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中的胁迫方法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 (3)窃取的应是他人随携带的财物,包括 随身带的包裹或置于身边的财物。如行李 架的东西等。
• (4)其意图侵害的是价值较大的财物,但 不必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扒窃 一根针或一瓶饮料,不构成扒窃。
• (5)扒窃的财物可以是体积小的财物,也 可以是体积大的财物,如整个行李都搬走。 • (6)扒窃不需要行为人在人格上形成习癖 或惯常性格。 • (7)行为人对于是否是他人占有的事实产 生错误,也照样构成盗窃罪。
• 案例20:
• 过失地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发现错拿了别 人东西以后,仍不归还,如何定性?
• 二、盗窃的行为方式 • 1、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 2、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 (1)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每次盗窃是否需要都达到犯罪的程度? (3)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 所实施的盗窃,算一次。在同一地点盗窃 三位被害人的,应认定为多次。
• 案例25: • 甲偷偷进入盗窃76岁的孤独老人的房子, 翻东西时,老人惊醒。老人苦苦哀求不要 拿东西。最后翻出2000元钱,拿走。
• 案例26: • 一辆小汽车属于夫妻离婚后前妻的财产, 前妻质押给别人,前夫偷回,被抓后,前 妻后写赠予书,将质押物赠予前夫。如何 定性?
• 案例27: • 乘被害人用信用卡取钱打电话不注意之际, 偷换了别人的卡,被害人发现,又使用暴 力,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如果定性?
• 2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就是三角诈骗。
• 3型:诉讼诈骗::伪造借据,向法院告发, 要求对方还钱。
• 2、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 案例33:利用买者偷牛;利用员工取货物; 利用搬家公司盗窃东西。
• 二、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吸收关系 • 案例35: • 盗窃支票、提货单、入库单、存折等有价 凭证,如果已经加盖公章或签名,印鉴较 齐全,可以即时竞现、提货的,如何定性?
浅析抢劫中的胁迫方法

( ) 迫方 法具有 暴力性 一 胁
我 国刑 法 中对此 并没 有作 明确 规定 ,而将 它 留给 了理论 解 而 压制 了一 切反抗 。反之 , 果对 方是个 勇敢 而强 壮的 人 , 能 如 可 释 。 是 , 于抢 劫罪 中胁迫 方法 的定义 , 论界颇有 争 议: 学 会 无畏惧 的反 抗 。 于 对 理 有 这种 情况 下如 果根据 主观 说 , 当依 被害 人 的 应 者认 为 :抢 劫罪 中的胁迫 方法 , 指行为 人为 了使被害 人不敢 反 胆 量大 小定罪 。 者可 以认 定为 抢劫 , “ 是 前 而后 者没有 压制 住对 方 的
犯罪 , 以“ 是 暴力 ” 基础成 立 的, 是刑法 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 的 为 这
( ) 迫 方法具 有 实施的 当场性 三 胁
共 识 。 以抢 劫中 的胁迫 是直接 侵犯 人生 命健康 的暴 力威 胁 , 所 不
即胁 迫是 面对 被 害人直 接 发出 的 。这 种胁 迫 行为 必须 是面
法 的暴力 性是 必要 的。 ( ) 迫方 法具有 程度 性 二 胁
人 向被害 者转 达或 打 电话 、 发短 信等方 式 间接 实施 的, 即使 具有
暴力 的 内容 , 仍属 于敲 诈勒 索罪 的手段 , 而不 能构 成抢劫 罪 。如
承诺 事后 取财 的 , 也应 当认 为是 敲 作为抢 劫 的胁 迫方法 是否需 要达到 一定程度 呢 ?对 此 , 有 果 当场迫 使被 害人写 下欠 条 , 些 国家刑法 有 明文规 定 。如 《 士刑 法》 l9条规 定 , 瑞 第 3 只有 “ u 诈 勒 索 。 J J 当然 , 我们 对“ 当场 ” 的理解 也不 能 仅仅局 限在暴 力胁 迫
强取财物 的手段 而使用 的 , 因此 , 是指最 狭义 的胁迫 , 它必须 达到 财 行 为, 铍害 人 当 逃脱 。 但在 半 小时后 被 围堵 , 迫 交出财 物 。 被 “ 以抑 压对 方 反抗 的程 度” 国刑法 理论界 通 说也认 为抢劫 中 如 果局 限地认识 “ 足 我 当场 ” 而不 允许时 空的延展 , 会产生 两个犯 罪 就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虽然涉及不同的对象,但是在犯罪手段方面有不少的相似之处,比较常见的就是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
首先,抢劫罪采用的暴力手段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威吓和威胁等行为上。
抢劫犯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来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通常不涉及到性方面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方面的控制。
而强奸罪的暴力手段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进行强制性的性行为上。
强奸犯通过实施强制性的性行为,迫使受害人屈服于其控制之下。
强奸罪的暴力手段通常涉及到性方面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性侵犯性质。
其次,抢劫罪和强奸罪都可以使用胁迫手段来实施犯罪。
胁迫手段涉及到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威胁、欺诈、恐吓等手段。
抢劫犯可以通过恐吓或者欺诈的手段,让受害人相信其有极大的危险,从而胁迫其交出财物。
强奸犯则可以使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让受害人无法自主拒绝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胁迫的手段在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
在抢劫罪中,胁迫手段大多是基于威胁财产安全,涉及到的主要是非暴力性质的行为。
而在强奸罪中,胁迫手段则主要表现在对性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会使用更加直接的威胁方式。
因此,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暴力和胁迫手段方面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使用手段的对象和手段的性质上。
然而,无论是采用暴力还是胁迫手段,其所造成的伤害和危害都是极为严重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涉及到暴力和胁迫手段的罪行,虽然二者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它们在法律定义和性质上却有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的异同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以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实体犯罪,即通过实施暴力手段,从被害人身上强取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可以包括使用武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至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
胁迫手段可以是通过言语言行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其听从自己的意愿。
在暴力和胁迫手段的异同方面,首先在抢劫罪中,暴力手段更加突出。
因为抢夺财物涉及到直接的物质利益,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实际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
而在强奸罪中,尽管也有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的情况,但更常见的是通过胁迫手段来实施强奸。
因为强奸罪涉及到性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恐吓和威胁来达到目的。
在两者的胁迫手段中也存在一些异同。
在抢劫罪中,胁迫手段往往是为了让被害人听从自己的意愿,从而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而在强奸罪中,胁迫手段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性行为的问题,犯罪分子可能会使用更加恐怖的手段来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以实施强奸。
这也使得强奸罪的危害性更加严重。
除了在暴力和胁迫手段上的异同外,抢劫罪与强奸罪在法律上的认定和惩罚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我国的刑法中,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产。
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刑法规定方面,强奸罪是一种性侵犯罪,相比之下,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在法律认定上,也会更为严厉。
在惩罚上,强奸罪所面临的刑罚要比抢劫罪更为严重。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以暴力、胁迫手段攻击他人身体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虽然都是不法行为,但二者在暴力和胁迫手段的使用、法律认定和刑法惩罚上存在一些区别。
对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立法者和司法机构应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几种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几种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
构成抢劫犯罪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要求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而抢夺其财物的。
而其中胁迫方法里面也是有一些具体的行为的,那到底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几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如何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都是刑法中的重大犯罪行为,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异同,尤其是在使用的手段方面,如“暴力”和“胁迫”。
就手段而言,抢劫罪通常使用的手段是暴力,即犯罪者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来夺取他人的财物。
这种暴力可以通过持刀、持枪等悬挂武器来实现,或者通过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或威吓等方式来实施。
强奸罪往往使用的手段是胁迫,即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
这种胁迫可以通过言语威胁、肢体暴力或其他恐吓等方式达到。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手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犯罪主体方面,抢劫罪犯往往是以财物为目标,他们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取或夺取财物。
抢劫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而强奸罪犯则以性满足为目的,通过胁迫他人进行性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欲望。
从这个角度上看,抢劫罪和强奸罪有着不同的犯罪动机。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社会影响和刑罚幅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抢劫罪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虽然没能成功实施抢劫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心理创伤,但通常情况下,抢劫罪对受害人心理的打击较小。
强奸罪的后果常常严重,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还给受害人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
社会对于强奸罪犯以及其所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厉。
在刑罚上,抢劫罪犯通常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强奸罪的刑罚则更为严厉,甚至可以终身监禁。
虽然抢劫罪和强奸罪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它们都是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都是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伤害。
它们都是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手段、犯罪主体、社会影响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无论是抢劫罪还是强奸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都涉及到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这两种罪行都被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并且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虽然它们都存在暴力和胁迫的因素,但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使用的暴力和胁迫手段上却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就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进行分析。
我们来看抢劫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通常会使用武器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以达到强行获取财物的目的。
在抢劫罪中,暴力手段通常是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实际的身体伤害或者威胁,如持有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等。
而胁迫手段则是指由于威胁被害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使被害人对其合法财产向其交付或者进行其他的财产转移。
这种胁迫手段的典型表现是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迫使其将财物交出或进行转移。
我们再来看强奸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的行为。
在强奸罪中,暴力手段通常是通过实施实际的强制性行为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器、殴打被害人、威胁被害人等手段。
而胁迫手段则是指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法抵抗状态,通过非法手段达到性侵害的目的,如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精神状态不稳定等。
这种胁迫手段的典型表现是通过欺骗、威胁、滥用权力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和自我保护的状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使用的暴力和胁迫手段上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抢劫罪往往是通过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强奸罪则是通过实施性侵行为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法抵抗状态来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虽然它们都是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但在具体的实施手段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法律后果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浅析抢劫罪
浅析抢劫罪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今,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大幅增加。
并且呈现出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团伙抢劫多、成员构成复杂;抢劫手段残忍、形式多样化;各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新的特点。
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抢劫罪,刑法虽然规定要进行严厉地打击,但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理论问题,还研究不够,在立法方面也存在缺陷。
为此,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同样的注意。
一、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抢劫罪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
它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以其性质严重性和高发性,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因此,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抢劫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对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作简单的分析。
(一)规范司法实践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
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
而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个重罪。
其本质特征在于既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又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既有以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又有以暴力、胁迫等的手段行为。
对于抢劫罪中的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众多的争议,例如抢劫罪的界定不明、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等争议问题。
浅析抢劫罪的暴力问题
制了普通人反抗力 , 就被认 定为抢 劫暴力行 为 ; 那么, 如 果普 通人 没有陷入不能反抗 的局 面 , 而仅仅是被害人的主观臆断 , 虽然 说实 际上是对其反 抗产生 了抑 制 , 却不 能够将其评 价为抢劫暴力 且罪 的暴力的“ 足 以” 必须 能够客 观上 的排除被 害人 对财物 的 占有和 保护 自己财物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通常表现为 以暴力的手段实施的一种 多 发性 的侵 财犯罪 , 而我 国刑法 总则和分 则中并未对抢 劫罪 中暴 力 进行明确的界定 , 导致 在抢 劫罪暴力上仍有较 多争议 。
一
财物 , 不论 事实上是否 能遏制或者 排除被害人
格、 体态 和性别等不 同的 因素对 于施 加的暴力行 为本身 的产 生的
反映和表现 的结果又会有所不 同 , 比如相 同的暴力 行为施加 于一 个胆 大的被害人和一 个胆 小 的被害 人暴力 产生 的作 用就 有所 不
同 。 因此 应 该 对 “ 足以” 有 所 限 定 即从 社 会 观 念 来 看 , 暴 力 行 为 抑
浅析 抢 劫 罪 的 暴 力 问题
◆李 溪 溪
(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1 0 0 2 1 )
【 摘要】 抢劫罪作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多发罪, 而我国刑法总则和
分则 中并 未对抢劫 罪 中暴 力进行 明确 的界 定 因此对 于抢 劫 罪的
“ 暴 力” 的相关问题仍有一些重大争议 , 本文 主要 从抢劫 罪暴 力的 限度和对 象两方面进行探讨 。
笔者认 为在第 三种 观点中认 为不论事实上是否能遏制或 者排 除被 害人 反抗 的勇气 和能力 只要行 为人实施 了暴力 的 目的就构 成 抢劫 罪。导致 行 为人 主观 上使 用暴 力 的 目的性 成 为惟一 的“ 暴 力” 标准 , 这就无疑扩大 了抢劫罪暴力方法 的范 围。因此第二 中观 点中暴力 的下 限较 为恰 当但在 司法实践 中关 于“ 足 以抑制对 方的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什么,胁迫内容有哪些?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什么,胁迫内容有哪些?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胁迫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我们知道,抢劫罪的方式有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三种方式,暴力方式比较好理解。
但是关于胁迫,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到底胁迫是指什么呢?胁迫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
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
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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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ga l Sys t emA nd Soci et y 藿鍪翟曩囫隧霞良竺旦里堕f叁垒!查塾金浅析抢劫中的胁迫方法黄荣文摘要胁迫方法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胁迫需要达到何等程度,不作为的胁迫是否能构成抢劫,抢劫中的胁迫同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有何不同等等。
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入手,对抢劫中的胁迫方法作初步探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罪。
关键词胁迫方法抢劫罪敲诈勒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6-02一、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认定(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我国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将它留给了理论解释。
于是,对于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定义,理论界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并同时提出,“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中的‘胁迫’,宜在今后修改法律时改为以‘暴力相威胁’,以明确和限定胁迫的内容。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明确了抢劫中的胁迫方法的暴力性。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我国的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方法比其它国家更广泛,不但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有“其他方法”。
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
所以抢劫中的胁迫是直接侵犯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不同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
而司法实践中,胁迫往往也是以暴力胁迫为内容。
由此可见,为了使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严谨、协调和避免理解中的歧义,明确胁迫方法的暴力性是必要的。
(二)胁迫方法具有程度性作为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昵?对此,有些国家刑法有明文规定。
如《瑞士刑法》第J39条规定,只有“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才构成犯罪。
日本的判例通说则认为抢劫中的胁迫是作为强取财物的手段而使用的,因此,是指最狭义的胁迫,它必须达到“足以抑压对方反抗的程度”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也认为抢劫中的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可见在这一点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基本上是达成共识的。
那么,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呢?理论界存在有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认为,应根据被害人的主观心理来判断,即行为人认识到只要使用轻微的暴力就能够抑制对方的反抗,就应当认定为抢劫。
如行为人使用玩具手枪胁迫对方交出财物,并且行为人预见到被害人不敢反抗,这就构成抢劫罪。
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胁迫的性质来判断,以社会一般人的主观心理为准考虑是否足以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其实这两种学说在大多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得出不同作者简介:黄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56结论。
例如在黑暗中行为人言语的恐吓,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老人或患有心脏病的极度N d,者而言,可能会对其造成极度的恐惧而压制了一切反抗。
反之,如果对方是个勇敢而强壮的人,可能会无畏惧的反抗。
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主观说,应当依被害人的胆量大小定罪。
前者可以认定为抢劫,而后者没有压制住对方的反抗,就不能定罪。
从而导致一种行为性质的两种判罚,这样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在衡量胁迫程度时,应当采用客观说更为合理。
当然,客观说中的“一般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对这一标准具体化。
也就是说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被害者的人数、年龄、性别、性格等行为的状况;作案的时间、场所等行为的有关情况;胁迫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人所持的凶器等行为人的状况。
(三)胁迫方法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山的。
这种胁迫行为必须是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并且如不满足其要求,将要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才能成为抢劫罪中的手段行为。
如果胁迫行为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人向被害者转达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
如果当场迫使被害人写下欠条,承诺事后取财的,也应当认为是敲诈勒索。
当然,我们对“当场”的理解也不能仅仅局限在暴力胁迫的现场,应该允许在空问和时间上有一定限度的延展,否则就不会有胁迫行为实施的余地。
如数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胁迫劫财行为,被害人当即逃脱。
但在半小时后被围堵,被迫交出财物。
如果局限地认识“当场”而不允许时空的延展,就会产生两个犯罪现场,两个抢劫行为。
这样会造成行为人同时犯有抢劫未遂和抢劫两罪,这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
所以抢劫中胁迫方法的实施当场性应当允许一定的时空跨度。
二、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表现形式(一)明示的胁迫明示的胁迫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表现为用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
如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或明确威胁被害人,如不交付财物就要当场伤害或杀害对方。
这种明示的胁迫通常是“有声有色”的,例如,行为人手持砍刀威胁“把钱交山来,不然宰了你”,这是典型的明示胁迫。
但手持凶器威胁的“有形无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金三!!!竺!!里!圭!差il-霍圈露鋈霾翟鋈圈声”胁迫,或是仅仅通过含暴力性质的语言胁迫,都可构成抢劫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内容可以是钏1对人罪。
对于此种类的胁迫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并不复杂,只要施害身的暴力威胁,也可以以毁人名誉、毁坏财产、设置困境相威胁,人胁迫行为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并且又当场取财的目的行为,通过揭发隐私、揭露违法行为相威胁,这些行为都无法构成抢劫就可以认定为抢劫。
(二)暗示的胁迫抢劫在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包含有潜在威胁的语言或动作来实现,如威吓、展示凶器等。
对于暗示的胁迫,我们应当分情况对待:(1)行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但被胁迫人没有交付财物。
这种情况的发生,表示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其强迫取财的意思,或是虽然传达了意思,但其暗示行为不足以形成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
所以,这种行为基本没有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危害,不应当定抢劫罪。
(2)t7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造成了被害人的精神恐惧,迫使其当场交出了财物。
这种情况下xi a“暗示”只是相对于“明示”来讲,假如行为人以劫财为目的,并且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这一种“暗示”就足以传达暴力威胁的内容,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会造成巨大伤害。
而这一种暗示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已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
因此,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三)不作为的胁迫在早期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通常仅仅是作为的行为。
但现代刑法理论中,人们普遍肯定了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正如我国有学者提出: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包括:(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或义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那么,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就有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说,这些学说为不作为的胁迫性抢劫罪的可能奠定了理论基础。
实践中以不作为胁迫劫财的情形应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无特定义务。
即被害人因自身原因或外因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趁人之危,以提供援助为条件,当场索取财物。
(2)行为人有特定义务。
即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却以不救助相要挟,当场劫取财物。
这种行为应当区分取财是在当场还是事后。
如果是当场取财,我认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事后取财的为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危险状态。
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
由此可见,这种不作为的胁迫具有与作为的胁迫同等的甚至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同样有着暴力性。
三、抢劫罪与相关犯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二者在行为特点上很相似,只有通过对其比较,来明确两者的区别:(1)胁迫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胁迫具有暴力性,即是直接侵犯人的罪。
(2)胁迫的实施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胁追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
而敲诈勒索可以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如电话、手机短信、书信,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等方式通知被害人,间接实施胁迫。
(3)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中的胁迫最大特点是实施当场性,而敲诈勒索的胁迫则是在将来某个时间付诸实践。
而且,敲诈勒索索取的非法利益也是在行为人所要求的时间兑现。
可能是当场,更多是在若干时日后。
(4)胁迫的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从而满足施害人提出的非法利益,但这种胁迫还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而抢劫罪中的胁迫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能力。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我认为两罪中的胁迫方法最重要的区别有以下两点:(1)胁迫的精神强制程度不同。
抢劫中的胁迫虽然具有暴力性质,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但其将实施的后续暴力行为多半是殴打等轻伤害。
而绑架罪中的胁迫后续行为一般是重伤或杀害。
并且被绑架人已被限制了自由,亲属是否能给钱或实施营救,自己并不能控制,其精神上的恐惧感和压迫感都已到达极致。
(2)抢劫罪具有实施当场性,即在胁迫方法实施的当时、当地实施后续的暴力行为或是取财的目的行为。
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
胁迫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也不相同,即异时异地。
综上所述,抢劫罪中的胁迫虽然只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方式,但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多种形式。
从本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这种行为方式的核心就在于它的暴力性和当场性。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中的胁迫对象与他罪中并无显著区别,精神强制程度更不能作量化。
所以当场性也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罪中胁迫根本区别。
我国刑法中对抢劫中胁迫的内容,没有作像外国刑法那样的限定。
所以,只有准确把握其特点,才能在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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