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是指针对江西省的规划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指导文件,旨在为江西省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技术支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导则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编制目的是为了促进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
二、导则的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基于科学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需求。
2.可行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综合考虑江西省各个领域的规划需求,协调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实现规划的整体性和一体化。
4.可持续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注重江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三、导则的内容和要求1.经济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产业布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江西省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城市规划:包括江西省各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质量。
3.土地利用规划:包括江西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江西省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保护江西省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交通运输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交通网络建设、交通运输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6.农村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四、导则的编制程序和要求1.组织编制:由江西省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编制工作。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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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2014 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五月
3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 ................................................................................................................ 1
5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实施规 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 第二节 建筑容量......................................................................................................................................... 2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4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9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11 第四章 道路交通 .......................................................................................................................................... 12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12 第二节 公共交通系统............................................................................................................................... 13 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 13 第四节 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要求............................................................................................................... 14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 16 第五章 市政公用及防灾设施 .................................................................................................................... 16 第一节 给水排水工程............................................................................................................................... 16 第二节 供电和通信工程........................................................................................................................... 19 第三节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0 第四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1 第五节 环境卫生设施............................................................................................................................... 22 第六节 城市消防、人防及抗震防灾....................................................................................................... 23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绿地控制 ........................................................................................................................ 24 第一节 城市景观控制............................................................................................................................... 24 第二节 城市绿地控制............................................................................................................................... 25 第七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 26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江西省建设厅一九九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术语、代号 (3)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4)第一节总述 (4)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5)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6)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7)第六节环境景观控制 (7)第七节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8)第四章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3)第一节土地使用规定 (13)第二节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13)第三节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13)第四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4)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14)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5)第五章土地级差评定 (16)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6)第一节总述 (16)第二节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17)第三节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18)第四节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20)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为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地区及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中两个规划阶段、五个规划层次中的一个中间层次;是落实、深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成片开发的新区,也可以是旧城改建地区。
新区(包括开发区)既可以是城市不同功能区,如中心区、工业区以及居住区等,也可以是某一期建设用地。
如近期建设地段,城市干道网及自然界线划定的综合区。
但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
1.5开发区、成片开发地段的起步区、分期开发的首期区在编制控制性详规之前应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1.6控制性详细规划—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6.1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8-3-1生效日期:1900-1-1(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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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江西省建设厅一九九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术语、代号 (3)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4)第一节总述 (4)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5)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6)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7)第六节环境景观控制 (7)第七节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8)第四章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3)第一节土地使用规定 (13)第二节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13)第三节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13)第四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4)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14)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5)第五章土地级差评定 (16)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6)第一节总述 (16)第二节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17)第三节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18)第四节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20)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为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地区及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中两个规划阶段、五个规划层次中的一个中间层次;是落实、深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成片开发的新区,也可以是旧城改建地区。
新区(包括开发区)既可以是城市不同功能区,如中心区、工业区以及居住区等,也可以是某一期建设用地。
如近期建设地段,城市干道网及自然界线划定的综合区。
但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
1.5开发区、成片开发地段的起步区、分期开发的首期区在编制控制性详规之前应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1.6控制性详细规划—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6.1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6.2综合考虑日照、通风、环保、防灾、环境景观要求,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土地和空间资源。
1.6.3符合城市土地价值规律的要求,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1.6.4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方式、机制及特点要求,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1.6.5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色,突出个性。
1.6.6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7本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代号2.1 用地性质:指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实际用途。
2.1.1地块用地分类和编码应参照国标GBJl37-90划分至小类。
2.1.2居住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小类基础上进行细分;RT托幼;Rx-小学;Rz-中学:RQ-其他公建。
2.L.3 GBJ137-90中未及项目,按以下规定编码:C/R-商住楼,V12/C11-商业办公综合楼(按其主要使用性质上下组合);C13-商业性写字楼。
2.1.4非独立地段的零星单身公寓用地按其所属分别归类。
2.2用地面积(S):按照地块界线计算的面积,应按地块界线和道路中心线来计算的面积,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以道路红线为界;支路以下小路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2.3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率(%)。
2.4容积率(Fax):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5建筑限高:地块内允许的建筑最大高度。
2.6建筑平均层数:地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累计面积之比。
2.7绿地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环境美化空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场地,但不包括屋顶和晒台绿地、垂直绿化)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2.8建筑退让: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
2.9建筑红线: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10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11土地开发费: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2.12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13交通出入口方位:允许的适宜开口位置,不许开口的限制地段。
2.14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在细分土地某地块用地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2.15指令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
指令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
2.16引导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设置地块与定位要求不作强硬的控制,只提出引导性建议的控制方式。
引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建筑形体、艺术风格、色调、标志物等城市设计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第一节总述3.1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3.1.1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现状条件,确定规划区的发展性质,估算规划区的人口规模,划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分区。
3.1.2依据规划区的发展性质、总体规划的空间环境规划要求及规划区的环境条件、特点,明确规划区的功能分区、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
3.1.3明确规划区与城市干道及对外交通系统的联系方式,确定规划区道路交通系统及其控制点坐标、标高及地块控制标高。
选定停车场的位置和面积。
3.1.4选定规划区内各级服务中心的位置,提出各级中心的重要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计算并列表说明规划区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置处数及开发方式(分无偿提供、优惠提供和有偿提供)。
3.1.5规定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退让、绿地率、居住人口、建筑间距、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配套设施要求。
3.1.6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明确地块分类的兼容条件和要求。
3.1.7明确各项控制指标的属性(分指令性控制、引导性控制),提出各项指标允许调整幅度及其奖励条件。
3.1.8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标高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提出各项工程控制性设想及原则。
3.1.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3.1.10对规划区内重点空间景观地区和活动中心提出意象性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环境空间设计方案。
3.1.11计算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分析,测算开发得益率。
3.1.12根据方案所定的控制性指标,根据需要可增加意向性总图(可另计费)。
3.1.13编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与说明。
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3.2.1.1应遵循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宏观控制规定。
3.2.1.2应尽量减少项目定界与复杂的现状的矛盾,考虑不易改变的现状条件,结合自然、行政分界线划地块。
旧城改建地块宜根据原有街巷已有界限或结合规划调整的路网划分地块,保持旧城原有的格局和面貌。
3.2.1.3应以同一性质划定地块,避免不相容用地间的干扰。
3.2.1.4地块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及小区道路相邻。
3.2.1.5地块形状应尽量规整,长宽比例适中,方向适宜。
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合理经济利用土地。
3.2.1.6应兼顾用地产权权属,考虑用地完整性,尽可能根据用地部门、单位用地界限划分地块。
3.2.1.7应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重视不同位置条件、不同开发效益的差别,提高开发建设的经济效益。
3.2.1.8应根据开发政策需要确定地块划分。
3.2.2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细分规模应遵循以下原则:3.2.2.1应根据上阶段规划深化后的各个建设项目所需的规模来确定。
3.2.2.2地块划分大小应适应土地租让和房地产开发需要,需与当地的开发方式及开发政策相适应,便于规划管理实施和用地批租。
3.2.2.3混合用地地块划分宜小块,单一性质用地宜大块;道路两侧重点区段地块划分宜小块,一般地区宜大块。
3.2.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单元宜控制在l00公顷以内,需要超过100公顷时,宜分为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3.2.4土地使用兼容性确定应提出地块使用性质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用地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在下列情况时,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3.2.4.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2.4.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2.4.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3.2.4.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
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3.3.1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的确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3.3.1.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宏观控制要求,确定合理的控制分区指标。
3.3.1.2应考虑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与环境质量的提高。
3.3.1.3应符合不同用地性质的要求,考虑地块所在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状况和容量。
3.3.1.4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来确定,提高城市土她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率。
3.3.1.5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实施开发目标的可行性。
3.3.2各类用地的容识率及建筑密度,可参照表(一)规定,其中上限绝对值为绝对控制指标。
根据各类城市建设备用地情况、土地细分、开发建设政策不同和环境空间影响权重不同应在上限绝对值内作相应折减。
3.3.3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3.3.1满足建筑日照、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3.3.3.2满足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3.3.3满足历史文物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
3.3.3.4满足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
3.3.3.5满足防震抗灾要求。
3.3.4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性质、区位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3.3.4-1规定:3.3.53.3.5.1纯居住用地地块:允许居住人口=总居住用地/人均居住用地混合用地性质地块允许居住人口=总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其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人均居住用地——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3.4.1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3.4.1.1应符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落实上阶段规划规定大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定。
3.4.1.2应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项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