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平责任

合集下载

浅论立德树人与课堂教学的融合

浅论立德树人与课堂教学的融合

浅论立德树人与课堂教学的融合作者:陈金泉来源:《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2021年第97期【摘要】学校要承担起做好基础教育的责任,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开展教育,立德树人要与学科教学融汇结合,加强青少年道德素质修养。

以人为本,立德为先,教育工作者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融合道德教育,弘扬高尚的道德精神。

【关键词】立德树人;课堂教学;融合道德教育基础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它的地位是重中之重。

“立德树人”是我国教育的优良传统,需要在教育中弘扬人的道德主题精神,在教育中追求人的高尚精神境界。

“立德树人”之路任重道远,它是教育的根本任务。

因此,立德树人与课堂教学是一个值得全体教育工作者值得重视和谈论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立德树人与课堂教学息息相关教书必须先懂得如何育人,教学必须有重要的教育性和引导性,这也是教育的基本原则。

所以教学必须与育人紧紧相结合,培养学生拥有优良道德素养也是每个老师的基本责任和要求,树立高尚道德也是每个学生参加教育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老师需要正确明白了解课堂知识和道德素养的正确关系,课堂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途径,知识是道德素养的载体,也是道德素养的体现,因此老师需要明确课堂的教学目标,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向学生展示学科的文化涵养和学科中的道德素养,注重知识和道德的双重结合,通过课堂教学展示道德素养的深层含义和重要性,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观,能正确分清识别社会的是与非,知道有可为有不可为。

课堂就就是学生的第一社会,对学生的做人处事有着深深的影响,老师就充当着学生的引路人,是学生的前进的一盏明灯,为的就是引导学生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老师不仅仅要注重自身言教,更要注重注重身教,老师课堂的一举一动,对人对事的处理方式都被学生看到眼里,记在心里,课堂教学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有质量有效率,为人师表就要做到以身作则,以德服人。

课堂上老师要做用心呵护关爱每一位学生,尊重每一位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因材施教,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真,这样才能把课堂教学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置于一个新高度,统筹兼顾培养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浅论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论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论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成因与对策【摘要】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城镇居民失业、下岗,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社会分配两极化趋势愈加明显。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表达,是推动科学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调整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存在。

这既有资源禀赋、市场竞争机制、开展阶段性等合理因素,也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开展不平衡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中掺杂垄断、寻租、腐败等因素,使问题更加复杂,不仅积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市场运行效率和经济的可持续开展。

我们要深刻认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紧迫性,遵循增进公平、兼顾效率的原那么,重新审视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影响,关注行业层面的垄断现象和企业分配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注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效劳的均等化要求,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抓紧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分配问题对策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第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逐年下降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是最重要的宏观收入分配关系。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64.81%下降至2008年的57.11%,十年间下降了15.38个百分点。

同期,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占比均呈波动上升,其中企业占比由2000年的15.65%上升至2008年的21.60%;2004年,居民收入和政府收入占比骤然下降,分别较2003年下降2.91和2.51个百分点,同期企业收入占比增加了5.43个百分点。

第二、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比重逐年下降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

初次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分配,由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总额和财产性净收入组成;再分配那么是生产环节之后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收入的分配。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论杨立新的民法思想

论杨立新的民法思想

杨立新教授是著名的民法学者,特别在侵权法、人格权法领域可谓持牛耳者。

研究杨立新教授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学术思想,对当今的立法及理论研究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法、人格权法方面、对其学术思想进行了总结,并兼及这些思想对当下的可能启示。

杨立新,1952年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并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对债权、物权、诉讼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

著有《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合同法总则》等专著数十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其率先倡导的“民商法判解研究”在学术界和司法界都有广泛的影响。

2004年8月4日,应邀担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顾问。

一、侵权法思想研究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一)侵权责任构成论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理论。

主要观点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i,而不是全部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须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举证证明;侵权责任形态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自己责任形态。

2、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规则。

侵权特别法是指国家立法侵权普通法以外的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他率先提出了“侵权特别法” ii 的概念,并进行了系统研究。

侵权特别法实体法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综合平衡原则。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不公正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现状以及任重道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的监督意义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一种制约与约束,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促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协调与冲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并且在监督的方式与手段上也有所创新。

内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从源头上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外部监督方面,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监督。

“阳光执法”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新形态,通过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相对分散,监督职责与权力重叠、责任不清。

这导致了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存在着监管真空的情况。

其次,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信访举报和申诉机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滥用申诉机制、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力度。

同时,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侵权法论文选题

侵权法论文选题

1. 试论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2.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 浅论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责任;
4. 论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5. 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质疑;
6.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
7.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责任之认定;
8.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的探析;
9. 论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10. 试论室内装修污染的侵权责任;
11. 网络侵权中转发者责任之探析;
12. 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
13. 论新闻聚合器的侵权责任;
14. 论竞价排名广告主商标侵权责任;
15. 匿名秘密分享平台侵权责任探究;
16. 网络语言暴力侵权问题探析;
17. 论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18. 浅析网约车的侵权责任认定;
19. 弹幕视频版权侵权法律问题探析;
20. 对公平责任“公平”之质疑。

判分标准:
1. 字数符合要求4000字以上(10分);摘要在2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
2. 文章论题明确、有探讨价值,有助于从理论或实践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20分);
3. 论述思路清晰、分析符合法律逻辑、文章结构安排得当(10分);
4. 文章用词准确、表述清楚、无语法错误(10分);
5. 能准确运用国内法律进行分析(10分)
6. 文章论据充分具有代表性,分析具备深度和广度(20分)
7. 能结合相关国际经验展开论述(5分)
8. 文章参考文献部分真实准确(5分)
9. 文章无抄袭和剽窃(10分)
10. 文章抄袭和剽窃部分在50%以上,按照0分计算期末成绩。

浅论萧红《生死场》中的女性悲剧命运及其现代意义

浅论萧红《生死场》中的女性悲剧命运及其现代意义

浅论萧红《生死场》中的女性悲剧命运及其现代意义《生死场》是中国作家萧红创作的一篇短篇小说。

故事描写了一个普通妇女阿Q第二任妻子的悲剧命运。

她在男人的世界里,并没有获得真正的尊重和幸福,最终走向了毁灭。

《生死场》中的女性悲剧命运反映了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同时呼唤着当代社会对女性平等权益的关注。

小说中的女性角色阿Q第二任妻子是一个被逼入绝境的人。

她嫁给了阿Q,但很快就体会到婚姻的痛苦。

阿Q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男人,对她不关心不尊重,甚至频繁出轨。

她扮演着一个典型的母亲、妻子的角色,为家庭付出了一切,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她的悲剧命运不仅来自于自己的软弱无力,更反映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和剥削。

小说中另一个女性角色是身为小姨子的小红。

小红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子,但她却被阿Q当作了一个性玩具。

在阿Q的眼里,小红只是他满足欲望的一个道具,没有任何的尊重和爱护。

小红象征着社会中的弱势女性,她们容易受到男性的侵犯和伤害,缺乏保护和权益。

小说中女性的悲剧命运提醒我们,尽管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社会,但性别不平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女性在家庭和职场中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对待和歧视。

我们需要思考和努力,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消除性别歧视。

小说中女性角色的悲剧命运呼唤着社会的关注和担当。

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让女性能够在安全、自由、平等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我们也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价值观,培养男性尊重女性的意识,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

小说中女性的悲剧命运提醒我们,女性需要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自主的人生选择。

只有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女性才能摆脱传统家庭的桎梏,追求真正的幸福和自由。

萧红的《生死场》中的女性悲剧命运反映了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呼唤着当代社会对女性平等权益的关注。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贺小雪;潘云华
【期刊名称】《食品安全导刊》
【年(卷),期】2016(000)036
【摘要】司法实践中有关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十分明确。

由于食品
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确立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既要尊重立基于自由价值的
过错责任原则,又要从公共安全出发兼顾出自于社会责任的归责原则。

如康德所言,
责任的规律就是注意义务及其遵守,我国应根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应尽
的谨慎义务确定其在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归责原则。

这不仅立足于保护食用者的权益。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贺小雪;潘云华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江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2.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条、7条、24条之规定
3.
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4.立足产品责
任浅析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5.血液的法律属性及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刍议——兼论《侵权责任法》中“不合格血液”问题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浅论公平责任 张 磊1 内容摘要: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地位及其适用,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之一,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体系。由于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些学者认为,此条规范是我国公平责任的立法渊源,而有些学者则质疑公平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就此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在这些法律中规定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责任的充分理由。2在1797年《普鲁士普通法》的草案审议会上,与会者有人提出:“患精神病的富翁伤害穷汉的身体,若使穷汉自认晦气,忍受损害,实属不当。”3其后的立法采纳了这种主张,在第41至44条规定了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虽然这样的规范在当时已经突破了近代民法中自己责任的原则,然而也仅能在法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1912年的《瑞士债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情节以及加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由此确立了公平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然而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公平责任被一些学者指责为“在法律上的模糊性达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程度”4,最终未能写进法典。而在我国,对于公平责任是否为独立的责任,同样意见不一。 一、 公平责任的性质

1 张磊(1990- ),男,汉族,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2 郭明瑞:《民事责任论》,12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1。

3 六甲一:《私法上交易自由的发现及其限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126页,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4 德国民法典草案[M] . 第2 稿第752 条。 2

在研究公平责任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规则原则之前,首先必须明确公平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对于公平责任是否是法律责任,一直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只是基于道义上的补偿,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是“根据某些人的某种善良的道德情感,或曰‘公平’的愿望来确定由谁来吞食着损失的苦果。”1而肯定说责任为,公平责任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2笔者认为,虽然公平责任包含了某些道德规范的要素,然而其在性质上仍然应当是法律责任。首先,从表现形式上来看,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公平责任作为法律的条文、判决的依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均有明确的内容。3其次,在实施方式上,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了道德规范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其承担道德责任的方式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非强制性手段。而一旦法院判定行为人负公平责任,那么受害人则可以请求强制执行。显然这种责任是一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并非道德责任具有任意性。 二、 公平责任的地位 明确了公平责任为法律责任的性质,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平责任在侵权行为规则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4前者是关于责任范围大小的问题,后者则是关于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是指后一种情况。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地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而只是赔偿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5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平责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归责原则,是指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就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原则。6无过错即无责任长时间成为近代民法

1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173、210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26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参见徐永康:《法理学导论》,12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第二版),8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5 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探究”,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30、31页。

6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2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的一项基本理念。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的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1从而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德国法则称之为危险责任,英美法上称为严格责任。虽然提法各有不同,但是无过失责任依据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2然而,此种合理分配的理由,或者说基础,在于特定的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的来源。3此乃区别于公平责任之关键。从上不难看出,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历经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没有特定人制造出危险的来源时,发展出第三种规则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已经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此条规定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平原则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法律追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谐从而维持个体和总体的利益。公平责任正是以此原则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三、 公平原则的适用 澄清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及其地位,公平责任的适用则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涉及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理解。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一般条款说。此种观点认为,该条并没有限制其使用范围,尤其是其与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不同,并没有使用“法律规定”的表述,所以也应当认为其属于一般条款,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类情况。二是规则原则说。此种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是对公平责任的规则原则的一般规定。虽然该条没有设置于第7条之后,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规则原则的地位。三是责任构成要件说。此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并不是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而只是对侵权责任法中所涉及的使用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4 笔者认为,基于公平责任作为独立规则原则的地位,以及其弥补过错责任僵硬性,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的作用,应当承认公平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具有反复适用性。然而“公平”这一概念本身就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实践操作上容易给予

1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王泽鉴:《侵权行为》,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同上

4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28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威胁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1因此,必须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作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保证其作用的实现。 第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对损害都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这种关联包括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致,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2如果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没有关联性,那么就失去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因为其根本就不具有可谴责性。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反而“不公平”。 第二、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基础条件。《民法条则》及《侵权责任法》都明确了公平责任的适用必须满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容易对案情事实不加审慎探究,草率得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结论。这同样也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错误适用。 第三、该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因为,公平责任是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存在缺憾,不能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如果不检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而直接援引公平责任,不符合公平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四、要判断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显示公平。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之一。在这个条件的适用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官不仅要考察当事人对损害发生事实上的联系,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财产状况。从而最大公平地判断另一方当事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

1 参见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77页。

2 焦慧君:“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0期,101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