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关于遵义红色文化的辩论赛

关于遵义红色文化的辩论赛近年来,遵义始终以“全景域体验、全过程消费、全产业融合、全民化共享”的全域模式,坚持红色文化传承,推动绿色发展。
今天我们就这个话题举办了一场辩论赛。
学思践悟,知行合一。
通过辩论,同学们广泛收集资料,对红色文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增进对历史的尊重与敬畏,培养了学党史应当与时俱进、身体力行的意识,自觉将历史经验内化成精神养料,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此次辩论赛增强了红色资源的影响力,是党史教育、党建交流、馆校合作、社教活动、观众调研、青年座谈的融合,是新的一次创新性尝试。
未来,围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建设,遵义制定的总体布局是在“一核一线两翼多点”基本框架下,建设“十六展示园,遵义为中心;十一展示带,环廊为重点”,形成园、带、点结合的主题展示空间体系;采用线性展馆群的方法构建长征展馆体系;建立以“长征干部学院”为品牌的长征红色教育培训体系;依托长征历史步道建设打造“千里红军路”,串联沿线“百个红军村”,形成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的总体展示利用空间布局。
红色与旅游“联姻”,让遵义在融合发展中进一步凝心聚力、释放活力、点燃动力。
保护红色资源助推经济发展遵义以打造“红色传承精神高地”为目标,加快建设全国著名红色文化传承基地,努力把遵义得天独厚的红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优势、发展优势。
为此,遵义一手强化组织保障,一手强化制度保障,成立了遵义市红色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传承红色基因讲好遵义故事全面开创红色教育培训新局面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统筹推进全市的红色资源开发、阵地建设、文化研究、队伍管理等工作。
自2017年以来,遵义市制定了“红色传承精神高地”考核指标,对各级各部门开展红色传承活动有关工作进行项目化、指标化考核督查,将红色传承精神高地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
此外,遵义还深入实施“红色为先,全面推进”战略,扎实抓好红色资源保护开发这个关键点、红色文化研究整理这个切入点、红色故事宣传报道这个突破点,推出特色精神文化套餐,深度挖掘,赋予红色旅游产品更强的生命力。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一、总则为了落实贵州省关于文化公园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和《贵州省文化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有中国革命及历史文具有显著的文化遗产、传统风俗和艺术等特色的公共建筑公园,它是革命改革文化继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管理原则(一)视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为重大公共利益,维护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合法权益;(二)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突出长征精神与文化风貌,保护公园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全社会诚信观念;(三)行使公园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的安全;(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园中园民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规范文化公园经营发展行为,加强公园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园便捷、质量;(六)建立完善文化公园活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文化公园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公园和谐文化氛围。
四、园内活动(一)营造清新宁静的文化气氛,弘扬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传统;(二)精心策划文化展览活动,体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时代特点;(三)组织革命文化活动,提升公民文明观念,培养学习改革开放精神;(四)发挥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开展绿色低碳游览活动;(五)推进现代化管理、智慧化运营,维持休闲娱乐的有序秩序;(六)激发文化创意,实施园内文化创新方案,促进园内文化遗产的复兴。
五、管理职责(一)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由省、市、县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部门联合协调;(二)建设和管理文化公园的主要县级行政单位负有宣传、教育、保护责任;(三)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文化公园管理项目;(四)保障公园运营收入和费用,并制定文化公园的盈亏管理条例;(五)定期清理、保护文化公园绿化,严格控制土地、水资源的滥用;(六)及时整顿治理文化公园相关违规行为,加强文化公园内秩序检查管理。
六、责任追究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文化公园建设、管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文物局关于红军四渡赤水战役旧址-长岗毛泽东住居旧址等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红军四渡赤水战役旧址-长岗毛泽东住居旧址等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08.09
•【文号】文物保函〔2017〕1376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红军四渡赤水战役
旧址-长岗毛泽东住居旧址等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意见
文物保函〔2017〕1376号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军四渡赤水战役旧址-长岗马店会议旧址、长岗毛泽东住居旧址、长岗红军医院旧址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请示》(黔文物呈〔2017〕2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深化文物环境风貌影响评估,场地铺装及绿化景观设计应与文物历史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充分利用现有构筑物进行乡土化景观设计,避免过度园林化和景观世俗化,并补充相关设计说明。
(三)正面临街不宜设置钢丝网围栏,建议采用栅栏、绿篱等方式进行隔离。
(四)进一步优化旧址与道路、民居紧邻节点的处理,注意把控场地历史尺度。
(五)方案中应明确管理用房的位置、形式、体量、高度等,管理用房不应破坏文物环境风貌。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工程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8月9日。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国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
同时,贵州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贡献更大力量。
(二)战略定位。
——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
发挥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大胆试、大胆闯、主动改,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探索路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对外开放通道和平台载体建设,深入推动制度型开放,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升级版。
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历史公园建设方案

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历史公园建设方案1. 项目背景长城、大运河和长征是中国历史上的三个重要符号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传承和展示这些历史文化资源,我们计划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历史公园。
2. 建设目标- 保护:通过建设历史公园,保护长城、大运河和长征相关遗址、建筑和文物。
- 传承:通过展示和解释,传承中国长城、大运河和长征的历史文化价值。
- 教育:通过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 旅游: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 空间布局- 长城区域:修复和保护长城遗址,设置观景台和登山线路。
- 大运河区域:打造景观水道,修复船闸和码头,开展航行和观光活动。
- 长征区域:建设纪念广场、展览馆和纪念碑,用于展示和解释长征历史。
4. 设施建设- 游客中心:提供导览和咨询服务,设立展览厅和多媒体展示区。
- 休闲区:设置餐饮、购物和休息设施,满足游客需求。
- 教育区:建设教育中心和文化体验区,开展教育活动和手工艺制作。
5. 管理与保护- 建立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 强化保护措施:加强遗址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设立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巡查。
6. 宣传与推广- 建立官方网站:建设公园官方网站,提供公园相关信息和预订服务。
- 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宣传推广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和学术研究机构的关注。
7. 资金筹措- 政府投资: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 吸引社会投资: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建设,招商引资。
8. 预期效益-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发展。
-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旅游和相关产业的繁荣。
- 提高公众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认知,推动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9. 实施计划- 确定项目立项和规划方案。
- 筹措资金,组织项目建设。
- 同步进行景点修复和设施建设工作。
- 宣传和推广公园,引导游客参观和参与活动。
以上是关于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历史公园建设方案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展进行进一步完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中宣部办公厅:现就朱登云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湘黔边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项目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红军长征很大一部分行程经过民族地区。
长征留下了伟大的长征精神,也播下了民族团结的种子,留下了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对当今民族工作仍有很大启示,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光大。
一、开展工作情况国家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挖掘革命文物中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性和时代价值,利用革命文物讲好民族团结故事,传承民族团结的红色基因。
近年来,国家民委将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塔卧湘鄂川渝革命根据地旧址、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纪念馆,四川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松潘县川主寺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贵州荔波县邓恩铭故居等一大批革命旧址、纪念馆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进传承党的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比如,积极开展红色主题宣传教育。
《中国民族报》开设了“总书记讲过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专栏,曾宣传报道了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发生的“半条被子”的革命故事,等等。
在研究制定政策中,重视利用红色资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在起草《“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中,将“推进长城、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关于对朱登云等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配合有关部门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积极挖掘宣传长征中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工作的成就,讲好长征中民族团结的生动故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26日由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6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传承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
包括:(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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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8号)《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文化自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所需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省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
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红色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省建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综合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审议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统筹重大资金使用,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州、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管理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定期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建设项目等状况开展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综合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有关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等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对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开展长征遗址遗存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价值,依法将其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并做好建档工作。
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认定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其临时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已经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集中连片保护措施,加强对其历史风貌的保护,对濒危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重点文物进行预防性、主动性保护。
第十三条可移动长征遗存中已经认定为文物的,该文物的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认定为文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每2年开展1次文物维护保存状况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排查工作,建立文物排查档案,并报上一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征集、调查反映长征史实、长征精神的口述资料、文艺作品、历史故事、民俗活动等,做好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主管部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依法开展与长征相关的烈士纪念设施作为文物的认定、登记等工作。
与长征相关的,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史志研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的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长征主要线路为核心,建设和完善纪念设施,打造与长征文化主题相协调的城镇、乡村以及景区、景点。
第二十条管控保护区由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新发现待认定的文物遗存临时保护范围构成。
管控保护区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主题展示区是指管控保护区以及邻近的周边区域。
该区域以会议会址、战斗遗址、渡口、伟人旧居、宿营地、长征历史步道、烈士陵园、纪念馆、展览馆等长征文物或者展陈设施为载体,通过讲解、情景体验等方式,宣传长征历史,彰显长征精神。
主题展示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体量和规模、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主题和特点,在管控保护区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城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规定,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二条文旅融合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主题展示区为核心,依据就近就便、可看可览、主题协调的原则,结合周边区域特色历史文化、自然景观、民风民俗、现代文旅等优质资源规划建设,是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文旅融合区的建设应当使长征文化与旅游资源充分融合,具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传统利用区是指红军长征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当地城乡居民和单位、社团的传统生活生产区域。
传统利用区内应当合理保存传统文化生态,适度发展文化旅游、特色生态产业。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长征文化研究,引导长征精神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交通、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满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参观、游览、研学等需要,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导览导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厕、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消防、医疗、救援等应急设施,科研、会展等公益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
第四章利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功能价值,推动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关联的古镇古村、古城墙、古道、传统民居、宗祠等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等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创作、出版长征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引导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沿线地区立足文化特色和区域功能定位,深入发掘地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与长征关联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体育休闲、艺术娱乐、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挥集群效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文化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文创旅游产品,推出经典旅游线路,开展品牌塑造和营销推介,开发长征文化体验游和研学旅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宣传,可以在有条件的展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场馆设置长征文化体验内容,推广长征文化体验游。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各级各类学校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开展现场教学、现场教育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与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开展主题活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烈士纪念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依法开展纪念活动。
第三十五条利用长征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其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长征历史和长征精神以及相关人物、英雄烈士、事件。
第五章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开展督查考核,加强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