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论民事侵权中的公平责任的适用

是不是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责 任作为 归责原则 是否符合 公平 的要
关 系说 , 用 于环境污染等公 害案件 ;三是相 当因果关系说 。 3 公 平责 任适 用条 件 适 用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行 为 人 承 担 的 不 是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而是 对受 害人 损 失 的分 担 。 因此 ,要 对 公 平 责 任 的适 用 的具 体 条 件进 行分 析 ,为公 平责 任滥 用 问题提供 解决 方法 。 根据 《 侵 权责 任法 》 的二 十 四条 :“ 受 害人 和行 为 人对 损 害 的 发 生都没 有过 错 ,可 以根据 实 际情 况 ,由双方 分 担损 失 。 ” 公 平 责
任 的适 用必须 同时 符 合 四个 条 件 :双 方 均 无 过错 、受 害 人 损 失 重
求或符合侵权责任法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律思维。 行 为人 承担侵 权赔 偿责 任 的思维 过程 对于行为人对说受害人损失承担侵 权赔偿 责任 的思维过程 ,王泽 鉴教授认为 “ 受害人的损失一般 由其 自己承 担 ,只有存在 特殊理 由时 才 由加害人承担 ,学说上称 之为损 害归责事 由或归 责原则 。此乃 侵权 行为法 的核心 问题 。 ” 而公平责任是不符合这个思维过程 的。 综 上所 述 ,对于 公 平责 任 的定 位 不是 公 平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而 是 公 平分 担损 失 的规则 。 因此对 于 司法实 践 中 以公 平 责任 为 侵 权 责 任 归责 原 则 划 分 侵 权 责 任的做 法就 可基 于 以上 理论予 以否 定 。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

对其 一一 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而仅 试 图对公 平 责 任 的 某 行 为与受 害人 的损 害 具 有 一定 的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 些方 面 提 出一 些 超越 以往 的新 解 读 , 以期提 供 一 种 新 但 依据 构成 要件 判 断却 并 不构 成 侵 权 行 为 , 因 此谈 不 思路 , 供 学界 参 考 。
平责 任 。对于 公平 责 任 , 包 括其 性 质 、 合理性 、 构 成 要 原则 的 目的 是 解 决 侵 权 行 为 承 担 侵 权 责任 的 这 一 问 件、 适 用 原则及 方法 、 考 量 因素 及 未来 走 向等 问题 , 一 题 。 当一 项行 为不 构 成侵 权 行 为 之 时 , 归责 原 则 就 丧
生都 没有 过错 的 ,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双 方 分 担损 法》 第2 4条属 于无过 错 责任 的一般 条款 J 。 失。 ” 学界 一般将 《 侵 权责 任法 》 第2 4条 的规定 称 为 公
笔者 认 为公平 责任 并 不 属 于 归责 原 则 之 一 , 归 责
上 承担 侵权 责 任 。而 认 为 公 平 责 任 属 于损 失 分 担 规 新 解读 一 : 公 平责 任 是 法定 之 债 的一 种 , 也 系债 则 的 观点 已认识 到公 平 责 任 并非 归 责 原 则 , 但 尚未 能 发 生 的原 因之一 。 指 出公 平 责任 的 本 质 属 性 。仅 仅 将 公 平 责 任 界 定 为 对 于公 平责 任 的性 质 , 目前 主要 有 三种 观 点 。一 损 失 分担规 则 或者 损失 分 配 制 度 , 缺 乏体 系 化 思 考 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
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
“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
“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
[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 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李某牵着其饲养的狗在正常遛狗,某食品店开业燃 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狗受惊挣脱束 缚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向一个不谙世事 的幼儿冲去,张某见状拦住大狗,但是被狗咬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幼儿的监护人适 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醉酒后到某动物园游玩,游到熊猫馆时, 不顾安全提示翻越护栏,进入到熊猫馆内, 被熊猫咬伤,因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 A.动物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动物园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C.动物园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D.动物园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动物园的损害责 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 题正确选项为C
【答案】A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 受害人张某、第三人食品店均不存在过错,饲养人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
公平补偿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方损失的法律制度。
公平补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公平补偿责任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平补偿责任的概念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责任。
这种责任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为核心,强调侵害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补偿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排除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妨碍;- 消除危险:侵害人应当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平补偿责任的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论公平责任的性质及适用

第28卷第2期2017年06月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FU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Vol.28 No. 2Jun.2017论公平责任的性质及适用王苹(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只是当事人利益的衡量规则。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和高空抛物 致人损害三种情形。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分担损失;适用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公平责任的内涵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规 定公平责任的民法典。
依据该法典,儿童和精神病 人若侵权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在特定情形 下,法官对公平理念的考虑,能够成为儿童和精神 病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充足理由。
在随后的一百多年 时间里,一些国家相继规定,儿童和精神病人侵权,受害人不能从其监护人处获得损害赔偿时,法院可 以基于公平考虑令加害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受害人 损失®。
1922年《苏俄民法典》将公平责任上升为 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一般归责原则,在受害人不能依 据监护人责任条款、危险责任条款和一般侵权行为 原则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时,法院斟酌加害人及受 害人的财产状况,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1]。
我国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分别是 《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
两个条文的规定相差无几。
因为条文过于原则且措 辞模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或基本原则,以致 学界对于公平责任是不是归责原则至今没有形成文章编号:1672-4437(2017)02-0057-04一致观点。
一般认为,公平责任,也叫衡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2]。
但 “实际情况”到底指的是什么,依据何种适用标准,加害人承担的是不是责任等问题,该定义并没有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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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作者:曾庆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受
受益人。
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第二,有实际发生的较严重的损害。
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救济。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并无统一的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如果只是较小的损失,则不需要通过法律救济,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违背公平理念。
第三,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
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损失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四,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并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适用时要注意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定。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并非无过错),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无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上是法律列举的五种情形。
为了适应动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开放的(即不限于上述五种情形)。
例如,甲某在帮助邻居乙某修理房屋时,从房顶上滑下摔成重伤,双方均无过错。
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乙某拒绝,于是甲某告上法庭,此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
明确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还要解决损失怎样分担的问题。
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受益人,一类是无受益人。
这两类案件的适用方法是不同的。
1.有受益人的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受益的程度。
例如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的案件。
当一方从对方行为中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包括物质、人身安全、精神利益),而对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应当由获益者分担主要损失,而受损者分担次要损失。
这样调解或者判决,当事人心理上容易接受。
”砸中他的头部,医疗花去十几万元,但还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创伤性癫痫。
因为找不到“扔杯人”,陈涛花了2年多时间来确定可能侵权的众多商家,然后告上法庭。
2014年6月18日,法院判决124户商家每户补偿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
第一,上述法律规定,误伤了不少无致害行为人。
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除侵权人外,其他123户商家都是无致害行为人。
事故发生时,无致害行为人在房里做事或者聊天,往往是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在房里做事或者闲聊,难道还要全程录像?法律不能
强人所难!)不能证明自己无致害行为,就要分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很不公平的!很多商户都表示不能理解。
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公平责任只是适当补偿,受害人也要承担部分损失,这不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陈涛说:判决的补偿款太少了;另外,如何尽快拿到补偿金,还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每户商家拿出1230元-钱不是问题,问题是无致害行为人-有的不愿意出钱。
如果是一般住户,抵制交钱的就更多了)。
第三,上述法律规定,不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高空抛物者因为混在
平价值产生怀疑,不利于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提升公民的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是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王全弟,李挺.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3]孙兆云,王英占.天降杯具砸伤人,124户商家每户补偿1230元.成都商报.2014- 06 -19(5).
[4]姜玉,刘艳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