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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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通市政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化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招商引资统计,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通化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监测,及时反映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

(三)开展旅游业抽样调查统计和星级以上宾馆统计调查,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四)做好实施《通化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评估工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支持。

(五)开展全省民主评议政(行)风抽样调查工作,并负责对我市各县(市、区)的乡(镇)站、办、所政(行)风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统计,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提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

(六)严格规范县(市、区)GDP核算方法,认真做好县(市、区)GDP季报核算联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通市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3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通化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投资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流程事项、创新审批方式、加强指导服务、规范中介组织、完善监管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及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审批体制,提高我市行政服务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按照“五个一律”要求,执行“五个不准”,做到“八个统一”,确保项目审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五个一律”: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够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市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职能。

5.承担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6.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3.职业卫生监察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三)减少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通市政办函〔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0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陈宝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巩爱平市政府秘书长王瑞有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成员:姜忠贤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陈学伟市法制办主任赵国春市农业局局长姜莹市民政局局长徐国有市建委主任翟宪枝市财政局局长于深市教育局局长汪润民市公用局局长李凤翔市物价局局长徐秀廷市监察局副局长田小宁市行政审批中心常务副主任王爱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人柳萍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科长二、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和违反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评比考核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法制办:主要负责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工作;负责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审核、确定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对行政许可主体和许可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全市乡镇政务公开的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村务公开的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市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通化市深入推进精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落细“十大行动、百项工程”,以创建无疫城市为切入点,坚持强管理、展新貌、出实招、求实效,打造精致城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一个中心、四个跨入、五个突破”发展思路,高质量推进“十大行动、百项工程”,以创建无疫城市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集中攻坚实施“四项工程、十九项行动”,围绕精确规划、精心改造、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率,全力开创精致城市全新局面,推动新时代通化绿色转型、全面振兴取得新成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问题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紧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市容环境秩序问题,有的放矢,全面发力。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组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物价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物价部门职能将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和省物价规定的落实。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面或阶段性提出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政策措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二)研究制定全市物价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年度控制物价总水平和具体目标的实施方案;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

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研究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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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市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乡规划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2.将测绘管理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及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和管理职能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的职能。

加强建设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强城市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指导县(市、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相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调解工程造
价经济纠纷;发布造价指导指标。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负责监督指导;负责建筑档案管理及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和审查工作;负责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综合管理全市的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重点工程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审查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

(六)负责市区供热、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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