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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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研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基础概念、核心概念和逻辑推导等方面论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对之进行批判。[关键词] 卢梭社会契约公意

一、基础概念

想要弄清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内在的逻辑就必须理解以下的几个概念,它们是整个理论的基础,或许它们在理论中没有直接的体现,但少了它们这个体系就要崩塌。

1、自然状态

当我们讨论人类应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时,总需要从自然状态说起。因为当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时,人类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如胡兴建所说“自然状态不但不是要被克服的对象,反而是人应该时时回想的状态,因为唯有此人才能明白自己的自由本质。1许多政治学家都把自然状态作为感性直观的想象,或作为理性直观的逻辑起点。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一样,都把自己的政治理论诉诸自然状态,不同于霍布斯的消极悲观和洛克理想化的描述,卢梭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卢梭对人类的自然状态颇多溢美,对社会状态大加挞伐,他说:“原始人自给自足,清心寡欲,他所拥有的情感和知识与他的处境相称”2,“人类也是如此,当他具有了社会性,成为一个奴隶,他就变得虚弱胆小,奴性十足”3,“它们(导致人类脱离原始状态的外部因素)也许发展了人类的智慧,却败坏了人的本身,它们使人们结成社会,却使人类堕落。”4然而在《社会契约论》中,他却对社会状态大加赞美,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人类的行动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5卢梭的人性论或许能解释这个矛盾,卢梭批判了霍布斯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无所谓善亦无所谓恶,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联系,也没有规定的义务,既无好坏之分,也无善恶之别。”6

卢梭描述的人类的自然状态是田园牧歌式的,因为缺乏奴役和不平等的物质基础,在这时人类的自由和平等是不言自明的,在后面我们会看到这一点对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十分重

1胡兴建.“立法者”的远航——卢梭政治哲学研究[M].1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4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4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 2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5卢梭.社会契约论[M].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3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要。人性善恶的不确定性让卢梭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之间摇摆不定,这就使得他在规划理想政体时趋向一种既专制又民主的充满矛盾的倾向。

2、自然人身上的两种法则

卢梭认为自然人身上存在两种法则,“第一个法则源于人类对自身幸福和生存的深切关注,第二个是在人类看到其他有知觉的生物,尤其是他的同类,在遭受痛苦和死亡时所感觉到的那种天然的不愉快。”7前者为人类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原动力,而后者使得社会契约理论获得了理论上的可行性,具体情形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3、社会不平等的起源

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具有一种趋于完善化的向前发展的能力,这种能力来源于对自身幸福的追求,它是不平等起源的最根本原因。不平等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不平等是法律和所有权的建立,第二阶段的不平等是官员制度的设立,而法制权威向专制权威的转变则是第三个阶段。

4、强力不构成权利

“人取得某种自由,首先是从取得某种权利开始的。”8因此,怎样获得权利是我们需要关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强力和权利的关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强力保障的权利,但卢梭并不认为强力能构成权利。因为如果强力能构成权利,那么凡是凌驾于这一强力上的强力就可以接替了它的权利,他认为“这样会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什么权利呢?”9对权利的服从不应该是受到强力迫使的服从,而应是通过契约而达到道德上的服从,只有这样的服从才会产生合法的义务,受迫于强力的服从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而不是权利的结果。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有道德价值。客观的服从和对法律的自由承认是卢梭公意说的核心内容。10

二、核心概念

卢梭从社会契约出发,指出契约是人民相互的结合,其结果产生了国家。社会契约要求所有结合者把自己和自己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国家,同时人民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家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即为公意。

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可以概括为公意和人民主权。“公意”是《社会契约论》

7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15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8程燎原,王人博.权利论.[M].5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1

9卢梭.社会契约论[M].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0郁建兴.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9(46~50)

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公意”一词的法文是“volonté générale”,英文是“general will”,卢梭自己的解释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11经常一词比较模糊,不过结合法文的“générale”和英文的“general”似乎可以理解为普遍。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公意并不等同于众意,它不是私意的集合而是私意的相加,私意中相矛盾的成分被抵消掉了。在卢梭看来公意可以到达“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12的目的。

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主权不外乎公意的运用,因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包括三点:第一,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更是不可代表的;其二,主权在民,应为公意所指导;其三,以直接民主的形式形式人民主权,因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而且每个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13

三、逻辑推导

既然主权无外乎公意的应用,我们就可以把讨论的重心放在公意上。想要说明公意的合理性,卢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契约的合理性,而事实上当时大部分政权都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为此他提出了“强力并不构成权利。”14的概念,正如前文所说,他认为对权利的服从不应该是受到强力迫使的服从,而应是通过契约而达到道德上的服从,只有这样的服从才会产生合法的义务,受迫于强力的服从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运用这一结论,我们可以排除掉“不合理”的政权,进而得出结论: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5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契约才是我们需要的呢?卢梭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而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6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它的逻辑前提是纯粹的个人17,带有原子个人主义的色彩,它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所维护的也是个人的人身与财富。他希望通过一种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而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因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

11卢梭.社会契约论[M].1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3卢梭.社会契约论[M].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4卢梭.社会契约论[M].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5卢梭.社会契约论[M].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6卢梭.社会契约论[M].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7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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