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一)
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的法律规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的法律规制制度的价值分析摘要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繁荣促进了股份制公司的快速发展,企业经济在发展到较高水平之后如何在平稳中继续进步成为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新目标。
然而作为股份制公司必然的产物,控制股东的存在为公司注入了强大的资本力量,但这种力量就是一把双刃剑。
近年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侵害公司债权人及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由于股权的过度分散,部分股东资金实力雄厚,所持股份多,就容易造成大小股东的利益差别。
现实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持有大宗股权的股东能够得到与其所持股份不相符的额外利益,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也能通过利用表决权的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合法”地上升为公司意志。
这种利益之间的纠纷来源于控制股东与其他各方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何能更为深刻的理解对控制股东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需要以价值分析方法为手段,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以分析把握。
关键词控制股东法律规制价值分析作者简介:李佳佳,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8-02一、控制股东滥权法律规制的价值依据(一)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对控制股东滥权进行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形式的平等,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利益和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应该是相同的;二是指股东间实质的平等,即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平等对待的精髓就是“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但是,衡量股东平等的标准实质上是以资本为基础。
因而,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的具体运作中必然演变为资本(股份)平等原则。
这既是经济、效率价值目标的使然,亦符合法律公平、正义之一般要求。
依此原则,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有可能对公司拥有多数的控制权,这样一股一权的原则受到了威胁,即表面上看,一股一权是一种资本平等的原则,但事实上,却可能造成控制股东操纵的不平等的后果。
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大全]
![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35ef03f00740be1e640e9ae5.png)
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大全]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法律制度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自十七世纪公司产生至今,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伴着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关系,但凡是涉及公司为交易一方的关系,都涉及三个主体: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债权人则通过与公司的交易获得最大的利益:共同的利益追求使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为纽带,共同投奔到公司名下。
但有利益追求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不仅关系到公司生产、发展,而且涉及到整个交易市场和交易秩序部门稳定,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那么公司法如何调整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平衡三方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三方利益关系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分四个部分探讨以上几个问题.一、利益均衡观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论基础现代公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此一理念在公司法一系列制度中均得到证实,并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公司发展史上,先有公司事实上的存在,然后才有作为法人的公司.公司演变为法人的立法动因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
事实上,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中,就贯穿了多元利益的冲突与利益规制的均衡这样一个反复互动的过程,当确立股东的无限责任以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出现抑制投资行为的倾向时,旨在激励投资和维护股东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便应运而生;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出现损及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一种企图克服以上责任缺陷的两合责任制度随之出现;当两合责任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其立法宗旨时,一种以有限责任为主导、两合责任为补充、严格责任为保障的旨在调和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冲突的公司责任制度体系便渐趋完善。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限责任公 司 ” 。这是 对 一人 公 司 的转 投资 限 制 和禁 止, 以防止和 限制 自然 人 利用 多 个 一人 有 限责 任公
司逃避法 律责 任 。
1 3 特别 公示 制度 .
鉴 于一 人 公 司的股 东 唯 一性 , 司 的所 有 与经 公
但是 ,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之一 ,
了我 国有责任 限公 司 的形 式 , 组织 机 构 设 置 的灵 其
活性 , 利于社 会资 金投 向经济领 域 , 大地推 动 了 有 极 我 国资 本 市场 的运 营 和发 展 。修 改 后 的《 司 法》 公
顺 应 了市场经 济发展 的需求 , 投资更加 多元 化 、 使 规 范化 。“ 人 公 司 的确 立 完 善 了 我 国公 司 法 律 制 一 度, 有利 于建立 合理 、 平等 、 平 的竞争环 境 , 善 了 公 完
第2卷 1
第1 期
长
春
大
学学Βιβλιοθήκη 报 V0 . 1 No 1 12 .
2 1 年 1月 01
J OURN HANGC AL OF C HUN U VE I Y NI RST
Jn 0 1 a .2 1
一
人 公 司债 权 人 利益 保 护 的 法 律规 制
杨 东 升
(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经 系,江苏 泰州 25 0 ) 2 30
7 5
司的封 闭性尤 为 突 出 , 司外部 相关 利益 者 , 公 如债 权 人 等 , 以了解公 司 的真 实经 营状况 。所 以 , 难 必要 的
所 列决 定 时 , 也就 是股 东会 的主要权 利 事项 时 , 当 应
采 用 书面 形 式 , 由 股 东 签 字 后 置 备 于公 司 ” 并 。因
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中是包括有限责任原则的,其实有限责任原则主要是对股东在某种权益上作出的相关规定,只不过通篇了解过我国的公司法以后也能够发现,公司法其实始终都是尊重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在基本原则之内来拟定关法条的。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
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
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二)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三)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基本原则各个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成文公司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
所以,认真分析、总结出符合公司运行规律和市场、社会对公司要求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公司法的精髓,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健康地实现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种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
公司法的原则反映了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集中体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
上述观点也有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似过于窄狭。
第二种观点笔者也有两点持保留意见。
一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将适用公司法基本原则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似有不妥。
二是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
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的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65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 表决权 ①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 的权利。 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 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 则。 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9
65
练一练
【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 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 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 固有权和非 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固有权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 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普通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和特别股东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出资人【6】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 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 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 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 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 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利益均衡视角下公司慈善捐赠法律制度探究

1 0 0 0 4 9 )
公 司慈善捐 赠与债权 人的冲突大致 町分为公 司利益与债权人 利 益的冲突和股 东利 益与债权 人利益的冲突。 债权人作为公司在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与其它交易主体关 系最 为密切的一方主体。换言之 , 只要公 司 正在 从事 经营活动 就必定 有债权 人的存在 , 它们之 间存在着千丝万缕 的联 系 , 不可分割 。不 可否认 的是 , 债权人期望公 司能够足额 、 按时地清偿其债务 。而公 司的慈善捐赠行 为从 其表面上看又可算是一种处分 自身财产 的内 部行为 , 这就会导致公 司资产在 短期 内迅 速减少 , 便发生 了连 锁反 应使得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 的减弱 。 而就股东利益与债权人 利益 的冲突 而言 , 公 司资本是 由股 东 出资构成 , 所 以股东 对公 司资 本享 有 收益分 配权 及资 产所 有权 。 从表面上 看公司慈善 捐赠作 为民法上 的一种 无偿法律 行为 , 这就
目 前《 公 司法》 并没有赋予公 司慈善捐 赠 的权 利。笔者认 为 , 有必要采取列举 的方式 , 在《 公 司法》 第5 条中加以明确授权 , 并辅
以兜底条款, 这样则可以明确表现出来了公司在慈善捐赠过程中
的权 利 所 及 范 围 。
为, 公 司慈善捐赠 已 日趋成 为构建社会 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 。 但与此 同时 , 由于公 司对社会生 活的参 与程度 日趋频繁 , 这 就导致
必定会对公 司股东 的利益产生 负面的影 响 , 进而 最终会影 响到股 东对其收益分配权和资产所有权 的行使 。 三、 我国公司慈善捐赠 中利 益均衡 实现 的法律制 度及激 励机
制 的 构 建
象 并不存在 合同合意缺 失等相关 问题 , 故 公 司慈 善捐赠 当属双方 法 律行 为。 其二 , 从本质上讲公 司慈善捐 赠合 同当属诺 成性 合 同。其实 质就是一种 民事赠 与行 为 , 但从另一方 面讲捐赠 该行为 又属于合 同行为 , 以此公 司慈善捐赠行 为当属于合 同行 为。《 合 同法》 明确 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让 以前可 以撤销赠 与。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一)自十七世纪公司产生至今,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伴着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关系,但凡是涉及公司为交易一方的关系,都涉及三个主体: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
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债权人则通过与公司的交易获得最大的利益:共同的利益追求使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为纽带,共同投奔到公司名下。
但有利益追求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不仅关系到公司生产、发展,而且涉及到整个交易市场和交易秩序部门稳定,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那么公司法如何调整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平衡三方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三方利益关系具有什么现实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探讨以上几个问题。
一、利益均衡观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论基础现代公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此一理念在公司法一系列制度中均得到证实,并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公司发展史上,先有公司事实上的存在,然后才有作为法人的公司。
公司演变为法人的立法动因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
事实上,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中,就贯穿了多元利益的冲突与利益规制的均衡这样一个反复互动的过程,当确立股东的无限责任以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出现抑制投资行为的倾向时,旨在激励投资和维护股东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便应运而生;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出现损及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一种企图克服以上责任缺陷的两合责任制度随之出现;当两合责任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其立法宗旨时,一种以有限责任为主导、两合责任为补充、严格责任为保障的旨在调和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冲突的公司责任制度体系便渐趋完善。
可见价值取向及利益均衡乃公司立法的核心问题。
二、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必然性(一)公司的发展壮大是股东、公司利益均衡的结果。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像自然人一样能对股东的全部出资及因此而形成的孳息享有独立的支配、收益等权利,它与股东在财产上完全分离,因此出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
自公司出现以来,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因此公司法对股东和公司关系的调整就立足于:一方面促使股东和公司所追求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对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所以公司法在促使股东、公司利益实现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使相关主体利益得到均衡。
(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是均衡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公司法调整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法也调整;公司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即公司外部关系,包括公司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
公司法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原因在于: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才有可能实现公司设立的目标,并满足投资者追求最大利润的愿望。
当交易进行的时候,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就成为公司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
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使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和转移了投资风险。
所以,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有限责任制度虽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成为公司法协调三方关系及均衡三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均衡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和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安全、顺利地进行,是公司法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也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其特征之一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
公司法首要任务是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公司的资本制度及治理结构等。
为了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其存在的目的,公司法将公司组织机构立法的重心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适当地缩小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从产生及发展过程看,公司是投资者实现其财产有效运用的重要方式。
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后,所有权即转化为股权和公司法人的权利。
为此,公司法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并且规定股东不仅享有公司收益的分享权,股份的处分权及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分割权,甚至赋予股东在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是提起诉讼的权利。
3、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而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与公司进行正常交易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实行的资本三原则对保障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现代公司法尤其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还应当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原本平衡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严重倾斜,直接威胁到公司的正常生产,因此在许多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逐渐形成制度,这是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精神的体现。
三、公司法关于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规定自十七世纪公司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国家产生,调整和平衡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是公司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
这种追求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所谓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法人资格,公司因此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它包括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责任独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及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而也是公司独立的首要条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独立财产表现在:第一,《公司法》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要求公司在经营期间拥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资产,公司资本一经注册,在数额上即不得任意减少。
第二,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一经成立,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也无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因此,公司财产最终是股东的,但公司经营期间,主要有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其次,作为法律拟制的产物,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对公司而言,其意志独立是其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
第三,独立责任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表现为:第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
第三,作为独立法律主体,除特定情形一F法律对公司人格否定之外,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英美法学家将公司独立人格形象的称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股东与公司隔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因此,独立人格制度对于公司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确立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它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不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被纳人法制的轨道,从而形成以公司为杠杆,投资者与债权人为两极的平衡体系。
由此,推动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仅仅将公司看作筹集资金的工具是一种传统的观点。
事实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人格制度的确立使公司成为最佳筹资的同时,已经使古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在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基础上的,以分权和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这一变革的结果。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意义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后,其投资利益并不能立即实现,只有公司有效经营,其投资才能得到回报。
因此为实现其投资利益,投资者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管理,或者由投资者本人直接管理,或者由职业经理人管理。
但在现代公司里,投资者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公司,他们只能将管理公司的权力交给职业经理人,但投资者并不愿意完全放弃对其出资的监管而任由他人去支配或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因而就组成了议事和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并通过该机构委派信任的人去对公司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同时,为了避免管理人员为单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又通过该机构派出监督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使其行为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在现代公司中就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类型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权利被划分为三个部分: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公司经营业务的执行权以及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
上述三项权利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行使。
公司法对上述三机关法律地位及权限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立法思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在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这一治理机构的运转在三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力平衡反映股东与公司管理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这正是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法律原因。
(三)公司资本制度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因为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所以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
我国《公司法》立法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而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视其主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最低限额是相当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