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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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概述
城建税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 作用
是一种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 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 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四、城建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销售货物或 提供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 税期限规定一致
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筹集地方基础教育经费而设置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征收率计
二、城建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城建税 纳税人
城建税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 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பைடு நூலகம்个人
城建税 征税对象
城建税本质上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为依据,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算。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
减免,但对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期限与缴纳地点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致
8
“出口不退, 进口不缴”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课后习题—多选题答案
5. 【答案】AD 【解析】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 据;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也随之代征代扣城建 税。 6. 【答案】AC 【解析】除进出口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外, 城建税随“三税”征收而征收,随“三税”退还而退 还,但是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 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课后习题—多项选择题
3.下列情况中,不缴纳城建税的有( )。 A.外商缴纳的营业税 B.某内资企业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 C.某服务性内资业企业本年直接免征营业税 D.某内资企业本月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4.下列项目中,应当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对欠缴增值税加收的滞纳金 B.纳税人欠缴的营业税 C.纳税人被认定为抗税征收的罚款 D.纳税人被认定为偷税少缴的增值税款
课后习题—单选题
5.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 扣的城建税按( )税率执行。 A.从高 B.税务机关决定C.受托方所在地 D.委托方所在地
6.甲企业位于某县城,为生产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本期销售货物收入25750元,咨询收入4000元,该 缝纫部2009年1月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 A.760 B.866.50 C.1000.38 D.1467.55
第三节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2】哈尔滨某镇化妆品生产企业2009年6 月缴纳消费税5万元,增值税4万元,被查补 消费税2万元、增值税0.5万元,并被处以罚款 0.8万元,加收滞纳金0.06万元,试计算该化 妆品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 解:城建税以实际缴纳及查补的“三税”税额为 计税依据,不包括违反“三税”规定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为5%, 则应纳城建税: 应纳城建税=(5+4+2+0.5)×5%=0.5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 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 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则可以 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 款。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 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2)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简便易行,并 可以在保证“三税”税额如实缴纳的情况下,防 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偷漏税的发生。
(四)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 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 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 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60×5%+14000×5%=3+700=703(万元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 7%+3%)=70.3(万元)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某旅游开发公司总公司在市区,分公司在 县城。2010年10月,总公司自营业务应纳 营业税12万元,分公司取得歌舞厅收入25 万元,税率为20%,2010年10月该旅游开 发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万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
我国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但是纳 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 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 3个档次。
下面两种情形可按“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 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 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 用税率执行。
十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 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 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广。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 境内所有具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税款专款专用 3.具有附加税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 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 “三税”实际缴 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0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总结词:计算错误
详细描述:某企业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二: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总结词
不符合减免条件
详细描述
某企业虽然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导致未 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 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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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管理
征收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 收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核定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 营业收入、所得额等指标,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纳税 人所在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率为7%;不在上述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比例。根据纳税人所 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三个档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 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促进环保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保 因素相结合,对环保行为 给予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一项税法,旨在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征收税费的方式,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以推动城市的发展。

二、背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不断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不能完全满足城市需求。

因此,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实施,可以增加城市财政收入,缓解城市发展所面临的财政困难。

三、税法的征收对象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个人居民:个人居民在城市内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都将纳入征税范围。

2.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也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同样也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费的计算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税费金额 = 不动产市场价值 × 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不同的城市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五、税费的用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用途有: 1. 基础设施建设:将税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供水等,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建设水平。

2. 公共服务提升:通过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利用税费资金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

4. 社会福利保障:通过税费资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改善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

六、税法的纳税期限和途径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期限通常为每年的某个固定日期前。

纳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缴税手续。

2. 网上缴税:部分地区支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在线缴税,方便纳税人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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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000+400 000+200 000)×7% =900 000×7% =63000(元)
第五节 税收优优惠
(一)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计税,即随“三税”的减免而 减免。
(二) 对于因减免税而进行“三税”退 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 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但暂不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 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纳税义务人 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
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和权利及义 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行为的经济 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 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 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 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 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四)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 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 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建税。
(五) 对三峡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 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 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 人缴纳“三税”的环节。
二、 纳税地点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税额)×3%
例5-2:某市区一企业2008年2月份实际 缴纳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营业税200 000元。计算该 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来自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 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5-1:某市区一企业2008年2月份实际缴纳增值 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营业 税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企业等等;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 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 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 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 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 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 比率。
(一)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 (三)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城镇的,
税率1%.
第三节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 “三税”同时缴纳。纳税地点就是“三税” 缴纳地点。
一、 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 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 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 纳税申报P157
附:教育费附加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
= ( 300 000+400 000+200 000 ) ×3%
=900 000×3%
=27000(元)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
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因三税发生减免而退税的,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 育费附加。
特别规定: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 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 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 缴纳城建税。
但对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 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 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纳入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的计税额.
第七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 征收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 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 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纳税义务人 税目、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的单位和个人。
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 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 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 额标准进行调节。
一、税目、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 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 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 置的。
(一) 具有附加税性质。
(二) 具有特定性。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 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第二节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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