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中介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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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有效整合公司资源,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的保险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中介业务指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所开展的业务。

个人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代理业务分为代理出单业务与代理介绍业务两类。

(一)代理出单业务指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并已向当地保监局报备,可以在代理机构设立出单点进行出单并收取保费的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出单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账号;3、具有一定客户资源,商誉良好;4、所代理的业务具有连续性,愿与我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5、单证及出单管理服从监管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分公司应对代理出单业务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总公司将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将立即取消其代理出单资格及其业务合作。

(二)代理介绍业务指经分公司审批同意,可以收取保费,但不设立出单点的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经纪业务的分类参照代理业务。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对中介渠道业务应实施集中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由公司集中管理的中介渠道业务应指定渠道管理专员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营销管理总部作为全系统保险中介业务的主管部门,对中介业务管理负有如下职责:(一)制定全系统中介业务发展策略和管理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考核体系;(三)帮助和指导机构发展中介业务;(四)全系统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五)对分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及管理;(六)代理出单点的审批及管理;(七)非公司标准版本协议的业务审核。

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提高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的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渠道的选取、培训与激励、监督和评估等方面来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具体要求和作用。

一、渠道的选取在建立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之前,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对渠道进行合理的筛选和选择。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战略,确定适合的销售渠道类型,如自营、代理、经纪等。

同时,还需考虑渠道的专业水平、市场影响力和合作意愿等因素,以确保渠道的质量和适用性。

二、渠道人员的培训与激励为了提高渠道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销售能力,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和激励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市场分析等方面,培养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激励措施可以采取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奖励优秀销售业绩、组织培训交流等方式,以激发渠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渠道的监督建立良好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必须包括对渠道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岗位,负责对销售渠道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接受渠道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司与渠道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渠道的评估针对销售渠道的管理情况和绩效表现,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渠道合规性等多个方面,以客观客观地衡量渠道的质量和效益。

评估结果可作为制定奖惩措施、调整销售策略的重要依据,以实现渠道管理的优化和持续改进。

总结起来,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实施有效渠道管理的保障和指导,它涵盖了渠道的选取、培训与激励、监督和评估等多个方面。

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保险公司才能够更好地管理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保险公司将获得稳定和可持续的销售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基本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中介渠道的销售业务也逐渐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基本办法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销售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二、中介渠道的定义中介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间人或代理机构向投保人销售投保产品的方式,这些中间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是经纪人、代理人、专业的投保顾问或销售机构等。

三、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意义和目的中介渠道销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合法、规范,同时优化中介渠道的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公司采取中介渠道销售的目的在于扩大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增强竞争力。

通过规范管理中介渠道销售,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

四、中介渠道销售管理的基本办法1、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销售管理体系,规定中介渠道的经营范围、许可条件和要求,明确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规范和监管责任。

同时,对中介渠道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及时更新收回许可证书。

建立闭环管理模式,实现信息互通。

2、加强中介渠道的聘用和培训保险公司应通过招标、招聘、择优等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中介渠道,并对其进行培训,帮助其了解公司的产品、销售理念、销售技巧等,并督促中介渠道加强对客户保密的意识和行为规范的学习。

3、完善中介渠道的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中介渠道考核机制,监督中介渠道的业绩和销售技巧,评估中介渠道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中介渠道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考核,并给予激励和奖励,提高中介渠道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4、促进中介渠道与客户的互动保险公司应加强中介渠道和客户的互动,通过政策激励、产品创新、客户体验等方式,提高中介渠道的客户转化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产险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4版)代理渠道包含代理业务渠道和代理其他渠道,代理业务渠道由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等细分渠道构成,各细分渠道定义如下:代理其他渠道指与经纪公司合作业务,代理渠道人员通过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间接拓展的业务,以及代理渠道人员拓展的自身业务。

代理其他渠道业务不属于本渠道鼓励发展业务第四条为合理区分省会型机构和城市型机构的差异性,本办法中将二、三、四级机构归类为一类区域机构、二类区域机构和三类区域机构。

一类区域机构包括:(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二)有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

二类区域机构包括:(一)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及保费规模3000万以上的四级机构;(二)郊县业务部。

三类区域机构包括:保费规模在3000万以下的四级机构及所有的乡镇机构。

-3-第五条代理业务区分三种作业模式。

(一)维护型作业模式(二)拓展型作业模式,一个渠道经理管理3名及以上客户主任(三)个代营销部作业模式第六条代理业务部下设五类岗位:渠道总监、渠道总监助理、渠道经理(维护型渠道经理、拓展型渠道经理、个代营销部经理)、渠道主任(客户主任、个代营销组主任)和专员助理。

(九)原服务专员(维护型S)需按照个人技能及岗位需求等因素转岗,2014年不新增,14年底前必须转岗结束,转岗前薪酬结构及机构自选项和维护型渠道经理(M)一致,其中年终奖涉及保费、品质等指标和对应渠道经理一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渠道设立第九条一类区域机构符合代理渠道定位的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可以设立代理渠道。

第十条二类区域机构符合代理渠道定位的年保费计划超过200万,可以设立代理渠道。

第十一条三类区域符合代理渠道定位的年保费计划超过120万,可以设立代理渠道。

-4-第二节组织设立第十四条一、二、三类区域机构代理渠道的销售组织统一为代理业务部,组织设立的标准为年保费计划达到1,000万。

保险中介管理办法

保险中介管理办法

保险中介管理办法保险中介是现代保险市场的重要一环,其作为保险产品供需双方的桥梁,承担着引导保险消费、提供服务咨询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保险中介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保险中介的定义、管理办法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保险中介的定义保险中介是指专业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咨询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承担着向消费者介绍、解释保险产品的责任,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并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等职责。

保险中介既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人等机构,也包括独立从业代理人和自由销售员等保险中介个人。

二、保险中介的管理办法1. 注册与监管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注册和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和批准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以及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

注册与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中介机构的稳定经营和提供优质服务。

2. 经营资格和从业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和保险代理人的聘任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和要求。

通常来说,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从业人员,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保险代理人则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规范。

3. 信息披露和合同签订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保障范围、费用等重要信息。

同时,在与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中介机构需要详细解释合同的条款和责任,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晓合同内容。

三、保险中介的发展趋势1. 数字化转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也在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采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建设智能化平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现在线投保、在线理赔等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2. 多元化服务未来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保险销售和咨询,而是扩展到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领域。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销售中介分类保险销售中介分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管理。

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八条中介业务管理实行总公司、二级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的管理。

二、三级机构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公司中介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制定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和检查二级机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四)开拓和培育全国性、重要中介渠道以及关系维护;(五)分支机构参加中介渠道招投标保险业务的协调;(六)指导和协助二级机构发展中介业务;(七)保险中介的资质、信用及价值管理;(八)管理中介机构信息以及中介业务统计;(九)在中介业务上协调与监管部门和公司各部门的关系。

中介条线合作渠道管理制度

中介条线合作渠道管理制度

中介条线合作渠道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了配合公司“做大、做好”中介的业务发展战略,合理配置经代渠道资源,明确总分公司管理权责,防范渠道合作风险,促进中介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规范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渠道”)的合作协议签约。

适用范围一、渠道准入标准渠道准入以准入渠道的核心指标为基础,并结合参考标准。

原则上无既往经营数据的渠道不合作,特殊情况须另行报批。

(一)全国性渠道核心指标1.近三年年均标准保费23000万/年;2.近三年13个月保费继续率平均290%;3.机构重叠数25家。

(二)区域性渠道核心指标1.近三年年均标准保费2600万/年;2.近三年13个月保费继续率平均290%;(三)参考标准在满足核心指标的前提下,渠道准入还需参考股东实力、经营团队、风控水平、市场口碑、发展模式、人力规模、基本法客户资源、资信等情况,其中就经营模式和经营团队规定如下:1.经营模式根据渠道经营模式,可以分为直投模式、共建模式、打包模式、管理型总代模式。

各自的准入规则如下:(1)直投模式可准入。

(2)共建模式可准入,但需重点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费用分摊方式、出资比例、收益分配等。

(3)打包模式原则上不得准入。

如准入,除调研打包模式,分析经营风险外,还需考察办公场所、业务团队、业务人员出勤情况等,并出示经营情况说明,管理费模式原则上不得准入。

(4)管理型总代模式可准入,需考察系统科技实力、培训能力、管理团队实力,经审核,合格可准入。

2.经营团队董事长、总裁、寿险负责人、各机构一把手需做好背景调查。

总公司经营团队和机构一把手原则上需有长期寿险经营和管理经验,过往经营品质指标达标,市场口碑良好,经营管理无瑕疵,无业务品质及直接涉及经营销售行为的监管处罚记录。

二、准入渠道签约流程三、准入渠道签约资料审核合同签订前,总公司中介事业部、分公司中介业务部对合作渠道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标的情况等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将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中介渠道合作拟签协议审批表》、《拟签约合作中介渠道情况调研表》、《拟签约合作中介渠道工作计划承诺表》、《股东风险评测报告》(如有需要才附加)作为附件一并提交0A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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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相应岗位空缺。 (2)最近一次年终KPI考核结果为“优秀”及以上。 (3)通过分公司晋升面试。 2. 淘汰 任职满12个月(不含保护期)的客户经理须进行考核淘汰,原则上
每半年一次;任职未满12个月(不含保护期)的可不进行考核淘汰。考 核淘汰应合规进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予以淘汰:
(1)在职满12个月(不含保护期)及以上的,滚动12个月实收标 准保费未达到M1定级标准或KPI考核结果为“需改善”。
(2)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个人严重违规违纪,按规定应予以辞 退的。
(3)工作严重不称职,不适合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职级晋升与调降 (一)晋升
指非首次定级的团队经理/客户经理职级晋升。职级晋升与年度定 级同时进行(见附件10)。
(五)加强对所辖区域相关渠道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团队经理职责 (一)制定团队业务发展规划。 (二)对团队各项指标达成负责。 (三)负责团队所辖区域相关渠道业务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 (四)团队所辖区域相关渠道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重点开 拓新目标网点。 (五)建立团队完善的目标管理、计划考核体系;落实活动管理, 协助对客户经理进行考核。 (六)增员、组织团队培训,对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相关渠道保费及手续费结算,以及本团队费用管理、单 证、应收保费管理,保证业务、费用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职责 (一)对渠道网点的关系维护与业务拓展。 (二)落实所辖渠道网点业务续保。 (三)负责所辖渠道网点远程出单点的申请及运行管理。 (四)负责所辖渠道网点保险凭证的收集和送达工作,在远程出单 点批复之前。 (五)建立业务台账,负责所辖渠道网点保险费、代理手续费、应 收保费的定期核对、结算。 (六)协助单证管理部门做好所辖渠道网点的单证申领发放及核销 工作。 (七)组织对所辖渠道网点保险业务的相关培训。
(八)协助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人员选聘
第二十条 选聘条件 (一)团队经理 1. 认同公司文化,具有与英大共同成长的坚定信念。 2. 2年以上保险或相关渠道从业经历,具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 3.身心健康,无不良纪录。 4.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服务精神,有丰 富的渠道资源和团队管理经验。 5.熟悉当地中介市场,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业务拓展能力,能够 制定销售策略和激励政策。 (二)客户经理 1. 认同公司文化,具有与英大共同成长的坚定信念。 2. 2年以上保险或相关渠道从业经历,具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大 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受从业年限限制。 3.身心健康,无不良纪录。 4. 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服务意识。 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6.熟悉当地中介市场。 第二十一条 选聘流程 团队经理需经分公司市场发展部及人事行政部考察同意后,经分公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团队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相关渠道所有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 深度拓展,对目标网点进行拓展,达成公司下达的渠道业务计划与各项 任务指标。 (二)负责所辖区域相关渠道续保业务的跟进和达成。 (三)负责所辖区域相关渠道市场、目标客户的信息收集与反馈。 (四)落实公司相关渠道业务发展规划及管理要求,推动渠道业务 健康、持续发展。
(3)负责协调公司与中介渠道的“总对总”业务合作,参与和重要 中介渠道的业务洽谈。
(4)负责公司中介渠道业务推动和管理。 (5)销售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等。 (5)负责指导、考核分公司中介专业团队建设及业务拓展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分公司中介渠道及专业团队的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分公司中介渠道开拓与维护、中介专业团队建设与管理以 及相关指标达成。 第十条 分公司市场发展部对所辖各级中介专业团队及客户经理的 薪酬与考核、费用政策进行管理,并建立中介渠道业务成本核算体系, 定期对中介渠道进行成本核算和分类调整。 第十一条 分公司所辖各级机构设立中介专业团队,须经分公司审 批,同时报总公司中介业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为便于业务拓展,各级专业团队在对外展业时名称规范 为“机构名称+XX(渠道名称)业务部”(例:车商团队名称为“机构名称 +车商业务部”);同一机构有多个团队的,名称按数字排列,规范 为“机构名称+XX(渠道名称)业务N部” (例:车商团队名称为“机构 名称+车商业务N部”)。
司分管领导面试方可聘用;客户经理必须经团队经理推荐,至少经分公 司市场发展部面试后方可上岗。团队经理、客户经理需与分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
此外,人员选聘流程需符合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节 职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队经理序列职级设置
团队经理共设初级经理、经理、高级经理、资深经理四档十级。
职务
级别
V10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介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2012年版)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通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团队组建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人员选聘 第二节 职级管理 第三节 异动管理 第四章 薪酬体系 第五章 考核体系 第一节 指标设置 第二节 考核方法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八章 从业守则 第二部分 专业办法 第一章 车商渠道 第二章 经代渠道 第三章 银保渠道 第四章 交叉销售渠道 第三部分 附 则
第十三条 团队组建的原则 各级机构根据当地中介渠道业务市场容量、业务品质、管理能力和 客服能力等情况选择组建专业团队。 (一)车商、经代渠道 1. 城市型分公司原则上各渠道只允许成立一支专业团队。 2. 非城市型分公司所在地原则上各渠道只允许在本部成立一支专业 团队。 3. 三级机构原则上各渠道只允许成立一支专业团队。 4. 成立专业团队须向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报备;突破上述原则需以业 务报批的形式向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报批(见附件6)。 (二)银保、交叉销售渠道 1. 各分公司均须设立专业团队。 2. 三级机构酌情设立专业团队。 第十四条 团队达标标准 (一)团队达标标准详见第二部分各渠道规定。 (二)团队规模、人均产能按照实收保费收入计算。 (三)团队达标要求同时满足团队规模、人均产能及人数下限。不 满一年的按照实际设立时间对团队规模、人均产能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团队人员配置 (一)专业团队由团队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 (二)专业团队必须配备团队经理一名。在团队经理到位之前,可 由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客户经理拓展的渠道网点实行专属化管理,专人维护;业务 量较大的公司资源中介渠道,在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安排多人 维护。多人维护的渠道需事先向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报批。 (四)中介渠道网点设置远程出单点若需配置出单员,应按照业务 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出单员不属于团队人员。 第十六条 团队设立流程 团队设立部门按要求填写团队设立审批表->报分公司市场发展部审 批->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报总公司中介业务 部备案/审批。
1. 团队经理按照团队所达成的渠道业务计划对应的定级标准定级, 初次定级原则上为V1。新任团队经理,任职6个月后根据已达成的实收 标准保费折算成全年标准保费重新定级(见附件9)。
2.条件特别优秀的,可突破上述原则,需按照对应标准下调两档 定级,定级不得高于V6。突破原则的均需报总公司中介业务部审批。
3.团队经理由部门负责人兼任的,负责人不参与定级。 4.离司后重新入司的,必须按V1开始定级。 5. 定级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前完成。 (二)客户经理定级原则 1.客户经理原则上从初级客户经理M1开始定级。初次定级客户经 理,任职6个月后根据已达成的实收标准保费折算成全年标准保费重新 定级。 2.条件特别优秀的,可突破上述原则,需按照对应标准下调两档 定级,定级不得高于M6。突破原则的均需报总公司中介业务部审批。 3.由其他渠道团队人员转岗为本渠道客户经理的,按本渠道业务 标准保费规模重新定级。 4.离司后重新入司的,必须按初级客户经理M1开始定级。 5. 定级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类别晋升、撤职与淘汰 (一)团队经理 团队经理有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撤职。撤职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复 职: 1.任职满12个月(不含保护期)及以上的,滚动12个月实收标准
资深团队经理
V9
V8
V7
高级团队经理
V6
V5
V4
团队经理
V3
V2
初级团队经理
V1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序列职级设置
客户经理共设初级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
经理四岗十级。
职务
级别
M10
资深客户经理
M9
M8
M7
高级客户经理
M6
M5
M4
客户经理
M3
M2
初级客户经理
M1
第二十四条 定级原则 (一)团队经理定级原则
保费未达到V1定级标准或年终KPI考核结果为“需改善”。 2. 任职不满12个月(不含保护期)的,折算后未达V1定级标准
75%的。 3.达不到公司规定的管理要求,经所在部门提名且经分公司总经
理室同意撤职的。 (二)客户经理 1. 类别晋升 客户经理类别晋升,指从客户经理晋升到团队经理。客户经理类别
道及分公司市场发展部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客户经 理跨机构调动,经双方团队经理、分公司市场发展部负责人、分公司负 责人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节 异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异动管理 (一)人员异动类型 1.转岗:是指在团队内进行岗位调整。 根据考核结果、工作需要或个人意愿、同时符合岗位要求的团队经 理、客户经理进行转岗,需经团队经理、分公司市场发展部及渠道分管 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2.调动:是指所属团队/渠道/机构发生变化。 团队经理、客户经理跨团队、渠道调动,需经调入、调出团队/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是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及中介专业团队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及经营指标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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