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采砂管理办法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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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巩固违法采砂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采砂和加工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

由市、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奖举报处理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按照“分级受理、属地处理、联合督办”的原则,接到举报后,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应予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向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转办、交办或督办函,并根据河长制工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水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水政〔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需要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依规、程序合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一)省水利厅直接查处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中,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二)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三)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四)其他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情形。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

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

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1、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区内开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4、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5、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2、淘金沙按产值的3—5%收取。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2 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新乡市 453000摘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实施河段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主动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

关键词:河道采砂河道疏浚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采砂管理机制为保障河道清淤泥砂处置的有效实施,要从提高认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总结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规划保障措施意见:一、提高对清淤泥砂处置实施方案重要性的认识泥砂处置实施方案是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国有砂石资源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强化规划意识,切实将其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自觉维护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方案执行。

二、做好方案的宣传公示、公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实现从泥砂处置公开招标、相关政策制度、管理方案等透明化、公开化,并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清淤泥砂处置方案信息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形成联合监管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文件要求: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清淤泥砂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总体负责。

制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并落实联审联批、定期会商、重大问题协调、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监管、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依法设置、精简高效、统一管理、责权统一、轻重缓急的原则,落实管理专管机构或明确专管部门,配备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各单位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处理好实施程中出现的问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豫政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90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水利厅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水建管〔2011〕379号)和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

三、整治范围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

四、整治重点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情况,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制定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
淘铁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安委[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豫安委〔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
法采淘铁砂。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包括天然河道、人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

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和防汛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牧民委员会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工作。

县国土资源、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维护河道安全、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水域的,须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活动,必须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应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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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嵩县河道管理所嵩县水政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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