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平责任

合集下载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作者:徐丹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尤其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0条被理解为无免责事由的侵权责任条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适用,且在饲养人责任的减轻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公平原则限制责任减轻制度《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了我国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重申这一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律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普通动物致人损害更为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呢?该条款是绝对无免责事由吗?一、《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免责事由王利明教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条文的表述来看,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尽到了比饲养普通动物更高的注意义务,是由于受害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故意挑逗烈性犬受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数额应当适量减少。

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尤其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禁止明文禁止,在这样的前提下饲养人仍要饲养烈性动物,那么饲养人就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笔者承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确实存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样的先行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只影响责任减轻程度。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

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某年某月某日,保险公司承保的教育局下属的某武校,武术教练洪某在上课排队后,对欺负小同学的学生吕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学生吕某在队列中用言语顶撞了教练,教练想将学生吕某拉到队列前进行批评教育,并要其向小同学道歉,学生吕某就往后退,教练又第二次上前拉吕某,吕某在第二次后退的过程中头部撞到后面教职工宿舍门上后倒地受伤,后经鉴定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案例二: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按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其他同学见王某用铁簸箕仍打李某,便急忙将王某拉出教室,不曾想王某的好友张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案例一:本案由当地公安局侦查终结后,㈥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后该案受伤学生吕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人洪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武术学校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学费损失、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K:币107667元。

第三、被告人洪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校方责任险条款中“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责任范围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校方责任属过失责任,保险责任成立。

-78-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府当承担对限制彳j•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三种理论学说。
本文试通过对现存几个归责原则的分析讨论和对比综合提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建构Βιβλιοθήκη 中 图分 类号 :D9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 号:10 09-059 2(2006 )09-09 5-0 1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及其三种学说 现代社会摒弃结果责任原则,保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
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建构上,理论界存在三 种理论学说: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笔者认为, 我国应采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包含过错推定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归责原则。
二、一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论证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生产力水平尚不高,市场经济业也尚不发 达,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在合理制度下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综合考虑中 国现时经济情况和立法、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纳一元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上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 由,除了他应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它外在的 限制,从而在加害人的行动自由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2.过错责任原则特有的价值。 (1) 指引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对致害行为进行否定性的社会评 价,区分应受责难的和可以被法律所宽宥的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可靠的预见性。 (2)控制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将人的意志和损害相联系,使人能积 极主动地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损害发生,从而免除不利 法律后果;而当自己行为产生损害后果时,则由加害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3)衡平正义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 方式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回复,而使加害人对不法行为承担利益,使得双 方当事人利益得到衡平,从而体现法的公平价值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础和主导原则, 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其在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比例最大,范围最广,在物质性侵权 和精神性侵权中都可适用。 在我国立法上体现在《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作者:刘星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

《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

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作者简介:刘星妤,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学士、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34-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要件(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该侵权事实无法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有效解决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分担问题。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损害事实、受害人损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要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侵权法》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理论上一般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旨在判断有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消极要件主要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大小。

1.积极要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杨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的地位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的地位作者:林莉周鹏芳林弋涵来源:《卷宗》2015年第06期摘要:无过错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文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研究我国现有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以及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对其在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地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无过错责任原则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在当时,社会化的大生产运动急速的提高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工业事故,严重损害了工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根据当时现有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受损害的工人们要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是极其困难的,即使采用过错推定的证明归责,加害人(一些工厂老板)也很容易找出各种理由对受害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其结果可想而知——受害人往往承担败诉风险。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归责模式下,过分强调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缓和阶级矛盾冲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粉墨登场,其具有的公平性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现有法律的规定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由上述两个的条款可知,我国目前是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但对其适用范围都做了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而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法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法条。

针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共12种,分别为: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环境污染侵权;6.高度危险侵权(有例外:《侵权责任法》第74、75规定的情形)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9.医疗产品责任;10.因帮工致人损害;11.因帮工遭受损害;12.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历史渊 源上讲 ,公平责 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 , 在罗马裁判官 法中对 “ 不法损 害”额的确认方式遵循 了
公平原则 的要求 , 如在查 士丁尼 《 法学阶梯 》中有规 定 , 如伤害他人身 体未 造成死亡 的 ,应 由审判员根据具体情 “ 况 ,基于公平原 则所 估计 的金额 为准判 处罚金 ;在估计 时, 审判员 应考虑支付 医生的诊费和其他治疗上 的费用 ,
要是 指平等 、公允 、不偏不倚 。公 正与公平虽然 内涵不 同 ,但有着共 同的价值取 向,它们 始终 都是人类为之奋 斗的不懈追求 ,法 律力 争达到 的终极理 想 ;虽然位 阶不 同 ,但可 以说公正 当然蕴含着公平 ,公 平也必然体现着 公正 。然而 ,公正 ( 事实上的公正 ) 因人 、因时 、因 会 地 而异 ,公正 只能个别 的存在 ,而不 能一般 的存在 ,正 如伊 壁鸠鲁所说 : 一般地说 , “ 公正对 于每一个人都是一
第 l 9卷
第 4期
牡 丹 江 大 学学报
J u n 1 o M d n in U i e s t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iy
VO1 1 o. . 9N 4 h . pr 2 0 01
2 1 年 4月 0 0
文 章 编 号 : l0 —7 7 ( 0 0 40 2 -2 0 88 1 2 1 )0 -0 30
偿案件中。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 中,坚持过错责任原 则将使各国法律陷入 完全免责和完全负责 的两种极端之
任原则应为一项补充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或衡平 责任 作 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 ,同样 在历史渊源和法 律逻辑上都是合理的和有根据的。笔者认 为 ,我国侵权 法应在坚持过错归责与无过错归责两元 体系的基础上 , 确认公平责任作为补充责任的地位。
收 稿 日期 :2 0 。o1 0 9 1-9 作者 简介:王君超 ( 9 O ) 18 一 ,女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 ,牡丹江大学经 管系助 教,厦 门大学法学院 O 6级在 读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经 济法 。 2 3
与此同时 ,衡平 责任开始作为一种补充责任而被提 出。 现代衡平责任起初 出现在有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的赔
此外 ,还应考虑 由于丧失工作 能力 而再 就业 上所 受到和
不 同及种种其它情形 的不 同 ,即使公正 有所 变迁 ” 惭 。
以 ,公平与公正有 时也 会脱 节 ,在生活 中偶尔能遇到公
正但 不公平的例子 。 另 一 个 与 公 平 容 易 混 淆 的 词 是 “ 平 ” 正 、 平 衡 。公 公
在的价值 。
关键 词:公正 ;公平 ;衡 平 ;公平责任
中 图 分 类 号 :D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59
词语表 明这 三个概念是有 区别 的,前面笔者分析 了公平
谈到 “ 公平 ”一词 ,人们 常将 它与 “ 公正 ”一词联
与公正 的区别 ,下面试着谈谈 公平和衡平 的关 系。在 侵 权法上 ,我们 很难明确 区分公 平与衡平 ,两者似乎有 着 共 同的含义 。 立新教授就讲 到 : 在侵权行为法 的历史 杨 “ 上 ,公平责 任原则与衡平原则 很难 区分 ,基本上是共 同
和衡平 这几个概念实 际上都是源于西方 法律理念 ,在 中 国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中至今我们无法 找到对它们 的 科学 的解 释。于是 ,要 正确 理解公正 、公平 与衡 平 ,就
将受到的损失 ” 可见 ,罗马法 中的公平 责任并 不是解 。
决责任确定 问题 ,而是 要解决损失额分担 问题 。
罗马法之后 ,在侵权法领域过错 责任长期 取得了主
导地位 ,其后 随着 人类 工业化进程 的加快 ,损害的不 可 预测 性和难 以控制性 为无过错责任 的发展铺 开了道路 。
有必要 从它们在西文 中的词源讲起 。在英文 中 ,公正 是
is e ,公平一般为 f res ut e i an s,衡平则是 eut,不同的 i qi y
浅 析 公 平 责 任
王 君 ( 丹 江大 学 ,黑 龙江 牡 超 牡丹江
17 1 ) 5 0 1

要:在侵权 法领 域 归责原则是一 个核 心问题 ,公 平责任 究竞是 否是与过错 责任 、无过错 责任并列 的归责原
则一 直是 学界争论 的问题 。本 文从 公平 责任 的 内涵与起 源谈起 ,试 图为公 平责任在 我 国立 法与司法 实践 中找 到其 存
样 的 ,因 为 它 是 相 互 交 往 中 的 一 种 相 互 利 益 。但 地 点 的
念 ,衡平是 动态的概念 ;公平 是法律追求和体现 的一种 价值 ,衡平则 是用 以获取和 实现这一价值 的工具或助力 器 ;公平 与衡 平是 目的与手段 的关系。两者不能完全等
同。 二 、公 平 责 任 的 起 源
发展起来 的” 怛 仔细分析会 发现公平是一个静态 的概 。
系起来理解 ,但两 者的含义是有 区别 的 。公正或正义是 法律所追求 的一般 价值 ,通常可 以解释为公平 、正 当 ,
即 “ 给每个人他 ( ) 应得的 ” 她 所 。公平是公正 的下位概
念 ,公 正 是 种 概 念 ,公 平 是 种 概 念 下 的 属 概 念 ,公 平 主
中。由此衡平责任原 则便产生。这一原 则早在普鲁上普 通法上就有所体现 , 继而 11 年 的 《 81 奥地利 民法典 》 也 对衡平 原则有所体现。 最早试 图采纳衡平 责任为一般 规定的是 《 国民法典 》草案的第二稿 ,但 由于受到普 德 遍 的指责 ,正式颁行 的 《 国民法典 》并未将其作为一 德 般规定 ,而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特殊手段 。受 到 《 国民 德 法典 》草案第二稿 的影响 ,12 9 2年的 《 苏俄 民法典 》规 定 了衡平责任原则 ,该法典第 4 6条规定 :“ 0 依本法第 4 3条至 4 5条所规定之情形 ,加害人不应 负赔偿责任 0 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