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内容提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 1762 年发表的最为重要的后期著作之一。
它是卢梭原计划写的一部长篇著作的一部分,是卢梭的革命性及其思想的社会进步性的凝聚。
笔者读后对书中的法律思想感触颇多,故本文主要阐述《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当然,卢梭在这本书中阐述的法律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将试析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这是浪漫主义诗人歌德对卢梭的评价。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同时,在这一时期,专制君主利用宗教思想奴役和束缚人民,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对传播进步思想的思想家进行疯狂的迫害,即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卢梭仍将《社会契约论》发表,也因此遭到了当局的通缉,从此开始了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流亡生活。
“社会契约”一词并非卢梭首创,在此之前两个世纪就已存在,[1]但其得到发展是在18世纪,卢梭可以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思想创作,首先引申出社会契约学说的是格老秀斯,随后霍布斯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社会契约论,而后是洛克,论述了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提出分权原则,最后是卢梭将这个理论发展到了极致。
《社会契约论》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提供了理论纲领,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
《社会契约论》中所折射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思想对后世也影响深远,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二、《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分类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类。
1.政治法卢梭认为,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二是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重要的鼓舞力量!不过还是要唱点反调,以表示我可不是复印机。
一.前提假设无法证明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
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1.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
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
是有很大疑问的。
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
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
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
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
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笔者更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doc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 -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
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
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
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
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
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
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摘要: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启蒙主义运动时期卓越的平民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名著《社会契约论》从一面世就震惊了当时的欧洲社会,其理论主张成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指导思想,此书沿传至今仍在全世界广泛传播。
长久以来,人们对该书所主张的理论褒贬不一,但不论怎样,《社会契约论》在人类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因而值得我们去探析这一名著的思想精华,去体会卢梭所追求的契约下的道德理想国。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公意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的中心论点是: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立约联合产生的,卢梭称之为联合的公共人格。
“他向世人解释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国王,也就是:人民主权说。
这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
”[1]卢梭将其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其中蕴含了许多民主理念。
“人民主权说”主张国家政体必须得到人民的普遍同意,才能具备正当性。
《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民主意识为近代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改革进步的理论基础,其理论还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动。
因此,对于这些理念的探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卢梭政治思想的精髓。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契约思想可谓贯穿西方社会发展史的一颗明珠,正如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
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
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须转让其他一切权利。
他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从本质上说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所以其思想具有反动性反人民性。
”[2]而洛克认为,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
有一点很清楚由于缺乏公共权力对1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为此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必要手段。
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在西方思想史上,《社会契约论》是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
曾被处于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奉为指引前进方向的福音书。
作为一部经典著作,其内涵和作用极为丰富,我仅粗略读过一遍,凭简陋的见识和浅显的理解很难触其深处的精髓,只能够就所学到的政治知识来阐述我所感所得。
《社会契约论》由四卷四十八章构成,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从家庭出发,以此类比,阐述了社会结构,得出社会契约,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卢梭站在“天赋人权”的立论基础上提出了以上的观点,也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借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
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所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将政府分成三种形式即: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但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
我认为,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作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
而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
令我印象比较深刻的观点是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
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
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让·雅克·卢梭(17-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着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
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
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
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
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
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
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1)天赋****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就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瞧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与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就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就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与其她社会组织的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就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就是使其运作与表达意志。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就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就是产生法律。
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与分割。
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就是一位专制的君主。
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她们国家的财产与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她与她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
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就是人民而不就是国王。
在她所描绘的理想共与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
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就是不就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就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就是说她们就是执政者。
政府就是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与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就是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
“她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与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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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重要的鼓舞力量!
不过还是要唱点反调,以表示我可不是复印机。
一.前提假设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
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1.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
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
是有很大疑问的。
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
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
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
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
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
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笔者更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2.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
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
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
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3.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
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
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
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二.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
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
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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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利益。
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
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
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三.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
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
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
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
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
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因此,尽管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由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所在的这种人权观的实质,也必然地造成了法国大革命中种种悲剧。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
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
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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