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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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分散:我国的监护制度将监护权分散在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法院等各个主体手中,缺乏明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导致监护责任的划分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变得复杂和混乱。

2. 缺乏明确的指定程序:监护人的指定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出现指定不当或指定人死亡等情况。

此外,由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的滥用。

3.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普遍缺乏教育和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

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护能力和素质,减少监护责任负担。

3. 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程序: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护人资格的合法和有效性。

4. 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的磨难。

5. 加强监管和督促: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对监护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需要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监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监护制度得到了一系列的调整与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范围、对象、权限以及监护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一、监护制度的范围在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范围涵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要对其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同时承担起规范其日常生活的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协助其进行财产管理、代理行为和签订合同等。

二、监护制度的对象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对象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除了传统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还将老年人、人身受害者和其他需要依法受到保护的人纳入监护制度的范围。

这一改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无权益保护而导致的侵害情况。

三、监护制度的权限在监护制度的调整中,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权限和责任。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保管、管理和代理行为。

同时,监护人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妥善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民事纠纷。

监护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监护机构的建设为了更好地实施监护制度,民法典还明确了监护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监护机构是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事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监护人的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机构还可以为监护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

五、监护制度的完善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中对监护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监护机构的地区分布不均等。

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加大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完善监护机构的建设,确保监护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现代监护制度
现代监护制度主要是指现代各国的相关立法及其理论,其目的是为了 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
02
监护制度的类型与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 人、精神病人等。
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维护社会稳定
02
监护制度通过对危险人员的监管,能够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家庭和睦
03
监护制度通过对家庭成员的监督和保护,能够促进家庭和睦,
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幸福感。
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 护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 程度,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监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05
结论
对于监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01
监护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能够确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监护人选任问题
当前监护人选任机制不够合理,无法确保选出合 适的监护人。
监护监督问题
我国现行的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有 效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监护人未尽职履行义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
监护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社会认知不足
社会大众对监护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其作用的了解。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定义、现状及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 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担负着保护和关爱被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指导。

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参差不齐,有些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存在虐待和忽视的行为。

第三,由于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行监护责任产生困难。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以下是几点建议:3.1 详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明确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权益,不得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

3.2 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应当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3.3 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更加紧密。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应当对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给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3.4 加大监督力度应加大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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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键词: 监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内容提要: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

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

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由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所以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作了规定。

现在正值民法典起草,监护一章回归婚姻家庭编是理所当然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原封不动地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移到婚姻家庭编中呢?还是作较大的改动呢?监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广义的监护,还是狭义的监护??经专家小组讨论,关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作了本章规定,分设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

实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并对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的中止与丧失、在监护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专家建议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17条规定:(一)监护的设置关于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的必要性,我想与加强父母的亲权责任是一致的,故不在此重述。

至于监护的设置,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只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设置监护,即传统的狭义的监护制度,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设有亲权制度的国家,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

至于我国,在现在的专家建议稿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而且民法通则中一直实行的是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所以专家建议稿监护一章关于监护的设置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

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在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以及监护人欠格的情况。

1、监护人的种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不在父母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已成年的兄、姐;●选任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民政部门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政府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选任。

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特定组织"为监护人,专家建议稿设专条规定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即特定组织)担任监护人;未设福利机构的,由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特定组织"问题,监护人原则上应是自然人,否则难于履行监护的具体职责,但是有关青少年利益保护组织或有关福利及民政部门,是专门从事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或是专门的社会福利的机构,其本身就有维护不在父母保护下的儿童权利的责任,此种机构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福利机构,在没有福利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

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地有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组织,此机构或组织应属于可以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定组织。

2、监护人的欠格专家建议稿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实施监护的经济能力的人不可以做监护人。

在这里,专家建议稿与原民法通则规定的重要区别是(1)明确区分、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2)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不可以做监护人,只有自然人和特定组织才能成为监护人;(3)规定了监护人的欠格条件。

(三)监护监督人在专家建议稿中增设了监护监督人1、设立原则:凡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父母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

2、监护监督人种类●遗嘱指定的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公民的,以监护人以外与监护人亲等最近的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为监护监督人,或者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由被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为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是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的,以这些机构或组织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为监护监督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与民法通则原规定相比,专家建议稿对监护人的职责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行使和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按其性质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由父母暂时委托者,以所委托之职务为限。

●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会同监护监督人造具清册,在监护关系终止时清算。

●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经监护监督人同意的除外。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适用清算未成年人财产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经监护监督人的同意,监护人的监护费用和监护报酬,得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负担。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适用此条款规定。

(五)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专家建议稿对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以及丧失的宣告、恢复、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1、监护权的中止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监护权:●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监护权的。

2、监护权的丧失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监护权;●父或母滥用监护权,实施暴力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身心的或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使未成年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丧失监护权的。

●专家建议稿还规定,父母一方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都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依法为未成年人另行设置监护人。

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3、监护权的恢复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已被撤销的;●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父或母回到子女身边的;●刑满释放,恢复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并无不利影响的;●出于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宣告恢复监护权的。

4、丧失监护权的宣告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宣告,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5、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不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并非出于监护人过错的除外。

(六)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专家建议稿增加了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职责规定,以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规定监护监督人应当监督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履行监护的义务。

(七)监护关系的终止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监护人已死亡的;3、监护人已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却监护职责的;5、经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亲属和监护监督人的请求,在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的。

在监护人缺位,被监护人仍需监护时,应当为其另行设置监护人。

(八)临时保护人为了解决监护尚未开始前,被监护人需要保护的问题,专家建议稿中增加了关于监护尚未正式开始之前,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组织,选任临时保护人进行监护的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关于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专家建议稿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专家建议稿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不单指精神病人而是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置监护并明确规定,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的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的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成年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遗嘱形式指定被监护成年人的监护人。

3、选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选任。

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未设福利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监督人专家建议稿规定对于成年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也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只要监护人不是被监护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以更好地完成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护职责专家建议稿突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督、治疗、护养的监护职责,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根据被监护人的资力,尽力予以治疗护养。

(五)其他没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采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我们认为监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做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很不完善,经过修改,现在已搭成了一个关于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初步框架。

如果我们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修改、完善,我们将会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监护制度。

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第14卷第4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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