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计划生育指标

计划生育指标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并促进经济发展。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指标作为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指标的概念、制定原则、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计划生育指标的概念及作用计划生育指标,简称生育指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确定的人口增长控制目标和要求。
它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量化指导,有助于合理控制人口数量,调节人口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指标起着引导人口增长的方向、平衡人口结构的作用。
以中国为例,计划生育指标的制定旨在实现人口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性平衡。
通过控制生育率和出生人口数量,可以使人口增长不至过快,维护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同时,计划生育指标还有助于调控人口结构,优化人口质量和劳动力供需,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二、计划生育指标的制定原则制定计划生育指标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科学性原则。
计划生育指标的制定需基于充分的人口统计和经济数据,具备科学依据和合理预测,反映实际情况。
只有这样,指标才能更准确地反映人口数量和结构的需求。
其次,可操作性原则。
计划生育指标的制定应考虑实施的可行性,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政府需要充分调研基层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本地区、本社会的具体情况的指标。
最后,协调性原则。
计划生育指标需要与其他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相协调,确保各项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只有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计划生育指标的实施效果计划生育指标对于推动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实施效果不容忽视。
首先,有效控制人口数量。
通过符合计划生育指标的生育行为指导,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解释及算法

指标解释:1、“标化”的计划生育率=计划内总和孩次递进生育比/总和孩次递进生育比如果没有孩次递进比资料,可以选用总和生育率资料,此时:“标化”的计划生育家=计划内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X100%2、综合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人数/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人数X100%3、生育一孩妇女上环及时率=生育一孩后三月内曾上环的妇女人数/生育一孩妇女人数X100%4、二孩及以上妇女绝育及时率=生育二孩及以上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内采取绝育措施人数/生育二孩及以上妇女人数X100%5、信息捕捉及时率=信息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捕捉到的信息数/信息发生数X100%6、综合服务率=0.3x儿童疫率+0.3x妇女围产期保健率十0.4x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7、出生统计准确率=100%一|实际出生数一报表出生数︱X100%8、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式中: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
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9、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
10、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11、孕产妇死亡率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
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期至产后42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12、活产数指年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 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一、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户籍人口数。
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4、年平均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年初总人口数十年末总人口数)/25、出生人数:指某行政区域统计管理对象期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
生命现象是指出生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一瞬间的呼吸、心跳、脉搏跳动、随意肌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
出生随即死亡的,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
6、死亡人数:指某行政区域期内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含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
死亡不以是否销户为准。
7、自然增长人数:某行政区域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死亡人数之差为该期自然增长人数。
8、人口出生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出生的人口数。
计算公式: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9、人口死亡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死亡的人口数。
计算公式: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10、人口自增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自然增长的人口数。
计算公式:自增率=(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统计指标1、合法生育: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出生。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夫妻双方持有《结婚证》(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之日起60天内补办《结婚证》)的,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非婚生育且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或未取得《结婚证》且在生育之日起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证》的按违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
(2)持证生育二孩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零7个月(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零7个月)。
计划生育指标

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一、统计管理对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居住,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全部常住和具有常住趋势的人口。
具体规定如下:(一)“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长期居住(通常为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一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口,包括户籍地不在本行政区的人口。
“常住趋势”是指按常理判断,已经在本行政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
(二)常住地和户籍地相同的人口,由常住地统计。
其中包括: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地与常住地相同。
不论城乡,由长期居住的一方实施管理,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进行统计上报,并负责向女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
计划生育出生统计地与公安出生落户地可以不同。
《生育证》的发放应按《条例》的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发放”,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户籍地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常住地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
2、户口待落的人口。
由常住地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无法确定常住地或常住趋势的,由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
(三)常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人口,对有工作单位且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按属地化管理模式进行属地化统计管理;对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未实行属地化统计管理的,由常住地统计管理;对居无定所,无法确定常住地点或常住趋势的,由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现居住地负有协管责任。
对于户籍地与常住地分离的,实行常住地(单位属地)和户籍地双向管理,以常住地(单位属地)管理为主。
由常住地(单位属地)向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并可以负责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实施统计管理。
(四)特殊情况的统计管理1、非婚生育。
①生育后在哪方常住,就由哪方作出生统计;②分开居住的,哪方抚养哪方统计;③在第三居住地居住或送他人抚养的,哪方已婚哪方统计,双方都是未婚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④男方未确定的,由女方统计。
计划生育基础统计知识

计划生育基础统计知识王金绒1.基本概念⑴统计工作:指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现象数量资料工作的总称,是统计的基础。
(2)什么是统计?统计,科学地说,就是指对社会某一现象有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
一、人口计生统计内容与基本要求1.基本概念什么是人口计生统计:人口计生统计,是社会统计的一个分支,是整个人口计生的基础性工作,是人口计生部门为了收集、整理、分析人口变化及生育过程中的各种数字和与之相关的文字资料,以便对那些经常发生变动而又不能确切作出结论的事物,做出量的分析和质的判断。
其宗旨是: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超前。
2.基层人口计生统计的基本要求乡、村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帐表清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上报及时分析深刻指导有力可概括为实事实报、信息引导。
二、基层人口计生统计常用指标1.人口计生统计指标基础知识绝对数与相对数比和率时点数与时期数绝对数指标:总量指标,是指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人口及与人口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发展现象的总量规模。
如:某地区2010年总人口、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女性初婚人数等等。
统计绝对数指标的意义:①反映人口基本情况;②制定人口政策、计划和评估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③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依据;④是计算相对数和平均数的基础。
相对数指标:表明具体社会现象和过程中数量对比关系的数字,数量对比可以是部分与总量对比、部分与部分对比、总量与总量的对比。
如: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均耕地面积等等。
统计相对数指标的意义:①揭示事物现象和发展过程的特征(比重、比率、强度、密度、速度);②作为对比鉴别的标准;③在很多情况下,相对数比绝对数更能够深刻、突出地说明问题。
相对数指标分类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如: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结构相对指标(如:男性占总人口比重)比较相对指标(同类指标在不同地区或时间进行对比,如城区一孩率与农村一孩率比较值)强度相对指标(如人口密度、人口出生率)动态相对指标(不同时期同一现象的数量对比关系,如人口增长速度)比:是两个以上数据之间相对大小的比较。
计划生育指标计算体系

计划生育(jì huá shēnɡ yù)指标计算体系(一)统计(tǒngjì)公式1、平均(píngjūn)人口数:期初人口数与期末(qī mò)人口数的平均值。
公式为:平均(píngjūn)人口数=2、出生率:是出生人数与平均(píngjūn)人口数之比。
出生率通常以一年作为时间单位,即在一年内出生的婴儿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
出生率一般以千分率来表示,即一千人中平均出生了多少人。
计算公式为:出生率=×1000‰由于出生率指标是通过全体人口计算得出的,出生率水平高低,既取决于各年龄妇女的生育率,又受人口的性别、年龄构成的影响。
3、符合政策生育率: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他说明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占出生人口总数的比重。
这一指标反映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的关系。
计算公式为符合政策生育率=×100%4、避孕措施落实率:某一地区、某一地点(通常为调查时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结扎、上环、皮下埋植、药具)的人数占应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龄妇女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避孕措施落实率=×100%5、性别比: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
它是反映人口性别构成的指标之一,通常用每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性别比= ×1006、避孕措施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地区按时间要求(顺产90天、剖宫产210天)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及时率= (当年按时间(shíjiān)要求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100%7、人口的自然(zìrán)增长数与自然增长率:人口自然增长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死亡(sǐwáng)人数之差,常用的是人口年自然增长率。
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统计是指对国家人口状况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调查和方法研究,以为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达到准确、全面、及时的统计结果,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将从常规统计内容、统计时间点和频率、责任主体、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常规统计内容1.每年生育的总人口和每年的出生人口数量。
2.每年死亡的总人口和每年的死亡人口数量。
3.每年迁移的总人口和每年的迁移人口数量。
4.每年计划生育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5.每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情况和效果。
以上是计划生育统计的常规内容,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的统计,如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估、计划生育服务的满意度调查等。
二、统计时间点和频率1.统计时间点:计划生育统计一般以年为统计单位,统计时间点一般为每年的12月31日。
2.统计频率:计划生育统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不定期的统计或调查。
三、责任主体1.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和统计方法,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2.地方统计局:各级地方统计局作为计划生育统计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属地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四、统计机构设置1.国家统计局:设立人口统计工作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2.地方统计局:各级地方统计局设立人口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五、统计标准1.统计对象:计划生育统计的对象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人口。
2.统计方法:采用登记制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
登记制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和迁移登记等;抽样调查主要包括人口普查和样本调查等。
3.统计标准:计划生育统计按照现行的国家统计标准进行,包括人口统计年鉴、人口普查统计标准和人口抽样调查统计标准等。
总之,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是保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正常运行和产生准确数据的重要保障。
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及概念

指某地年内人口出生人数与该年人口平均(或年中)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年末人口÷2(保留整数) 年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2、计划生育率:
指某地区某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时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是反映该地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计划生育率=计划内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11、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
是指某一地区、某一个时点(通常为年末),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其计算公式: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已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人数×100%
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与同期(通常为一年)初婚总人数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晚婚率=一定时期初婚中的晚婚人数(男或女)÷同期初婚总人数(男或女)×100%
10、早婚率:
指早婚人数与同期(通常为一年)初婚总人数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早婚率=一定时期初婚中的早婚人数(男或女)÷同期初婚总人数(男或女)×100%
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与该地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其计算机公式为: 年死亡率=某地-年内死亡总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6、自然增长率:
指某地自然增长的人口与该地年平均人口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自然增长率=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出生率-死亡率
7、年人口增长率:
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增长的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年人口增长率=(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初人口数× ×100%=(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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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一)人口总数统计
1、年初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起始点时的总人口数。
期初总人口:即本期初的人口,分年初、季初,具体指期初之月1日零时的人口。
本期期初人口等于上期期末人口。
2、年末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结束时的总人口数。
当年年末人口数就是下年的年初人口数。
期末总人口:即本期末的人口,分年末、季末,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的人口。
本期期末人口等于下期期初人口。
3、年平均人口数:是指一年之中各个时点的平均总人口数。
计算年平均人口数公式。
即: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 /2
4、年出生率:指某地年内人口出生人数与该年人口平均(或年中)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其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年末人口÷2(保留整数)年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5、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
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年平均人数* 1000‰=出生率-死亡率6、年死亡率: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与该地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其计算机公式为:年死亡率=某地-年内死亡总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7、生育更替水平是指这样一个生育水平,即同一批妇女生育女儿的数量恰好能替代她们本身。
当净人口再生产率为1.00时,恰好等于更替水平。
总和生育率为2.1即达到了生育更替水平。
(二)婚姻统计
1、育龄妇女人数:是指从月经来潮到绝经止这一年龄阶段内的妇女。
国际上通用的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为15-49岁。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是指育龄妇女中已经结过婚的妇女人数,也包括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3、初婚率:是指在期内初婚(不含再婚、复婚)的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女性初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首次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不包括再婚复婚的人数)。
女性结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包括初婚、再婚、复婚的人数)。
4、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5、晚婚是指在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
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
6、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
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
晚育年龄为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同时加上三年零九个月以上。
(三)出生总数统计
1、出生孩次:是指该婴儿出生时,在其现家庭中兄弟姐妹的排列顺序(包括亲生、原配生育、抱养等)。
2、多孩率:指某地某时期生育第三孩次以上的活产婴儿与该地同期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
其计算公式为:多孩率=多孩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
3、计划类型:
计划内一孩:是指在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的生育,即生育行为应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只要在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就是计划内一孩。
计划内二孩:指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并领取了生育证后生育的。
4、计划生育率:指某地区某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时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是反映该地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计划生育率=计划内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5、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
通常用100个女性对多少个男性的比来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性别比=男性人数÷妇性人数×100%(四)避孕与人工流引产
1、应落实措施人数:是指已婚育龄妇女中(不含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政策内待孕或现孕、哺乳期三个月内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妇女)的人数。
2、节育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已婚夫妇中,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所占的比例。
计算公式:节育率 =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100%
3、落实节育措施及时率:是指期内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人数占期内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的百分比。
即:落实节育措施及时率=期内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人数÷期内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100%
4、意外妊娠率:指某地区计划外出生人数加上流引产人数与该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意外妊娠率=计划外出生人数+流引产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数×100% (五)领证人数
1、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是指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前配偶的、抱养、丧偶等)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2、有效领证人数:是指在已婚育龄夫妇中,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抱养、前配偶的)且孩子年龄在14周岁以下,其夫妇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3、独生子女领证率:一定时期内(如一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与独生子女人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其计算公式如下:独生子女领证率=(独生子女领证人数/独生子女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