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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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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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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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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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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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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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1.背景介绍: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近年来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的加速,草原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亟待得到有效治理。

2.破坏草原的行为:•过度开垦、过度放牧•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污染草原环境等3.相关法律法规:•《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处罚标准:•过度开垦、过度放牧: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违法用地,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污染草原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数额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性质、污染程度、治理费用等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破坏草原的危害:•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态稳定•减少草原资源,威胁畜牧业和农牧民生存•加重大气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6.如何保护草原:•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完善草原保护法规,加强执法监管•推进草原生态治理,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7.结语:草原是祖国的绿色宝库,保护草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爱护草原、建设美丽中国。

8.个人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肩负着草原保护的责任。

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贡献自己的力量:•减少垃圾污染•尽量少开车,多使用公共交通•减少不必要的用水,节约资源•种植抗旱植物,促进土地自我修复9.总结:草原是我们的家园,保护草原不仅是环保行动,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共同守护草原美丽的脸庞。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开垦荒地法律规定(3篇)

开垦荒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荒地是指未被利用或者利用不足的土地,包括未开垦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等。

在我国,荒地的开垦对于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荒地的开垦也涉及到土地权属、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荒地开垦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开垦荒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荒地开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荒地开垦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同时,规定了荒地开垦的程序、条件、审批权限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权属等内容。

其中,对荒地的承包也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荒地承包的条件、程序和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原则、措施、责任等内容,对于荒地开垦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责任等内容。

在荒地开垦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开垦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荒地开垦的条件1.土地权属明确开垦荒地前,必须确保土地权属明确,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属关系清晰。

对于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应依法解决后再进行开垦。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开垦应符合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具备开垦条件荒地开垦应具备一定的自然条件,如土壤、水源、气候等,以确保开垦后的土地能够适于农业生产。

4.符合水土保持要求荒地开垦应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2024年草原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草原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草原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草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定义本细则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草原植被、草原土壤和草原生态环境。

第二条管理原则草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草原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草原管理工作。

第二章草原保护第四条草原保护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草原退化、沙化,保持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

(二)草原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过度放牧,造成草原退化。

(三)禁止在草原上从事开垦、采挖、烧荒、狩猎、捕捞、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草原植被恢复对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章草原利用第六条草原利用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草原资源状况,制定草原利用计划,合理配置草原资源。

第七条草原征用和补偿(一)草原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二)草原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草原管理第八条草原登记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草原登记,领取草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草原监测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草原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草原数据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处分草原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的解释本细则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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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草原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

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
第二十九条禁止开垦草原。

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
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则
第四十四条禁止开垦草原。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风蚀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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