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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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17号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17号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17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职〔2018〕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遴选办法>和<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建设项目遴选办法>的通知》(晋教职〔2018〕5号)精神,在院校申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遴选工作。

经过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联合审议、名单公示等环节,确定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20所学校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山西省财贸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学校为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统筹设计。

建设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是我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我省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院校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专业建设为重点,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紧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的优质高职院校,打造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优质品牌,有效提升全省高职院校整体办学实力、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吸引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晋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订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教育厅2007年1月)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高校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高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高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

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辨证关系。

2.坚持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要深入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周密制订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改制工作。

3.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保持稳定的原则。

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精神,统筹考虑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二)主要目标1.建立新型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等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4]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6【实施日期】200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等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制定的《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山西省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省教育厅2004年2月)高等学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历史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居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地位。

今后五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进一步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体系建设,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发展步伐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3〕23号)的要求,现提出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

一、强校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校工程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为目标,以培养适应新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以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努力走有山西特色的高等教育强校之路。

强校工程的基本原则是: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03.17•【文号】•【施行日期】1983.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1983年3月17日)为了适应开创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新局面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不断提高他们教育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与科学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办好高等学校努力作出贡献,现根据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见附件一),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就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几个部题,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各级从事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干部,凡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的,评定相应的教师职称,但在统计报表、档案材料、工作证明中应注明“教育管理”,以与专职教师相区别,他们评定职称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掌握。

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评定职称,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如其他各项条件完全具备,只是外语程度差而年龄又较大的,亦可评定相应职称。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上述职称,必须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职称呈报表》,由所在部门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然后由相应的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提出评审意见。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应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院)领导干部、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的成员,由校(院)党委批准。

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与高等学校教师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相同。

省、市、自治区一级应专门成立高等学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长和高等学校主管教学、科研、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等若干人组成。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二○○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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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晋教人[2006]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5.30
【实施日期】200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晋教人[2006]26号)
各高等学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办学规模和层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员工数量和素质的提高,《关于省直高等院校、省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字[1992]11号)中确定的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办法需要补充和完善。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党政职能处室的内设科级机构由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自主设置,省教育厅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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