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导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行业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中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中介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
二、登记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其业务经营范围;2.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认定,并根据认定信息向金融机构、税务机构、行政许可机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3.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合格证书等材料,并进行备案管理;4.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人员变更报告等信息。
三、从业人员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经营范围,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和考试;2.中介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及职业人员责任险;3.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考成绩排名等记录,以加强日常监管;4.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执行业务,不得违规从事业务等违法行为。
四、日常监管1.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协调,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2.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3.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所经营的物品、服务、财物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规、合法;4.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支付义务,不得出现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费用、待遇等行为;5.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其业务等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效率。
中介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
第四条国家对中介业务实行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介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介业务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中介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中介机构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中介业务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中介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中介业务人员应当参加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业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中介业务人员从事中介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介业务规范;(二)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中介业务中的客户信息;(四)不得利用中介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中介渠道的销售业务也逐渐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基本办法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二、中介渠道的定义中介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间人或代理机构向投保人销售投保产品的方式,这些中间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是经纪人、代理人、专业的投保顾问或销售机构等。
三、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意义和目的中介渠道销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合法、规范,同时优化中介渠道的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公司采取中介渠道销售的目的在于扩大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增强竞争力。
通过规范管理中介渠道销售,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
四、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基本办法1、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销售管理体系,规定中介渠道的经营范围、许可条件和要求,明确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规范和监管责任。
同时,对中介渠道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及时更新收回许可证书。
建立闭环管理模式,实现信息互通。
2、加强中介渠道的聘用和培训保险公司应通过招标、招聘、择优等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中介渠道,并对其进行培训,帮助其了解公司的产品、销售理念、销售技巧等,并督促中介渠道加强对客户保密的意识和行为规范的学习。
3、完善中介渠道的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考核机制,监督中介渠道的业绩和销售技巧,评估中介渠道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中介渠道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考核,并给予激励和奖励,提高中介渠道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4、促进中介渠道与客户的互动保险公司应加强中介渠道和客户的互动,通过政策激励、产品创新、客户体验等方式,提高中介渠道的客户转化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渠道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渠道、合作伙伴、代理商等。
第三条本机构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诚信、务实、高效;3. 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并重;4. 严格自律,规范经营。
第二章渠道选择与评估第四条渠道选择: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4. 具有稳定的客户资源;5. 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第五条渠道评估:1. 对渠道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状况等;2. 评估渠道的市场竞争力,包括市场份额、业务增长等;3. 评估渠道的信誉度,包括行业口碑、客户评价等;4. 评估渠道的合作潜力,包括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等。
第三章合作协议与合同管理第六条合作协议:1.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合作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 合作协议应包括业务范围、合作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2.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渠道运营与支持第八条渠道运营:1. 对渠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渠道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2. 为渠道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3. 对渠道进行绩效考核,激励渠道积极拓展业务。
第九条渠道支持:1. 为渠道提供必要的宣传推广资源,提升渠道品牌知名度;2. 为渠道提供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障渠道利益;3. 对渠道进行风险控制,确保渠道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监督:1. 对渠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渠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对渠道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中介渠道联动管理制度范本

中介渠道联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渠道联动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业务水平,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渠道联动管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通过合作、共享资源、信息交流等方式,共同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从事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组织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中介渠道联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组织应设立负责人,负责组织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由组成成员共同推举产生。
第六条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介渠道联动管理中的问题,分享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
第三章信息共享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组织,共享房源、客源、交易信息等资源,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共享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制度,及时更新房源、客源、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业务合作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应开展业务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互相委托代理业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定期组织中介渠道联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中介渠道联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中介渠道联动管理组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联动资格等处理措施。
中介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咨询、代理、评估、见证、担保、保理、居间、行纪、保管、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维修、租赁、仓储、物流、融资、结算、审计、法律服务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中介服务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三)人员管理制度;(四)保密制度;(五)投诉处理制度。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误导委托人;(二)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三)非法垄断市场、操纵市场价格;(四)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第十一条中介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受雇于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业务的发展,规范中介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在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仅包括保险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兼业),不包含个人代理业务.经纪业务是指通过与保险经纪公司签属合作协议而获得的业务;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专业或兼业)代理合同而获得的业务.第三条中介业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两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管理指导思想是:1、利用社会资源,拓展业务渠道,提升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和品质,树立良好的公司品牌和组织形象。
2、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形成良性竞争,通过及时的过程监控和指标考核,优胜劣汰。
3、维护正常中介经营利润,杜绝道德风险.4、明确授权范围和额度,明晰奖惩标准。
第四条与我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保险监管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的公司或单位。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我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体制。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总”对“总”合作关系的管理;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支公司应设专门岗位负责本机构中介业务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第六条总公司营销管理部作为全系统中介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和发展策略的制定;(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考核、激励体系,并督促机构执行;(三)负责总对总中介渠道的开拓;(四)负责帮助和指导机构发展中介业务;(五)负责全系统中介管理人员的管理;(六)保险监管政策、法规的研究;(七)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和市场发展潜力分析。
地产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产中介渠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地产中介渠道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地产中介渠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渠道人员管理第四条渠道人员选拔与培训1. 渠道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环节,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2. 公司应定期对渠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渠道人员职责1. 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为公司获取优质客户资源。
2. 严格执行公司价格政策,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3. 负责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
4. 协助公司完成业务指标,参与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渠道人员考核与奖惩1.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定期对渠道人员进行考核。
2. 对表现优秀的渠道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渠道管理第七条渠道建设1. 公司应积极拓展线上线下渠道,提高市场覆盖率。
2. 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发市场。
第八条渠道维护1. 定期对渠道进行评估,优化渠道布局。
2. 对渠道合作伙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服务质量。
第九条渠道信息管理1. 渠道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2. 加强渠道信息保密,防止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为具体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产中介渠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地产中介渠道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地产中介渠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渠道人员管理第四条渠道人员选拔与培训1. 渠道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环节,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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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字10第05 号
日期:2010年3月19 日
主题: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中介渠道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酒店与中介渠道的规范化合作,提高酒店的经营业绩,特此制定此管理办法,要求各城区及酒店严格执行。
一、中介渠道合作数量及资质要求:
1、全国性规模:不超过10家左右,需具备全国性的合作规模,排名在行业前列(含线上、线下中介渠道)。
2、地方性规模:3—5家左右,且必须在地方上排名为前列,才予以合作。
3、总计不超过15家(含线上、线下渠道)。
二、中介渠道售卖价及咨询费/服务费(佣金)结算要求:
1、中介售卖价:酒店线上、线下中介渠道的售卖价必须=CRS官网的非会员售价。
注:若酒店发生同类房型的价格倒挂,一律视违规处理。
2、咨询费/服务费(佣金):新签或续签中介渠道时,咨询费/服务费(佣金)比例≤中介渠道售卖价
的17.5%。
3、咨询费/服务费结算:
1)公司统一签订:酒店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咨询费/服务费的结算。
2)酒店自行签订(指导性建议):按照每笔订单产生房价的17.5%,精确到分(不进行四舍五入),再以天
数计算,进行咨询费/服务费(佣金)的结算。
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合作中介的结算方式,协商确定。
4、发票及合同:自2010年1月开始,合作的所有中介渠道,发票项目名称及合同中,涉及“佣金”字
样的,都需修改为“咨询费”或“服务费”。
5、所有酒店均不允许与线上、线下中介渠道私自设定阶梯返佣,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比例。
三、中介渠道销售房型及保留房数量要求:
1、销售房型:凡与酒店合作的中介渠道销售的房型种类≤CRS官网销售的房型种类。
1)销售房型的变更:按照“基础保留房”+“变动保留房”的形式进行修改。
(见附表一:房型变更流程
及《渠道房型变更表》)
2、保留房数:
1)公司统一签订:酒店销售的保留房数量,由公司统一确定,酒店严格执行。
2)酒店自行签订:由酒店自行与中介渠道商议保留房数量,但每个中介渠道,总计不超过3间保留房。
酒店提供给中介渠道的可用房数量,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每日流量,自行调节。
四、中介渠道促销原则:
中介渠道促销分两种方式:房价促销(中介渠道售卖价促销)及其他类促销(赠/含早或赠送小礼品等)。
1、房价促销:正常售价为门市价的95折。
1
1)酒店在中介渠道所做的价格促销,必须优先考虑CRS,中介渠道促销价格不应低于CRS官网销售的价格。
2)中介渠道主推操作程序:所有主推酒店的房型售价为门市价的92折,酒店可根据经营状况,适当添加
保留房数量。
公司统一签订:由销售部统一通知区域销售助理,并选取主推酒店;由销售部统一执行操作。
(见附表二:主推流程及《渠道主推申请表》)
酒店自行签订: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主推。
2、其他类促销(赠/含早或赠送小礼品等):此类活动的赠品价值金额不超过30元。
五、中介渠道合作及维护:
1. 公司统一签订:由销售部统一管理,实行公司、区域、酒店分级维护。
酒店的开通、促销、更改房型、
售卖价等销售信息,需上报销售部审批,并由销售部通知此类中介渠道。
酒店PMS系统中
“旅行代理”的账号,由销售部统一规定,酒店按要求输入,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举例:
携程账号为:CHCTRP)。
2. 酒店自行签订:由酒店自行维护管理。
注:线上、线下中介渠道的促销、新签及续签,请参照销售审批流程执行。
六、特殊事项:
1. 新开业店或经营特殊困难店可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但必须上报申请,并经销售部门审核批准后,才
能实施。
2. 待酒店经营稳定上升后,需对所有线下合作中介渠道,重新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附表一:
表格:
渠道房型变更表.xl
s
2
3 附表二:
表格:
渠道主推申请表.xl s
注:酒店自行签订中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主推。
另附: 中介渠道管理办法Q&A
中介渠道管理办法Q
&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