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政治体系简介
德国政体介绍

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德国简介
•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 .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 .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纳粹执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纳粹执 实行法西斯统治.1939 .1939年又发动第二次世界大 政,实行法西斯统治.1939年又发动第二次世界大 ,1945年败降 根据<<克里米亚声明>> <<波茨 年败降, <<克里米亚声明>>和 战,1945年败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 >>,被苏 ),美 法四国分区占领,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 .1949年 23日美 日美,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年5月23日美,英,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 10月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月7日苏占区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 10月 日两德统一. .1900年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的制度

德国的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拥有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领域,德国的制度为国家和全体公民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首先,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权分散在联邦和各个州之间。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统、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组成,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象征性的国家事务。
联邦议会是立法机构,由代表全体公民的议员组成。
联邦政府则负责国家政策和行政管理。
德国的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制衡,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德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
德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具有强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
德国的经济制度注重市场自由和企业竞争,同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德国有健全的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保证工人的权益和安全条件。
此外,德国还实行广泛的福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养老金等福利。
这些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德国的教育制度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多样性。
德国的教育分为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不同层次。
德国的义务教育是义务的,所有孩子都有权接受免费教育。
德国的高等教育非常著名,有很多世界一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
德国的学术制度严格,质量高,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德国的社会制度注重平等和公正。
德国有严格的反歧视法律,保护少数族裔、残疾人、性别少数群体等的权益。
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覆盖面广泛,确保了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也积极推动社会公正和机会均等,致力于减少社会贫困和不平等现象。
总之,德国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市场、规范、多样性和公正的原则上。
这些制度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同时也为公民的权益和福祉提供了保护。
德国的制度不断演进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全球挑战。
第七讲 联邦德国

二
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 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 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 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 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 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 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
七 司法系统 法院系统可以划分成三类法院即:普通 法院、专门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
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
任期:4 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
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 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 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 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 驻外使节 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 主持内阁会议 立法创议权 三军统帅 向总统汇报工作 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 (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 处、常设委员会 (3)职能与作用: 立法的创制和审议 协调邦与州的关系 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 (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 (2) “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 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 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 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 (3)参议院批准与” 第三次通过” (3)参议院批准与” 第三次通过” (4)签署公布
德国政治制度

共同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联邦宪法法院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社 会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劳 工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财 政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民事 刑事
福利 安全
劳工法
税务 关税
行政法
谢谢
比较 政治制度
之
德国
100284徐杨 100288吴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是一个位于中欧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联邦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德国。 联邦总统只是国家元首,并不直接领导联邦 政府,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 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
1871年1月18日,国王威廉一世 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正式登基为 皇帝,德意志帝国建立。
同年四月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从而确立了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皇帝
宰相
联邦议会
①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 ②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
帝国议会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以限制帝国 议会的权力。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
大德意志帝国 Großdeutsches Reich 格言 "Ein Volk, ein Reich, ein Führer." "一个民族,一个帝国,一个元首.„ 纳粹党: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缩写:NSDAP,即民族 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纳粹党 【“纳粹”的称呼来自德语的“Nazi”,是德 文“Nationalsozialist”的简写。】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采用议会制民主政体,政治制度主要由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构成: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实现权力分立,目的是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集中在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从而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行使的。
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总理和联邦部长们组成的联邦政府,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的整体事务,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军事防务等。
各州政府则负责管理各自州内的事务,如教育、法律、医疗保健等。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配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二、立法权力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活动,以及决策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和推荐有关法律草案以及监督政府的运作。
联邦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涉及到各州权益和利益的法律草案。
三、司法权力德国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处理宪法和有关的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则负责处理普通法律案件。
德国的司法系统遵循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对政府活动的合法监督。
总结: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三个互相制衡的权力机构之上,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行使,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行使,司法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德国的治理和发展。
通过这种政治制度,德国的政府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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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destag 联邦议院
Abgeordnete 议员(4年任期)
Bundeskanzler/in 联邦总理(从Bundestag里的议员选出)(4年任期)
Reichstagsgebäude(帝国大厦- Bundestag的办公楼)
die Kontrolle der Bundesreigierung 掌握政治权利
Das Bundeskabinett(内阁) Bundesrat 联邦参议院
Bundesminister/in 部长立法和管理行政部门
由Bundeskanzler来选出他的部长
Koalition-----联盟
nur selten verfügt eine Partei allein über die absolute Mehrheit an Mandaten im Parlament (Bundestag).
选票最多的政党可以进入Bundestag执政,各党派有相同的执政理念可以进行联盟来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从而进入Bundestag。
(例如CDU CSU 两者为姐妹党,共同执政)
凡是德国公民和持有德国护照的人都可以选举,每人两票,
第一票(选人)------选给自己所支持的党派的某个人(举例,慕尼黑CDU党派的Max)。
然后获得选票最多这个人(Max)可以进入Bundestag做议员。
德国基本法规定只能有598?人任职议员(这个数字我也忘记了,没查到,以598为例)然后一共299个选区,这样就有一半人进入了Bundestag。
第二票(选党)
剩下的人(除了Max之外)按所在州的人数比例来选。
比如慕尼黑参人口占全国比例的5%,那么就把剩下慕尼黑获得选票的其他人(例如除了第一名还有121人获得选票)那就121×5%=6. 05个人入选Bundestag,那就按得票排名,第二名,第三名....依次入选进Bundestag
后面这个小数,就可能会多出人来,7.83个人,可能就选8个人进去了。
所以可能最后选的比598还多。
然后这些人所在的政党就也能进入Bundestag。
有机会成为执政党。
但如果某些小党派,超过3%的人在第一票入选,比如XX党,一共100人,在第一票被选上去的299个人里头有4个人是他们的成员,那这个党也可以进入Bundestag。
之后这些党派再选,获得最多选票最多(超过半数)的党派执政,所以就有了前面的联盟。
这个好像是有3轮选,一轮没选出来进入下一轮。
最后一轮就不是过半,比例最多的一个政党执政。
Bundesversammlung (选举联邦总统的)联邦大会 -----联邦议会
5年一次
Bundespräsident 总统(5 年任期)
职责:没什么大的实际权力,但是所有出台的法律,政策必须他签字才生效。
另外就是如果上面3轮选出来的政党把国家治理的乱七八糟,他可以罢免那个政党的执政权力,然后那次选举就无效,再由国家人民投票选举,在任职期内,总统这个权力一直保有,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不敢这么玩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