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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

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组织架构: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培训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对象:根据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等级,分为不同培训级别,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现场实操、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1.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和目标。

2.月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每月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3.实施与监督:定期组织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确保培训内容的落实和培训效果的跟踪。

四、安全教育培训要求1.全员参与: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复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特殊培训:对于新员工、转岗员工和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4.持续改进: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

五、安全教育培训考核1.考核方式:采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考核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重新培训直至合格。

3.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1.建立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每位施工人员的培训情况。

2.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3.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七、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组织机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进度,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知识、职业健康知识等。

三、安全教育培训实施1.入场教育:所有新进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日常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确保每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培训:对于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培训形式1.集中培训: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集中教育。

2.现场培训: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操作培训,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3.视频培训: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观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演示等视频资料。

4.自主学习:提供安全学习资料,鼓励员工自主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

五、培训考核1.培训考核:定期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档案。

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3.不合格处理: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六、培训记录1.建立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2.培训资料归档:所有培训资料应归档保存,方便查阅。

七、监督检查1.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整改结果。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3篇)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3篇)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一、目的与意义建筑工地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员工在工地工作期间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

三、培训内容及方式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程序和处罚措施培训方式:讲座、现场演示、Case分析2.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1)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2)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3)建筑工地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培训方式:现场演示、实地操作、问答互动3. 应急救援演练(1)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事故伤员急救培训(3)突发事件下的逃生自救培训培训方式:模拟演练、实地操作、案例讨论四、培训时间及频率1. 新员工培训:(1)入职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2)入职后立即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2. 在职员工培训:(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2)定期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6小时(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演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以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方式编写,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知识。

同时,培训教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突出工地的特点和隐患,以便员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六、培训考核为确保培训效果,每次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以确认员工对于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培训考核内容可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核成绩将计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监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以安全管理为中心,注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培养。

通过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教育培训人员。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同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培训内容及相关措施。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根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工种特点,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分为不同层次和不同工种。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接受高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有较全面的了解,并具备组织、指导、协调能力。

第八条施工员应接受中级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具备施工现场管理能力。

第九条施工作业人员应接受基础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基本的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做到安全操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十条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2.安全管理规范: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工地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3.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学习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了解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隐患排查控制方法。

4.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脚手架搭设、吊装作业、电气操作等技能培训。

5.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活动,学习各类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救援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和项目特点,灵活地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讲座、培训班、实地演示、教材学习等。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3篇)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3篇)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建筑工地是高风险的场所,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对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套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培训目的本培训旨在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减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培训对象本培训针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1. 建筑工地的安全风险分析针对建筑工地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评估,使工人们能够认识到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及其严重性。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介绍建筑工地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地方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使工人们了解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3.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介绍建筑工地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高处作业等,通过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示,让工人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有效降低作业风险。

4. 安全防护知识介绍建筑工地常见的安全防护知识,如头盔、安全鞋、防护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建筑工地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标识的意义和使用方法。

5. 现场应急救援介绍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火灾扑救等,通过实操演练,使工人们能掌握应急逃生的技能,并能在事故发生时正确应对。

四、培训形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解,采用图文结合、案例分析等方式,把培训内容详细讲解给工人们,使其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2. 实操演练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地进行实操演练,让工人们亲自参与,体验操作,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考核评估安排考核评估活动,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操操作考核,对参加培训的工人们进行考核,通过合格者给予培训合格证书。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五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五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公司的安一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各在建工程必须根据各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经理需经过再培训,并不得少于30课时。

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课时,特殊工种、安一资料员不得少于30课时。

二、各在建工程必须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每有上人未教育,罚项目经理、安全员款50元,不懂安全操作技术每人罚项目经理、安全员30元,未记录、教育人未签字罚安全员款10元。

三、变换工种必须对工人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每一人未经教育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50元,未记录、教育人未签字罚安全员款10元。

四、各班组每天班前、班后必须对工人进行有关教育,有一人次未教育,罚班组长10元,未记录一次罚款10元。

黄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0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学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企业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证书方准上岗。

2、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特殊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不定期本工程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二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3、要定其轮训项目经理,并取得《安一管理资格证书》,凭证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亲朋岗位的安一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一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4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4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建筑工程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是本单位的基本安全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完成培训。

第四条基于工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安全培训课程,需根据工作岗位给予不同的安全培训。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基本知识;2.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案例分析;3.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方法;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5. 特殊作业的安全培训,如高处作业、电焊等;6. 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六条安全培训应由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主要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单位安排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员工应认真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需提前向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请假,并按规定补充培训。

第九条已经参加过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的员工,在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时限内应参加定期的复训,以巩固和更新知识。

第四章培训形式第十条安全培训可采取面对面授课、视频教学、培训手册等形式进行。

具体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和员工情况灵活选择。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讲解清晰明了,禁止使用隐晦或不具体的措辞,以确保员工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安全培训结束后,员工应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测试。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以上。

第十四条未通过考核的员工,需进行补考。

若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将进行额外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对每次安全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三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三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培训制度。

第二条本培训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本培训制度的要求参加培训,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认知:包括各类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事故案例及其教训等。

2. 建筑工程的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规程等。

3.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安全责任等。

4. 建筑工程的安全操作技能:包括使用工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等。

5. 建筑工程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逃生自救等。

6. 建筑工程的安全意识培养:包括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员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等。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的不同职责和岗位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七条每年制定一份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授课教师等。

第八条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分别制定基础培训和进阶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员工参加培训,并落实培训计划。

员工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条培训计划中应包含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员工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培训可以采取课堂培训、现场教学、讲座、实操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可以通过PPT讲解、视频展示、案例分析等形式呈现。

第十三条可以邀请专家、行业相关人员等作为授课教师,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培训中员工应积极参与,提出问题和意见。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五条员工参加完培训后,需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培训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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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制度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2、项目经理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每年比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学习部少于4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1、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报告。

组织座谈、参观阅读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有:(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3)、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4)、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取教训;(5)、急救常识;(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事故现场等;2、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带领将军以下内容:(1)、本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法等;(2)本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等,培训讲解15学时。

3、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3)、经常使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装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架子工。

1、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3、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采用多种方式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进行教育。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制度1、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3、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的,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的主要内容:(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即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4)、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的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2、教育、换岗教育3、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4、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5、变换工种人员的成绩要记录入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采用“四新”时,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2、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教育。

3、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4、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记录入卡。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事故报告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六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安全技术交底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制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能否正确对待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问题。

“安全技术交底”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3、要有针对性。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各工种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出对各工种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4、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可能造成的施工危害,从安全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施工安全。

5、要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不同的施工方法、各种机械设备、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等作业,以及施工周围的不同环境,制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并力求细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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