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下)
现金管理制度(十篇)

现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透明、服务会员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以及《社会团体组织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1、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会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出纳人员按规定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根据财务会长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据实办理收付款业务。
未经财务会长审核的付款凭证,出纳员不得擅自支付款项。
5、协会财务人员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收支清单),列出收入及支出明细,报告本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每月的财务报表要于次月____日内分别报送秘书长、财务会长、会长。
6、协会财务人员应认真保存各种单据,如凭证、库存现金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据以入账的工资发放表等,防止由于单据的遗失而造成账实不符。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提交的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由会长审核,经理事会通过并执行。
(三)协会的日常财物计划,属于预算内开支的:由秘书长审核、财务会长审批;属于预算外开支的实行三级审批制度,(财务会长、常务会长、最后向会长报批)。
(四)协会的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指定专人负责。
(五)协会财务应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动态,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并将经营活动分析编制成财务报告,分别报送秘书长、财务会长、会长。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那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4篇)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个部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高效、安全和透明。
其目标是确保合理的现金收支、妥善保管现金资产、防控现金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与要求1. 现金收支管理- 全面监控和核实现金收支流动,确保收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严格执行现金预算,合理安排现金使用。
- 加强现金收支事项的登记、审批和记录,保证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现金资产保管- 建立健全的现金保管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性。
- 自动化管理现金资产,使用现代化的现金管理工具和设备。
- 加强对现金的分类、整理和储存,确保现金的完整和准确。
3. 现金风险防控- 确定并评估现金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 加强内部控制,避免现金的滥用、挪用和浪费。
- 进行现金流量分析,预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现金紧缺或流失。
4. 经济发展与现金管理- 推动现金管理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相结合,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 大力发展电子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的使用。
-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改善现金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现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构和责任部门- 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现金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级现金管理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现金管理规范和有效。
2. 严格监督与违规处罚- 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维护现金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3.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加强现金管理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管理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 鼓励社会各界对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参与,推动现金管理的改善和进步。
通过以上规定,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收支、资产保管、风险防控和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2)现金管理条例是指对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等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管理、使用和保管现金的一系列规定。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范本(2篇)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经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
二、现金保管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现金保管设施,确保现金安全。
2. 现金保管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潮等。
3. 现金保管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现金清点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现金清点制度,确保现金清点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2. 现金清点应采用专门设立的清点室进行,保证清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3. 现金清点工作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清点技巧与方法,确保清点结果准确。
四、现金运输1. 现金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现金运输的安全与顺利。
2. 现金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现金安全载运。
3. 现金运输路线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现金存取1. 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现金存取制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现金存取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存、取现金的准确性与安全性。
3. 现金存取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的身份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六、现金销毁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现金销毁制度,确保现金销毁的安全与合规性。
2. 现金销毁应由专门设立的销毁室进行,保证销毁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3. 现金销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原则上不得留下任何现金碎片。
七、统计报告1.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现金管理统计报告,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 统计报告信息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状况,不得隐瞒、篡改相关数据。
八、监督检查1. 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现金管理制度(全新完整版)

现金管理制度(全新完整版)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二、现金管理基本原则2.1 现金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2.2 现金收支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3 现金管理应实行预算管理,加强现金流量预测,合理控制现金余额。
2.4 现金收支行为应透明公开,便于监督和审计。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管理(1)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严禁现金坐支。
(2)公司各部门收取现金时,应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
(3)公司各部门应定期对现金收入进行核对,确保现金收入与银行存款一致。
3.2 现金支出管理(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制定现金支出预算。
(2)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现金支出,严禁无预算支出。
(3)单笔现金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4)严禁使用现金支付个人消费、投资等非公司业务支出。
四、现金存放与保管4.1 公司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人员,负责现金的存放与保管。
4.2 现金应存放于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4.3 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4.4 现金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措施。
五、现金报销管理5.1 员工因公支出现金的,应保留相关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
5.2 报销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报销事由、报销金额、报销时间、报销人等。
5.3 报销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5.4 严禁虚假报销、重复报销等行为。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6.1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司现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6.2 发现现金管理违规行为的,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现金管理制度(6篇)

现金管理制度一、银行存款管理相关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对单位银行的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
(二)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研究所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事于本研究所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
(三)银行账户必须保密,非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各部门需领用支票(不包括现金支票,仅指转帐支票),必须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核算无误后,方可领取支票。
(五)财务部支票保管者,对领用的支票建立领用登记手续,使用发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印章。
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六)支票填妥后由印签保管者加盖印鉴,领取的所有支票,必须填写清楚日期及收款单位全称,不允许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不允许转让,抵押。
不允许签发与发票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七)支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使用发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印章。
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八)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因业务需要领用印鉴时填写“公章领用申请表”。
(九)每月下旬去银行拿当月的回单,取回的回单作为单据附在凭单后面入账。
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本研究所日常用的现金由出纳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柜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
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
(三)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货款、项目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三条单位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集中管理:实行现金收支集中管理,确保现金收支透明、规范。
(三)节约使用:合理使用现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保障: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第二章现金收支管理第四条单位现金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现金收支应当实行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目准确无误。
(二)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三)单位现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单位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单位现金收支的审批程序:(一)小额现金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一般现金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现金收支的记账要求:(一)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二)现金支出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三)日记账应当定期与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现金库存管理第七条单位现金库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
(二)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库存安全。
第八条单位现金库存的盘点程序:(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现金库存盘点。
(二)盘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现金库存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三)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安全责任。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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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坐支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
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
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银行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面管理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逐笔审查。
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应查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尤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有无出租借账户;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
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②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③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④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
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⑤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⑦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⑧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⑨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同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