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25)韩晓春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在我国1985年生效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文件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两种文件。
英国是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但在英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或者说,在专利制度的初期,专利文件中并不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区分。
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人们发现仅仅在专利文件中说明自己的发明似乎并不够,人们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先阅读整个专利文件,并且再判断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范围很困难。
甚至发明人自己也感到很不方便,于是发明人在说明发明的专利文件的最后,总是习惯的概括一下自己的发明,以体现应当受到的保护范围,这就是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书。
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出现要早于权利要求书,而权利要求书亦不是政府首先规定的,而是发明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而创造的。
基于发明人这一成功的经验,英国于1883年率先在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权利要求书”,规定“对于正式说明书来讲,其结尾必须有一段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单独声明”,尽管当时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尚没有明确要求。
德国于1891年在专利法中强制性规定,每项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以定义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注)。
进入20世纪以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了权利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
而我国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1985年才建立起了专利制度,因此,在一开始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了权利要求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
了解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从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上看,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光有说明书不能很好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分离”出来的。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了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实用性判断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1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专利法第22条对实用性的定义是:“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实用性标准的把握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实用性定义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领域,是指广义上的产业,而不限于工业。
如第三产业中的洗染业、美容业等均包括在内。
2、在审查实用性时,不限于权利要求,还包括说明书中所对应的部分。
原因是权利要求主要是概括性的表示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有时不能单从权利要求书中判断出是否具有实用性。
所以,在仅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难于判断实用性时,应当结合说明书进行审查。
但是,对于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
即使权利要求未请求保护该方案,专利局也要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删除,目的是保证在授权文本中不存在违反自然规律的内容。
3、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时,从属权利要求不必然具有实用性。
这与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规律不同。
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生产某杂交植物品种的方案是可行的,但从属要求附加了一种不能重复再现的随机特征,则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
4、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逻辑上具有再现性,不要求已经实施。
这与评定科技进步奖的标准不同,评定科技进步奖必需要实际已经完成。
逻辑上的再现性这一特点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客体的特点、即概括性、上位性、抽象性所决定的。
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只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可能实施就满足了要求。
如前不久媒体上报导摩托罗拉公司发明了一种光线透过手机上的彩屏给下面的充电电池充电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如果经审查员审查,认为光线透过彩屏给电池充电是可行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而不必要求摩托罗拉公司一定要生产出手机来,摩托罗拉公司是一个专门生产手机的公司,如果该充电的技术得以突破,不可能生产不出手机来。
当然,事实上摩托罗拉公司或者生产有样机则是另一回事。
逻辑上的再现性再一个含义是指,基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具有概括性(权利要求无论大小均有概括性),如果要求实施,也不可能全部穷尽实施。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要求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要求
1.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得像一把精准的钥匙呀!比如,“一种具有独特功能的智能设备”,这可不能模棱两可,得清晰明确!就好像你找东西,得明确知道要找啥,不然不就乱套啦?
2. 从属权利要求就像是给独立权利要求锦上添花呢!比如说,在那个智能设备基础上,“还具有方便携带的特点”,这不就让它更完美了嘛,多好呀!
3. 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千万别含糊其辞啊!像“一种大概是这样的装置”,这可不行哦!那不是等于没说嘛,要斩钉截铁呀!比如,“一种能快速制冷的冰箱”,多具体呀!
4. 从属权利要求得紧紧跟着独立权利要求走呀,不能跑偏啦!假设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的工具”,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其具有耐腐蚀性”,这搭配多和谐呀!
5. 独立权利要求别写得太复杂啦!就像“一种有着极其复杂结构和多种复杂功能的超级玩意儿”,谁看得懂呀!简单直接才好呢,例如“一种实用的杯子”,多明白!
6. 从属权利要求要增强独立权利要求的优势呀!比如独立权利要求是“一辆酷炫的汽车”,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拥有超级酷炫的外观设计”,哇塞,更吸引人了呢!
7. 写专利权利要求可得用心呀!别马马虎虎的。
你想呀,如果写得乱七八糟的,那还能有价值吗?就像说“一种好像是这样又好像不是这样的东西”,这能行嘛!
8. 从属权利要求能让独立权利要求更上一层楼呀!假如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高效的机器”,那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加上“工作时超级安静”,这不是更完美了?
9.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真的很重要呀!一定要认真对待,才能写出好的专利来呢!
观点结论:撰写好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专利的质量和价值,必须得重视起来呀!。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为了更准确的理解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了解专利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以及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一、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专利性问题上的四种逻辑关系: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装置。
当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装置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
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产生了量变,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
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
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
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
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相对现有技术产生了新颖性(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必然有“新颖性”)。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
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
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
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
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
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
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
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
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
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2.D3.A4.D5.D6.C7.B8.B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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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为了统一和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通过权利要求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为了方便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
各国专利法均对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方式有明确的规范。
可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一、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此假设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1、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在1cm至5cm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为3cm。
上述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为从属权利要求。
显然,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最宽,所有带有锅盖的平底锅均包括在内了。
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为前序部分,这部分内容第一披露了主题名称,即“一种锅”。
第二写明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锅体和锅盖”。
这些特征不仅本发明有,现有技术中也有,但仍是不可缺少的和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特征部分是“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我们假定申请人认为“平底”是其发明的),该部分内容是该发明创造所作的贡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或者说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技术特征。
但是,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该区别特征必须和前序部分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起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即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锅体、锅盖和平底锅体这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共同构成的。
上述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尽管其是对权利要求2的限定,但仍属于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只不过是间接从属。
而权利要求4是直接对权利要求2的限定,亦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看出好处是,如果权利要求1被无效后,后面的
从属权利要求仍可能具有创造性而获得保留。
而如果权利要求1不被无效,则申请人获得了最大的保护范围。
但是,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
根据细则第21条的规定,如果发明创造不适于上述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比如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等,就可以不采取上述方式撰写。
但是,如果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多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如何撰写呢?根据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先写独立权利要求,再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写完了,再写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后是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就象前一个阿姨领着一队小朋友、后一个阿姨也领着一队小朋友一样。
这样撰写目的是使人一目了然,逻辑关系清楚。
由于上述撰写方法前序部分是已知的现有技术,对应于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部分。
所以也称为“背景式书写形式”,这种背景式独立权利要求的书写形式最早是德国采用,所以也叫“德国式权利要求”,这种撰写方式方便公众和审查员对哪些技术是现有技术,哪些是发明人作出的新贡献一目了然。
现已经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成为世界流行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注)
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如上述权利要求2至4均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内容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
其中的引用部分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该引用逻辑的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限定部分是“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该特征是发明人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的限定。
显然,限定后的保护范围窄了,但法律稳定性强了。
中间的用词是“其特征在于”,是用来连接前后两部分,以及用来划界的。
即前面的部分属于独立权利要求所具有的特征,后面才是附加的限定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还可以引用在先的从属权利要求,即间接的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如权利要求3。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在先权利要求时,可能发生引用两项以上在先权利要求的情况。
当在后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先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该在后从属权利要求就叫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在“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我们将上述权利要求修改一下,以说明:
1、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
锥形突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条形突起
4、根据权利要求2或权利3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或条形突起的高度为3cm。
其中的权利要求4即为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谓“择一方式引用”,是说只能以上述“或”来连接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而不能用“和”。
如果上述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是这样写就错误了:“根据权利要求2和权利3所述的锅”,原因是中间用词使用了“和”。
另外,根据细则的规定,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在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权利要求4不得被更在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原因是如果再被以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将造成判断上的混乱。
注:参见王胜利、刘义著《图解专利法》一书第34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