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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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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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固政法 大学比较法研 究所/ 中德 法学 院 米 健’
摘 要:烯贵原刖或盅 贵糅毕是侵榷行焉法凿中的一佃核心问题,目 ,擎界主要有三往辊黠:迫错 } l } 前 责任的一元制原刖、迅错和奥通错 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刖、 遏错 、 推定遏错 ( 或厦格责任 、 焦遏错责任等 ) 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元制烯贵原则 中的公平原刖是不能成立的,它是 “ 公平负檐”或 “ 衡平责任”
。王衡 固著 : 《 遏错责任 的第三次勃典 》,浙江人 民出版社18 年版。 97 米健著: 《 现代侵榷行焉法肺 责原刖探 索》,载 《 法擎研究》18 年第5 ;艰新赏著 : 《中国侵榷行焉法》,中国社合 95 期
科擎出版社 l9 年版 ,第4 页厦 以下。 95 J 4 王利明主编 : 《 民法 - 侵摧行 属法》,中固人 民大擎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516 93 0 .0 页;榜振 山主编 : 《 民商法贵辩研究》 ( 侵罐行扁卷 ),山西人 民出版社 l9 年版 ,第3 O3 l 94 l- l页;榜立新著 : 《 侵榷损害赔惯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9年版 。第 90
版社 19年版 )、 《 93 合同案例评析 》 ( 副主鳊,中固政法大擎 出版社l9 年版 )、 《 P法律 》 ( 92 澳 ' 第一作者、疏稿人,澳P ' 基金龠 19 年版、友谊 出版社 19 7 93 95 &)、 《 1 澳P 民商法 》 ( 卓著,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版 、l9 年版 )、 《 95 98 澳门法制 舆大睦法 系》 ( 佃人蝓文集,中固政 法大擎出版社 19 年版、19 年版 )、 《 “ 96 98 一固雨制”法律 嘲题研究 》 ( 司法部项 目,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作者:王迎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

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

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

《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条。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系某市某镇村民,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2015年,附近居民反映,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检测,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随后,张某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活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归责原则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

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过错,但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种植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章归责原则

第二章归责原则

(5)绝对责任 “指侵权行为和轻罪法中 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们由某些法律规定予 以加强,无需考虑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 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或过错的 证据。” 诸如保险人的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应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个人用工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 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 致人损害。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 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 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章 归责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 第三节 推定过错责任 第四节无过错责任 第五节 关于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的意义
为什么让我承 担责任,看我
。好欺负吗?
归责原则是指将 损害归由加害人 承担,使其负赔 偿责任的事由, 又称为归责事由。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含义
四、第24条适用情形:
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 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赔偿。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 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 给予适当补偿。
思考:第八十七条是否是公平责任的适用?
有财产能力,可先用甲的财产赔偿。 乙既不能向甲也不能向其法定代理人求
偿,但甲如有财产能力,可向甲求偿。
二 归责原则体系

浅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三种理论学说。
本文试通过对现存几个归责原则的分析讨论和对比综合提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建构Βιβλιοθήκη 中 图分 类号 :D9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 号:10 09-059 2(2006 )09-09 5-0 1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及其三种学说 现代社会摒弃结果责任原则,保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
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建构上,理论界存在三 种理论学说: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笔者认为, 我国应采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包含过错推定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归责原则。
二、一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论证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生产力水平尚不高,市场经济业也尚不发 达,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在合理制度下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综合考虑中 国现时经济情况和立法、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纳一元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上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 由,除了他应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它外在的 限制,从而在加害人的行动自由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2.过错责任原则特有的价值。 (1) 指引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对致害行为进行否定性的社会评 价,区分应受责难的和可以被法律所宽宥的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可靠的预见性。 (2)控制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将人的意志和损害相联系,使人能积 极主动地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损害发生,从而免除不利 法律后果;而当自己行为产生损害后果时,则由加害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3)衡平正义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 方式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回复,而使加害人对不法行为承担利益,使得双 方当事人利益得到衡平,从而体现法的公平价值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础和主导原则, 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其在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比例最大,范围最广,在物质性侵权 和精神性侵权中都可适用。 在我国立法上体现在《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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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内容摘要] 理论界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独立存在一直有争议。理论应回到生活中检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公平责任原则当作一个独立归责原则,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也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形成“三元”归责体系。它们应该竞争性的和平共处,各有各的特点和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公平责任 三元论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念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在两大法系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归责原则形式。如果说古代的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得理性和私权本位成为合谐,那么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工业的浪潮,十九世纪以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变化以及特别立法来达到新时代物质基础之上的庞大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严重的失衡。但这一切还仅仅是从社会必然性上来阐明侵权归责功能的,而法律自身则是经历了认为主观心理过错导致伦理及道德的具有可非难性到过失的客观化的过程从而导致归责一元化向多元化的重大变异。(1) 面对这么悠远而重大的论题,自然而然在我国民法学界,存有多种的观点和重大的分岐。目前,我国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归责原则二元体系,即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属于过错归责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仍然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能与过错原则相提并论,更不能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从我国民事立法现状来看,过错推定仅在较少的法律条文中得到具体的适用,而不是普遍适用,因此没有必要把它从其所依据的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2) 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争议的,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仍是众说纷纭。总体来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公平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而只是赔偿标准。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3)即二元论归责体系,“公平责任是有的,但这不是归责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准问题。” (二)公平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有人主张三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4)也有学者提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体系应当采取多元归责体系,即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以上第一种学说在解释公平原则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二元论说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赔偿标准问题”是不当的,忽视了“公平”主要的涵义是归责标准,这里的公平主要是在归责时考虑责任的分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公平地归责,而不是赔偿标准;第二,二元论说只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也显然没有涵括所有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就第二种观点来说,严格责任应该是指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无论违约当事人或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只要损害结果是由其行为所造成的,如无特定免责事由,则当事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是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民法上的一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应将其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就目前观点来说,它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行政领域有着更广泛的使用基础,而且在侵权领域也经常以无过错原则为通说,因此也不用再将其作为归责原则适用。 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一项标准,但更重要的是每项原则所包含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能否调整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根据这个观点,我认为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适用 “三元论”体系,即公平原则应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三大基本归责原则。其中过错原则适用最为广泛,广泛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无过错原则是适应工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在实践中也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而公平原则则是以“分配不幸”为主要功能的,将其归入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有着一定的理论、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有其存在的基础,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重点论述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平衡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5) 一、理论依据 在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国家,侵权责任的形式是多样的。民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一般都还带有法律道德化的进程,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无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时的损失分配,将充分地采纳传统文化和道德的精神精粹和善良风俗,采取道义援助,并将道义援助逐渐的法律化,这样可以把一种补救性的措施在法律中加以完成。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的生活标准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愿,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当立法上出现缺陷时,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 二、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确认,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民法通则》在多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具有其客观必然性。我国民法适应交易关系的内在要求,确认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必然要具体体现为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三、实践基础,即社会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是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公平原则的“公平”二字着手。《辞海》对公平二字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因此,公平是法律对行为结果的处理方式,公平处理就是必须合情合理地处理,合情合理就是对实际情况取舍的标准和条件。我国大多数法学家由此认为,公平原则适用的实际情况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大众的感情倾向。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甲与乙是好朋友,乙在无偿帮助甲家安装户外有线电视线路时从房子上摔下,腰椎骨折致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总损失达到十万元。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甲是一个小企业主,有汽车、别墅,经济条件好;乙是普通职员,经济状况一般,事发后经济十分困难;社会舆论认为甲无论出于人道还是出于友情,都应该赔偿乙的损失。最后法院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判令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所考虑的实际情况为:(一 )甲的经济状况好,可以支付巨额费用, 乙是工薪阶层,自身没有能力负担巨额损失;(二)乙是为甲帮忙的,甲是受益人,从情理上甲应该对乙进行补偿;(三)社会大众认为甲应该承担乙的损失。这是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一例,由此可见公平责任应当作为一项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公平责任有其独立的适用领域,它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害而其监护人尽了监护人尽了应尽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已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四)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6)(五)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责任。以上均属于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损害,这类损害既不属于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的损害,也不属于依无过错原则能得到救济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过错,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一方承担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将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由现实受到损害的一方单独承担,这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而公平责任原则正是因补充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出现的,是完善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涵盖性不足的必然产物,它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公平责任原则既有一般的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与独特的适用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得到广泛应用,否认它作为我国的侵权归责原则已找不到很充足的理由。 总之,公平责任原则是进入资本主义大生产阶段后,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它立足于人类公平、正义,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问题的解决,也适用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它的出现,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它的公平意味着责任分担是一种对损害结果的公平合理分担。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公平责任原则将成为重要的归责原则,在调整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后记:全国人大2003年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取消了公平责任原则。事实上,理论界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独立存在一直有争议。理论应回到生活中检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公平责任原则当作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适用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世尊,那么公平原则则是侵权行为中的新贵,侵权行为法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自我封闭的体系。(7)公平责任原则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它们应该竞争性的和平共处,各有各的特点和适用的范围。

[注 释] (1)李韵秋《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张新宝著 《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3页 (3)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研究》载《中国研究》 1985第5期 (4)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5) (5)魏振瀛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84页 (6)王毓莹 向国慧 《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防范》 载《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月 第222期 (7)徐爱国 《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载《政治与法律》 2003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27页 2、 张新宝著 《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页 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08页 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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