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之社会学方法浅析

法律解释之社会学方法浅析
法律解释之社会学方法浅析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规则与事实发生冲突时,借助于法律技术,例如类比推理、法律发现以至于立法等手段。来弥补那些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被立法者所发觉的法律漏洞,从而起到一种调和作用,以期消除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不同步。与此同时,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还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填补规则不确定而出现的权力真空。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解释等。学者们对于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先后顺序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即:文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文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文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而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是最后的选择。这一解释间的排序虽然确认了某种解释方法相对于另一种解释方法具 有优先性,却难以回答在何种情况下,后位的解释方法可以取代前位的解释方法。当面对疑难案件时,其判决将是充满未知数的,进而导致司法过程不具有可预期性,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法律解释,司法可以巧妙地回应一些深刻的社会麻烦,并有助于缓解传统的司法意识形态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所施加的压力。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人们往往偏向于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去完成解释,因为这只需要考虑较少的解释因素,并可以使解释的结果一目了然。这种逻辑体现的是形式合理性,即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然而这种形式合理性的缺陷表现在,它试图把实体性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来一并处理;而且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需要综合权衡法律内外的各种复杂因素。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法官必须兼顾法律规则与个案案情,平衡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法律解释就是要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下面通过分析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来解释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如何选择解释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读书报告 杨磊 本人通过前人经验分别从每个章节进行归纳总结,把一些自认为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成一篇五千字左右的读书报告,个人能力有限,如有错漏之处,望老师批评指正。 第一章导论 一、科学方法 1、知识的几种来源:常识:众人经验的积累。传统:历史形成的观念,经验个人经历的积累。权威:众人公认的依据,科学:符合逻辑的经验总结。科学的特征:科学是经验的,根植于、依赖于,科学是命题式的,形式结构,科学是逻辑的,符合正确的思维,科学是操作的,可实际检验,科学是趋于抽象的。概括、理论,科学是趋于系统的,完整体系,科学是累积的,相对的、部分的。 二、社会研究的概念与特征:1.社会研究的定义,研究:提出问题,寻求答案的过程。社会研究:利用经验去研究人们的行为、态度、特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2.社会研究的特征,研究的主题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研究的方式是经验的,而非思辨的。研究的问题是科学的,而非判断的。3.社会研究中的困难人的特殊性:感情、意识、霍桑效应;研究的干扰性:研究本身是一种行为;现象的复杂性:果多因、一因多果;特定的限制: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 三、方法体系:方法论研究的逻辑和哲学基础;研究的规则和程序体

系; 四、研究过程: 1.选择问题阶段:研究主题与研究问题 2.研究设计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案 3.资料收集阶段:四种主要方式 4.资料分析阶段: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5.得出结果阶段:研究报告与成果交流。 第二章:理论与研究 一、理论及其层次:1.理论的层次: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微观理论; 2.衡量理论优劣的标准:范围广泛,精确性高,结构简练。 二、理论的结构: 1、概念:对现象的一种抽象,事物的属性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2.概念的功能:提供交流的工具,提供观察的视角能够分类和概括构成理论的元素;3.变量:具有一个以上取值的概念可以实际测量的概念;4.变量间关系:相关关系(共变关系)因果关系,共变关系,时间顺序非虚假关系;5.命题:关于概念的特征或概念间关系的陈述;6.假设:关于变量的特征或变量间关系的陈述可用经验事实检验的命题;7.理论建构研究:归纳推理从观察到概括从概括到理论暂时的、相对的、或然的理论;8.理论检验研究:演绎推理竞争解释与理论检验的需要。 第三章:选择研究问题 一、研究问题及其来源1、什么是研究问题:研究主题问题领域2、研究问题的来源:社会现实,个人经历,相关文献。 二、选题的标准1、重要性:意义、价值;理论、实践; 2、创造性:知识积累、独特之处 3、可行性:主、客观限制。

社会研究方法复习风笑天版

第二讲:选题与文献回顾 ?第一步:选择主题 ?第二步:文献搜索 ?第三步:论证设计 ?第四步:文献研究 ?第五步:文献批评 ?第六步:完成综述 一、研究问题及其来源 (一)研究问题的来源 命题自选课题命题+自选 (二)研究主题 研究主题指的是社会研究所涉及的某一类现象或问题领域。与研究问题相比,研究主题相对宽泛,也更具一般性。 一个研究主题中可以包含许多个不同的研究问题。而选择研究问题的过程则常常是从宽泛的研究主题开始,逐步缩小的更为集中的研究问题。 (三)问题意识的三个层面 第一,要带着问题意识去发现研究问题是如何呈现的; 第二,进入研究领域,探寻研究领域中的问题体系; 第三,提出解决研究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二、选题的标准 重要性:是指研究问题所具有的意义或价值。 创造性 可行性:是指研究者是否具备进行或完成某一项研究课题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 合适性:是指所选择的研究问题最适合研究者的个人特点。 三、研究问题的明确化 ◆研究问题的明确化:指的是通过对研究问题进行某种界定,给予明确的陈述,已达 到将头脑中比较含糊的想法变成清楚明确的研究问题,将最初比较笼统、比较宽泛的研究范围或领域变成特定领域中的特定现象或特定问题的目的。 缩小问题的内容范围 清楚明确地陈述研究的问题 日常生活兴趣向研究问题的转化 四、文献回顾 ◆文献回顾,也称为文献考察或文献评论,是指对到目前为止的、与某一研究问题相 关的各种文献进行系统查阅和分析,以了解该领域研究状况的过程。或者说,就是一个系统地识别、寻找、考察和总结那些与我们的研究有关的文献的过程。 (一)文献回顾的意义 1.帮助研究者熟悉和了解本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2.为研究者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3.为解释研究成果提供背景资料。 (二)文献回顾的步骤 1.查找相关文献 2.对文献进行选择 3.阅读和分析文献 (三)对文献的分析与论证 1.论证要具有层次性 2.围绕中心议题展开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 量 张力婷2010049007法学101 2011/6/20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价值衡量又称作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方法,上世纪60年代兴起于日本。它冲破了概念法学的樊笼,主张在进行法的解释时,应当僭越概念法学奉为圭臬的形式三段论,在法义不明存在多种解释之际,须针对从属于具体事实的利益作价值的衡量和判断。利益衡量论的生成源于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一般认为,利益衡量论在日本的最终生成,是德意志的自由法学运动和美利坚的现实主义法学双重作用的结果。 价值是法学一直不变的主题,利益在法律中的重要程度,对于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所追求的也正是实现利益的平等,或者可以说是最大化的争取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中利益价值的均衡分配与否成为法学家所追捧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法官即使在判例案件时价值也会影响法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在法官的裁断过程中是自然而然的下意识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法官在了解个案事实后总是习惯先入为主。可以说,利益衡量论的最大贡献是发现了业已存在的这种思维方式。正如加藤一郎指出的:“法学乃是以控制人的行为、预先规范人的生活的法为根据的,裁判中加入实质的判断,是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的自然之理”。这就更显示出了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的重要性。 一、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 1 法律解释的释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其中用词的基本含义为,法律,主要指制定法;“法律文本”指“法律条文”;“意思”也即通常所说的“含义”、“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或者说“涵义”和“指称”;“理解”指解释者对法律文本意思的内心把握;“说明”指对理解结果的外在展示。简言之,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2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的界定

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1]是国外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方法[2],这些方法都体现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些洞见,揭示了部分真理,也都受到部分法官和学者的主张与支持,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加以取舍和协调等问题,则一直聚讼纷纭。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著名教授埃斯克里奇(Eskridge)长期以来一直研究立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居于美国学界的领先地位。[3]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人类所有解释活动的一个分支,要深入理解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必须回到对解释活动本身性质的探究上。而针对解释活动的特性在法学之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些文献加以系统考察以深化对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他于199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4]的论文,企图将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所创建的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5]他根据加达默尔诠释学提出的动态(dynamic)法律解释理论[6]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7]虽然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埃斯克里奇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但其中确实也蕴涵了很多真知卓见,而且在转型中国的法律解释中强调法律解释的动态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对该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意图推进国内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水平。

加达默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具有排他的适用力,不应过度地指导和约束解释者。无论解释者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解释永远是通过历史传统为中介,寻求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对真理的共同理解。论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考察加达默尔的论点以及对其论点的哲学批判。 论文第二部分考察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诠释学认为,将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本、立法者的预期或者当前的政策,都无法帮助获得法律含义之真理。这些视角应当协同努力,并互为补充。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将法律解释看作是解释者的当下视角和文本以及立法者的历史视角之间所进行的对话(conversation)。法律解释的辩证法既非考古学或文本主义的观点对解释者的强加,也非解释者用自己的观点取代法律文本的观点,而是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富有成效的对话。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动态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基础,有助于建立一个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且为思考法律解释中的一些特别的问题,如解释的戒条、立法史的运用以及法律先例的角色等问题提供帮助。 论文第三部分考察我们能否从那些反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的主要观点中获得一些有关法律解释的真知灼见。以对加达默尔理论的哲学上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于加达默尔式动态性法律解释理论存在三种反对意见。第一种涉及被广泛提出的“反多数民主的困境”,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动态性法律解释无视议会作为首要的甚至排他的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这种反对意见的问题在于,诠释学已经说明对于久已通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社会研究方法》复习笔记

《社会研究方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社会研究导论 第一节 (一)社会研究:指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社会现象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做出科学认识的活动。 (二)社会研究的特征:1目的性 2经验性 3理论性 4社会性 (三)社会研究的基本要素:1社会研究的主体 2社会研究的对象 3社会研究的内容 4社会研究的方法 社会研究的主体有:1社会研究活动的组织者 2社会研究项目的委托者 3社会研究项目的承担者 4社会研究的资助者 5社会研究者个人 类别概念是指由具有相同属性或特征的人或事物所构成的一个类别。 集合概念社会研究是指由一些分子所组成的集合体。 组织、社区、国家、社会等概念都是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最大的特征是“总体大于部分之和”。 各项社会研究的内容分为五种:1现状调查 2态度调查 3因果分析 4预测分析 5对策研究 第二节 (一)社会研究的目的:1探索未知的事物 2验证不确定的知识 3扩展已有的知识 (二)社会研究的意义:1社会研究的理论性意义 2社会研究的应用性意义 (三)社会研究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 2、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 3、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 4、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 第三节 (一)社会研究方法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1、是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保证社会研究的客观性 2、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提高社会研究活动的效率。 (二)现代社会研究方法的特征:1、经验性 2、理论性 3、规范性 4、多样性

1、社会研究的方法论 2、社会研究的研究方式 3、社会研究中的具体方法和技术 社会研究中的研究方式,分为:问卷调查研究、实地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 第四节 (一)社会研究的一般过程:1、确定研究题目阶段 2、研究设计阶段 3、收集资料阶段 4、整理和分析资料阶段 5、研究报告的写作和发表阶段 第二章社会研究的主要类型 第一节 1、从研究的性质上看,分为理论性研究、应用性研究; 2、从研究的目的上看,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 3、按照调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普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 4、从研究方法上看,分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 5、从研究的时间尺度上看,分为横向研究、纵向研究。 (一)理论研究关注点:在于探索现象之是的因果关系和增加对社会现象内在规律的认识。 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哲学和历史学研究的不同:(简答) 1、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哲学研究的不同主要在其理论抽象的层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 2、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历史学研究的不同主要在于前者更注重对当代社会问题的社会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 (二)应用性研究:是指针对现实问题,旨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经验研究。 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研究目标的不同。 应用性研究的主要类型:社会生活状况研究、社会问题研究、社会政策研究、社会影响评估 第二节 从研究的目的划分,社会研究可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 (一)探索性研究:是研究者在整个研究工作的前期阶段中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的过程。探索性研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实地考察;2、请教专家;3、查阅资料。 (二)描述性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描述的准确性和概括性。 描述的概括性包含两层含义:1、描述研究要反映总体状况的一般特征; 2、描述研究也要对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作准确的概括。 描述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社会现象的状况、过程和特征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 (三)解释性研究:是对于社会现象或事件之间因果关系和研究。 第三节 (一)普查(又称普遍调查或整体调查):是指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无一例外地逐个进行的调查。 普查的主要特点:1、结论确定 2、资料精确普查的形式比较规范 3、调查项目少 4、工作量大。 (二)抽样调查:按照一定的方法从研究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些个体作为样本来进行调查,并通过样本统计量来推论总体情况。

论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 法律解释是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由之路。开拓思路,运用多种思维方法进行法律解释是实现立法目的、解决现实矛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标签:法律解释;司法裁判;思维方法 1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又是保障法律活力和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抽象概括的,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只有对法律做出理解和解释,才能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当中;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中有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决定了任何制定法都是有局限性的,只有通过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总之,法律非解释不能适用。这种结论不仅得到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证明,而且在法学界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政治家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明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哲学家伽德尔认为:“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也认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事实上,法律解释活动是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作为法官应该掌握的一门基本方法和技巧。法律解释不仅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还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无论是对于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还是公诉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如何使法律解释体现公平、公正与正义,其运用的解释方法就非常重要。 2 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 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在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常见的有,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其中又可细分若干小类,例如文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十几种方法。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解释有四个基本要素,即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化要素。萨维尼认为:“不能根据自己品位和喜好来选择四种不同的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

社会学研究方法(风笑天)读书笔记

《社会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风笑天) 《社会学研究方法》这本书正是总结了各种社会学内容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是社会学研究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从整体上讲,书中对概念、理论、方法、技术等只是的介绍都是比较全面的,内容安排上全面系统,很有逻辑结构,很好的把握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其语言也是通俗易懂,对各种方法技术,特别是操作过程、具体方式都能进行详细具体的阐释说明,并结合大量的实力证明,使人能很容易接受和学习。 从结构上看,书的内容是分为三大部分来讲的,分别是社会研究基础、社会研究的基本方式、资料分析与表达,这三部分是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的。 首先,必须了解和掌握社会研究的基础,这是学习一门方法论所必须的了解的内容和知识。这些基础简单的说就是社会学研究的是什么,研究的意义是什么,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研究是最好的,以及如何进行研究等等诸如此类的内容,这些内容看似简单但是的确是至关重要的。作者主要在第一篇(前六章)进行讲述。在分析过程中逐渐引出第二篇(七到十章),社会研究的基本方式,这是在掌握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要进行社会研究必须掌握的四种方式,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和实地研究。在第三篇资料分析和表达中,也是几种具体的操作方法。总之,三个部分之间互为补充,互为具体,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下面我们具体看看此书的精华。 第一章:导论 本书第一章导论主要描述社会学研究的基础,明白什么社会学的研究,应该怎样研究,要研究社会学首先知道什么。 一、什么是社会研究? 1、社会研究是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社会世界中的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 2、社会研究具有三个特征,在社会研究中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3、社会研究的方法体系包括三个方面: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技术。 4、在社会研究中包括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 5、社会研究遵循一套比较固定的程序,我们将社会学研究的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1)确定研究课题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解释问题 凯尔森张书友法律解释之本质 法律机构(legal organ)若欲适用法律,其必先确定所适用规范之意义,即其必先“解释”该规范。因此,法律解释乃是一项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适用过程的智力活动(intellectual activity)。在个案中,我们谈论法律解释时常常会想到对制定法(statute)的解释,在从案件中适用的制定法中的一般规范(general morm)推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中的个别规范(individual norm)的同时,我们必须回答赋予此个别规范何种内容这一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宪法的解释,假如将在较低的位阶适用宪法,诸如立法程序以及紧急规则(emergency regulations),或者实施其他直接由宪法授权的行为;国际条约所创造的规范或习惯所创造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若被某政府、国际及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于个案,则也需要解释。此外,还有对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法律行为(legal transactions)等等的解释——一言以蔽之,一切法律规范皆须解释。非但如此,那些必须通过使其行为避免制裁而达到守法的个人,也必须理解法律以确定其意义。最后,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在描述实在法(positive law)

时也必须解释其中的规范。因此,我们就必须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机关(law-applying organ )的解释和个人以及(尤其是)法律科学的解释。 首先,我们将讨论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适用行为之相对不确定(Relative Indefiniteness) 法律秩序(legal order)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譬如宪法与制定法,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之关系乃是一种决定(determining)或拘束(binding)关系:上位规范规制创制下位规范之行为;上位规范不仅决定下位规范创制或行为之实施程序,而且——有可能——决定规范或行为之内容。此种决定都从来是不完全的,上位规范不可能从方方面面对其适用行为进行拘束,常常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裁量(discretion)之空间,因此与下位规范相关的上位规范仅具有框架特征,而有行为填充之,纵然再细致的命令也必须给执行命令者留有或多或少的裁量空间。若A机关命令B 机关逮辅C人,B机关也必须依其自身之裁量决定何时、何地及如何执行逮捕命令——这种裁量的必要性源于命令机关未能预见、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预见的复杂环境。 (二)法律适用行为之有意不确定(Intentional

城市社会学复习

第一章 1、城市社会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城市发展研究、城市空间结构研究、城市生态与生态城市研究、城市社会结构研究、城市化研究、城市文化研究、城市社会问题研究、城市规划研究、城市管理研究 2、城市社会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个占有主导地位的理论流派:人类生态学派、社区学派。 3、城市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一是城市社会学方法论;二是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与技术;三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社会学研究方法体系。 第二章 1、定义城市的不同学派有:防御说、私有制说、集市说、地利学说。 2、中世纪东西方城市发展有哪些不同点?答:a、从城市发展的进程来看,中国城市持续发展,而欧洲城市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衰亡到复兴的历史。B、从城市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中国城市是政治中心,主要承担军事、行政职能,而欧洲的城市主要承担经济职能。C、城市内部矛盾不同,中国中世纪的城市内部主要矛盾是封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而西欧的城市内部矛盾则是工商业者、自由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D、城乡关系不同,中国封建社会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特点不同。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是通过垄断价格、商品交换不等价实现对农村的剥削;中国城市是作为政治中心出现的,不仅在经济上剥削农村,而且在政治上控制农村。 第三章 1、试模仿沃思论述的“城市人格”及其成因方法,分析“乡村人格”及其成因。答:第一个因素:人口规模。农村人口减少,个性化与多样化的机会减少。随着农村人口减少,原先的竞争、理性的关系被初级程度降低,社会互动呈现实名制的特点。第二个因素:人口密度。一方面,密度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压力变小,是人与人之间的态度变得友善;另一方面,密度减少导致城乡之间的距离缩小。第三个要素:人口同质性。同质性构成了阶段和种族的界限。同质性越高,社会分化减弱。公共生活实名性和个人性程度提高。 2、根据新城市主义的观点,空间尺度与社会交往是怎样的关系? 答:新城市主义是建筑与规划之间中主张复兴传统社区空间格局的运动。 城市环境的设计要满足一下要求:a、尺度要小,所有场所都可步行抵达;b、要有适当尺度的公共场所,以便人们有机会参与更大范围内的公共性活动或表达和维护他们的社群利益;c、社区的格局是混合型的,以便满足居民的购物、娱乐、学习、交往、接受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需要;d、居民与工作机会应该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愿意工作的居民可得到的工作岗位在比例上是平衡的;e、创造有利于人们直接交往的人文环境;f、要有鲜明的街区建筑。所有的设计理念都指向促进日常际遇、人际交往、社群互动的目标,指向有助于培育和发挥社会沟通网络和社区归属感。 第四章 1、城市地域结构是城市功能组织在地域空间上的配置,是城市功能地域结构的表现。 2、城市区位优势指:a、交通的便利性b、经济腹地c、沿海通商条件d、原料产地 3、工业布局理论奠基人是韦伯 4、库利在货运中转理论中发现,城市可以成为服务周围地区的中心集散点。 5、传统的城市地域结构理论:同心圆模型、扇形模式、多核心模式、城市域模型。 6、都市带指有许多都市区连绵而成的巨大的、多核心的城市密集地域结构系统,它是城市发展经历了以集聚为主的城市化和聚集与扩散并行的两阶段之后形成的一种布局,是伴随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迅猛发展,作为城市化的新阶段在地域形态上的反映。 7、城市地域运动的两个特性:结节性和均质性,从而呈现两种地域运动:结节运动和均质运动。 8、简述同心圆理论、扇形理论、多核心理论的异同。 答:它们是传统城市地域结构理论。 同心圆理论: 是伯吉斯通过对美国芝加哥的研究总结出城市社会人口流动对城市分异的五种作用力:向心、专门化、分离、离心、向心型离心。城市内部各个功能区是按同心圆状配置的,围绕城市中心,形成许多环带。这些环带是:中心商业区,位于城市中y,是城市商业、社会活动、是民生活和公共活动的集中点,是城市的中枢;过渡带,围绕城市商业区形成城市的过渡带;工人住宅区,居住环境优于第二层中产阶级住宅带,居住环境十分优越,具有一流的旅馆和公寓,并且出现地方性的商业中心;通勤带,沿高速交通线路建设的高级住宅区。 扇形理论: 是美国社会学家霍伊特与1939年提出的是以房租指标研究城市地域运动,交通干线从城市中心向外辐射,功能地域沿交通路线扩展,是城市呈扇形向外发展。 该模型是在同心圆模式的基础上强调交通线路作用,因此可以说是同心圆模式的变种。 多核心模式: 1945年,美国社会学家哈里斯和乌尔曼提出多核心模式与同心圆模式和扇形模式相比,多核心模式不仅强调城市地域分化到一定程度之后会产生离心作用,城市的生长是围绕多个核心进行的;多核心模型强调郊区的存在;强调生态环境对城市地域分化的重要影响,强调交通条件对城市地域分化的影响,最开始是分割继而导致离心化。 9、简述地域分化的结果。

《社会研究方法》(风笑天)知识点汇总

《社会研究方法》(风笑天)知识点汇总 1、社会研究:社会研究是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社会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 2、社会研究的特征:(1)研究的主题是社会,非自然的。(2)研究的方式是经验的,而非四辩的。(3)研究的问题是科学的,而非判断的。 3、社会研究中的困难:人的特殊性、研究的干扰性、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研究受到特定的制约、保持客观性的困难。 6、判断理论优劣的标准(1)解释范围越广泛的理论越是好的理论。(2)解释越精准的理论越是好理论;(3)结构越简练的理论越是好的理论。 7、变量:所谓变量,就是具有一个以上不同取值(不同的子犯筹、不同的属性,或不同的亚概念)的概念。 自变量:我们把那种引起其他变量变化的变量叫做自变量。 因变量:把那种由于其他变量的变化而导致自身发生发生变化的变量叫做因变量中介变量:指出现在更为复杂一些的因果关系链中的第三个变量。 8、假设:假设是一种有关变量间关系的尝试性陈述,或者说是一种可用经验事实检验的命题。 9、两种推理方式(1)归纳推理:即从具体的观察中概括出一般性的结论;(2)演绎推理:即从一般性的理论推演到新的经验性现象。 10、研究问题:指的是一项社会研究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它是一个可以通过研究来进行回答的问题。 11、研究主题:指的是社会研究所涉及的某一类现象或问题领域。 12、选题的标准:重要性、创造性、可行性、合适性。 13、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是一种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以获得初步的印象和感性认识,同时为今后更周密、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的研究类型。 14、描述性研究:描述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有关总体分布特征的资料,提供有关总体结构、现象特点等方面的信息。 15、解释性研究:指的是那种探寻现象背后的原因,揭示现象发生或变化的内在规律,回答各种“为什么”的社会研究类型。 16、理论性研究:指的是那些侧重于发展有关社会世界的基本知识,特别是侧重于建立或检验各种理论假设的经验研究。 17、应用性研究:指那些侧重于认识现实社会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特定的社会政策的经验研究。 18、四种基本的研究方式: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文献研究。 19、分析单位:指的是一项社会研究中的研究对象。或者说,是一项社会研究中被研究的人或事物。 20、分析单位的主要类型:个人、群体、组织、社区、社会产品。 21、横向研究:横向研究也称为横剖研究,它指的是在一个时间点上收集研究资料,并用以描述研究对象在这一时间点上的状况,或者探讨这一时间点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 纵向研究:指的是在若干个不同的时间点上收集资料,用以描述现象的发展变化,以及解释不同现象前后之间的联系。 趋势研究:指的是对一般总体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的研究。

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民法理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解释论与立法论。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民法的立法论,是围绕着如何设计出合理的民法规范或者如何改进既有的民法规范而发表的见解、观点和理论,其目的在于指导或者影响民事立法实践。 进行民法解释论的作业,是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的,这些方法也就是民法解释方法,而研究这些方法的学问也就是民法解释学或者法学方法论,它大体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等内容。民法解释学或者法学方法论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当今的民法学者之所以强调这门学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要为法律的解释适用及相关问题探寻出一套大致可循的章法,并以此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具有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否则,解释适用法律规范而不循章法,你这样解释,我那样理解,不免产生混乱,法制的统一也就无从谈起。 民法的解释论既强调遵循一定的章法(解释方法),从事此项作业者,发表任何言论和见解,都要强调有根有据、循规蹈矩,不能凭空而来、妄下断言。这就要求首先胸中掌握中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明了何为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而判断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适用;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才是探讨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如果说民法解释论所关注的是民法规范的现实结构,民法立法论所关注的则是民法规范的理想状态。因而,与解释论相比,立法论的拘束要少一些,发表立法论见解者可以天马行空,任意发挥,只要能够言之成理、自圆其说。因而,你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做法,我可以推崇大陆法系的实践;可以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不必强求意见一致、观点统一。 解释论与立法论既有上述差异,法律人就应当有鲜明的区分意识,不可乱用。 对于法官而言,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是要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的纠纷和问题,因而所要运用的正是民法解释论。比如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这样抽象的概念,特别是对于公民或者自然人,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更没有因为某人是所谓“公众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区别对待。既然如此,法官裁判相关案件的时候,就不应随便超越现行法的规定,直接讨论当事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进而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样才算是遵循解释方法,符合解释论。至于应否借鉴美国判例法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及保障言论自由的做法,目前只属于立法论层面的问题,是在讨论立法问题时始应予考虑的问题。如果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在头脑中缺乏这根弦,直接套用美国的做法,就是混淆了解释论与立法论,是错把中国当美国了。 读者或许会以为我是否视法官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否定司法的能动性。其实不然,关键是如何认识此处的能动性。强调司法能动性的见解,往往是以英美法作为参照的范本。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潮流的功能。而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展现的则是与之有着相当差异的另一图景,正如美国学者梅利曼所称,与普通法系法官相比,大陆法系法官的作用颇受限制,其地位也大为逊色。他甚至把普通法称为“法官法”,把大陆法称为“法学家的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以及“法律见于成文”的现实,决定了法官的功能就是适用法律。美国的法官有权决定立法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在我国就不好照搬套用。当然,我国的审判过程也并非完全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逻辑三段论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一一小前提一一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一一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 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 原旨主义 --------------------------------------------- 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 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 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结合两本书归纳法律解释方法:(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

对于城市社会学的认识与探究.

对于城市社会学的认识与探究 摘要纵观城市社会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到两点启示:城市社会问题是城市社会学发展的引擎,综合应用多种理论和方法研究城市社会问题是城市社会学理论创新的途径。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市发展,城市社会学研究越来越重要。城市社会学的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日益成为城市社会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城市社会学思想在欧洲诞生以来,出现了多种流派和理论,形成了多种研究范式,每种研究范式都规划出不同的学科框架,但是统一的到现在还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境下,我国的城市社会学究竟怎样建设和发展,是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研究城市社会学近百年的发展轨迹,可以为我国城市社会学学科建设乃至城市建设提供启示。城市社会主体是由男人与女人共同构成的。城市发展与女性解放密不可分,同时,女性赋权的增加也可以极大地推动城市的合理发展;城市中的女性空间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时代中女性的生存境遇。女性主义城市社会学研究将为创造更加平等、和谐的城市社会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关键词城市社会学发展轨迹城市问题城市建设城市气质女性视角 正文 一、城市社会学的发展轨迹 1.城市社会问题是城市社会学的引擎 欧洲社会学家关注城市社会问题是城市社会学研究的开端。19世纪的工业革命加快了德、法等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发展速度,大量农村人涌人城市。伴随着城市人数激增,许多城市失业问题突出,食物、住房、医疗卫生设施严重短缺,进而引起疾病流行,犯罪率上升,城市秩序混乱,城市人生存状态不断恶化。这些问题引起了滕尼斯、迪尔凯姆、齐美尔、韦伯等社会学家的关注,他们开始研究城市。滕尼斯比较了乡村生活和城市生活,阐发了城市生活的特性;齐美尔从城市社会心理的角度揭示了城市的高节奏和理智化的精神生活特征;迪尔凯姆发现城市社会是典型的有机团结,存在着非人格性、异质化和竞争等问题;韦伯建构了城市理想模型,把中世纪城市看作历史上唯一的完全城市社区。指出现代城市因过分理智和重视利润而衰落。虽然这些社会学家没有提出解决城市社会问题的具体方案,但是他们采用乡村与城市相对照的模式来研究和揭示城市的特性,发掘当时城市社会问题的根源,是以理论方式对当时城市社会问题做出的回应。 美国城市社会问题触发了芝加哥学派的人类生态学研究。20世纪初,美国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过渡,大量农民和移民涌进城市。城市人口急剧膨胀与城市容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社会失序程度相当严重。在工业发展迅速的芝加哥市,“举目皆是移民和季节工”。庞大的城市贫民队伍使城市更加混乱不堪。“几乎所有都市都存在大面积的贫民窟。贫民窟中恶劣的生存环境,又反过来造成这里人口教育水平低下、道德水准滑坡、暴力、犯罪、种族冲突盛行。”城市几乎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人类生态学理论的创始人帕克在做新闻记者期间,广泛地观察和接触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的越多,他的困惑就越多。“几乎可以肯定,帕克在面对这些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的时候,缺少一种思维和分析的武器,不能解决他自己的困惑。”这些困惑驱使帕克转入社会学研究来寻找解答,于是帕克带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师生对芝加哥市展开大规模研究,旨在发现城市人口和社会机构组织而成的特定秩序及其影响因素,解除当时出现的城市失序状态。 英国城市住房问题是新城市社会学的缘起。20世纪50年代,英国开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涉及医疗保健、住房改革、城镇规划、教育等方面,试图逐步用社会化的消费方式解决市场模式存在的问题。雷克斯和帕尔等社会学家关注这一问题,孕育了新韦伯主义城市社会学理论。 欧洲的城市社会危机引发了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研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城

社会研究方法复习资料

社会研究方法复习纲要 重要概念 经验概括:指的是对现象反复出现的规律或特征的总结,或者是对变量之间反复出现的某种相互关系的一种说明。 探索性研究:是一种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以获得初步的印象和感性的认识同时为今后更周密、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的研究类型。 内容分析:指的是这样一种研究技术,它对各种信息传播形式的明显内容进行客观的、系统的和定量的描述与分析。 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在实际参与研究对象日常生活中所进行的观察。 研究报告:是反映社会研究成果的一种书面报告。它一文字、图表等形式将研究过程、方法和结果表现出来。 社会研究: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社会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 文献回顾:也称为文献考察或文献评论,指的是对到目前为止的、与某一研究问题相关的各种文献进行系统查阅和分析,以了解该领域研究状况的过程。或者说,就是一个系统的识别、寻找、考察和总结那些与我们的研究有关的文献的过程。 同期群研究:又称做人口特征组研究,它指的是对某一特殊人群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研究。 折半信度:将研究对象在一次测量中所得的结果,按测量项目的单双号分为两组,计算这两组分数之间的相关系数,这种相关系数就叫做折半信度。 无结构访谈:又称做深度访谈或自由访谈,它与结构式访谈相反,并不依据事先设计的问卷和固定的程序,而是只有一个访谈的主题或范围,由访谈员与被访者围绕这个主题或范围进行比较自由的交谈。 定序测量:也称为等级测量或顺序测量。定序测量的取值可以按照某种逻辑顺序将研究对象排列出高低或大小,确定其等级及次序。或者说,定序测量可以按某种特征或标准将对象区分为强度、程度或等级不同的序列。 解释性研究:指的是那种探寻现象背后的原因,揭示现象发生或变化的内在规律,回答各种“为什么”的社会研究的类型。 二次分析:也称第二手分析,指的是对那些由其他人原先为别的目的收集和分析过的资料所进行的新的分析。 假设:是一种有关变间关系的尝试性陈述,或者说是一种可用经验事实检验的命题。 效度:也称做测量的有效度或准确度。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测量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要测量的变量的程度,或者说能够准确地、真实地度量事物属性的程度。 个案研究:即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群体、一个社会组织、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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