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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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步将野生 动物及其产 品 区分 为野生动
20 0 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 于司法 关
物本身 、野 生动物具有 特殊利用 价值或 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施行后 , 审判 机关
年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 于审理走私 准 , 关 走私 、 非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两个解 释 是“ 生动物制品 ” 野 成为实践 中极易引起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附 表 中的 1 种 动 物 1只 或 者 象 牙 1 、 争 议 的 问 题 。2 0 北 京 市 森 林 公 安 机 0 根 0 8年
I、 Ⅱ物种 制品价值如何认定 , 目前 尚无
危 物种 进 出 口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核 定 ,但 也
录 I、 Ⅱ所 列物种在两 个解释 附表 中无 易达 到最高量刑档 次 ,另外两 个档次则 统一标准 。实践 中一些办案单 位邀请濒
有一些 审判机关另行 聘请物价部 门对涉
我 国《 野生 动 物保 护法 》 中并 无 “ 制 案 野 生 动 物 制 品 进 行 价 格 鉴 定 。从 结 果
释》 法释 ̄o o3 )《 ( o ]o号 、关于审理破坏 野 犀牛角 1 千克 , 即属 “ 情节 特别严重 ” 依 关办理 的夏某 等 4人非法 收购 、出售珍 , 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 法应 当判处 1 以上有期徒 刑( 私甚 贵 、 0年 走 濒危 蝴蝶 标本 案 中 , 案 国家一 、 涉 二
主 要 体 现 在 3个 方 面 :一 是 两 个 解 最高人 民法院均予 以核准 。量 刑档次方
对 于涉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
释未将《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 动物名录》 中 面 , 尽管 国家林 业局 、 农业 以作为 宠物饲养 的蜂 猴为例 , 走私案 品价值 标准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8.8)第一部分- [『法律相关』]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logs/48144665.html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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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什么是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

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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