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3)公民的债权、股权等权利;(4)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2.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5)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3. 继承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子女、父母;(3)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遗嘱继承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对其遗产的处分。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中未指定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四、债务处理1. 债务的清偿公民死亡后,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2. 债务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债务可以免除:(1)债务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2)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3)债务人死亡,债务无法清偿。

五、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条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

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

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

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

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

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

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研究解决。

特别是对死人的名誉权是否应当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应该进一步地探究。

研究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死者是否有自然人人格权的资格。

照萨维尼的理解,自然人的人格权属于依其出生而自动取得的原权范畴,同样也应该至自然人死亡时为终了。

然而在现实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名誉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使其他人在对该人的认识上有了瑕疵,使该人的品质降低,损害了死者的声誉并使得其家属也受到损害。

出于对名誉及死者家属的保护,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死者的人格权利以保护。

而民法在这里也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目前有关死者人生权的有关理论:(一):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说该学说它是前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作为个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利益在个体生命终止后,如何得以延续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过对死者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赋予,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前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难题。

如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界定、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要介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论述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社会意义,如维护社会公德、尊重个人尊严等。

2. 阐述研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民法领域,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全面尊重。

死者虽然失去了生命,但其生前的名誉、隐私、姓名等权利仍具有法律意义。

这些人格利益不仅是死者生前的精神财富,也是其家属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对个体完整性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隐私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涉及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摘要】死者作为特殊的一个主体,其作为物质载体的人身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亡,但其生前所取得利益,却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

死者的人格利益事关人格尊严和善良风俗,民法应当予以保护。

其保护的方式便是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独立保护的直接保护,和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其近亲属的人格权,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间接保护相结合,来实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合理有效保护。

【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权利能力;保护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学说“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自然之道也。

”死亡,是每个自然人不可抗拒的规律。

但是,并不能因为自然人的死亡而抹杀其生存时的价值,其所创造和享有的精神、物质财富,于是便存在这样的问题: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应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我国在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问题上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也采取积极的态度,并且经过学界的讨论,一致认为: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受民法保护。

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死者权利保护说该学说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仍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

如有的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存在,如死者名誉权。

有的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即死者可以成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直接受法律保护。

(二)死者法益保护说该学说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

对于死者,法律保护的是法益,而不是权利。

法律不仅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超出权利范围的合法权益,保护死者的法益,这不仅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

“因此,死者名誉应该作为一种合法利益而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三)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该学说的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名誉权即告消灭,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侵害死者名誉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

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中规定,如果损害英烈的名誉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不能再英雄纪念碑或者是纪念英烈的环境下从事有损英雄环境的活动,不能随意的损坏英雄英烈的几年设施,不能篡改英雄们的事迹。

一、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原文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从荷花女案看对死者名誉的保护

从荷花女案看对死者名誉的保护

死者人格名誉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探析案件事实及相关立法荷花女案是我国民法的一个指标性案件,引起了学界及司法界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议与思考。

荷花女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被告魏锡林在天津《今晚报》发表其撰写的小说《荷花女》。

小说虚构了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

原告在与《今晚报》社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行为成立。

同时认为: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 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此后,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于1989 年4 月12 日批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名“荷花女”) 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 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荷花女案促使了我国关于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的制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其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

这些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依据,死者名誉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有规范可依。

从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一下几点:第一,我国肯定了死者的名誉这一人格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是说明了能够行使权利之人,同时也确定了名誉权受保护的期间,当这些人都死亡的时候,就没有可以保护的了,这就决定了保护的请求权人和保护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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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

我们都知道,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会受到处罚,那么很多人就有疑问,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保护吗?这个问题,小编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
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上可知,即使是死者,他的名誉权也会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果行为人的名誉权遭受了侵犯,行为人可以要求权利人赔偿损失,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侵害名誉权可以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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