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1.一元论与二元论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
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便已实现相对人的义务,这时便不存在执行之说,之后的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只是强制履行。
二、中德行政强制立法演进过程比较1.德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演进德国于十九世纪中叶产生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故并没有统一的联邦制立法,而是由各州分别之制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执行法。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2 0 年 09
第2 3卷 第 的启示
一 一
德 国经 济 宪 法 与 经 济 行 政 法札 记
孙 雨 生
( 山东省农机管理 办公 室, 山东 济 南 2 0 1 ) 5 0 3
摘要 :德 国法学界 、法律 界对 于行 政给付是否适用法律保 留原 则的 问 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普遍认 为,具有 重要 题 性的行政给付应适用 法律保 留原 则,对于其他不具有 重要性 的行政 给付 ,经议会 通过的预算案即构成充足 的授权
一
、
,
重 要事 务保 留 德 国 的 法 治 国原 则 具 体 可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 法 律 保 留和
法律优 先 。法 律优先 是指立法 对行政 优先 ,行政不 能与立 法 相抵 触 。法 律 保 留是 指 行政 必 须依 法 办事 ,所 谓 “ 没 有立 法 ,就没 有行政 。 法律保 留原则 的发展 经过 了三个 ” 阶 段 :干 预保 留、全 面 保 留 、重 要事 务 保 留 。干 预保 留 又 叫损 益 保 留 , 是 指 在 自 由法 治 国 时 期 ,所 有 对 人 民 不 利 之行 政 行 为 , 皆为 法 律所 保 留 。 因为 这 个 时 期 ,“自由 市民阶层纷纷起来反对 以君主及其公务员机器 为表现形式 的 国家 的管制和监 督 ,要求 将 国家 行政 的活动范 围限制 到为 保护 公共 安 全和秩 序 、消除 危 险所 必要 的 限度 之 内 。 [] ”1 但足 ,随着 社会 法治 国 的兴起 ,“ 国家要 提供 个人 需要 的 社 会 安 全 , 要 为 公 民 提 供 作 为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等 条 件 的 各 种 给 付 和 设 施 ( 如 水 、 电 、煤 气 , 交通 管 理 ,废 例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周佑勇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1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简论法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文章 编 号 :62— 2 X(0 0 0 — 0 3— 3 17 90 2 1 ) 1 0 9 0
On he De e o t v l pm e f t e h nto he Fr nc A d i s r tv w i i l n lg e m e o Chi m nit a i e La Pr nc p e a d En i ht oa m ns ai a r c l ni u ii rc c :tepicp f hnf m dad dv l e w d ii rt el pi i e i t jdc l at e h r il o o o t v w n p s s ap i n e
王 昭
( 海市 徐 汇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三庭 , 海 上 上 203 ) 00 0
摘 要 : 国大 革 命 后 的 社 会历 史 现 实 催 生 了行 政 法 院 。 法 国行 政 法 院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形 成 并 发 展 出行 政 法 两 大 法
原 则 : 政 法 治 原 则 与行 政 均 衡 原 则 , 而 推 动 了法 国行 政 法 运 行 和 法 治 的 不 断进 步 。 法 国行 政 法 原 则 形 成 与 行 从
行政法 原 则作 为贯穿行 政法 整个 运行 过程 的具 在 国情方 面 与我 国不乏 相 通 之 处 。 由此 , 我们 可 以
有统 摄性 的基本 准 则 , 推 动行 政 法 发 展 的精 神 内 通 过对 于法 国行政 法 原 则 的 探究 , 是 寻找 解 决 上 述 问 核, 承担 了填补 行政 法规漏 洞 、 克服法 律条 文局 限 的 题 的思路 。 重要 任 务 。因 此 , 明确 、 阐述 并 发展 、 完善 行 政 法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摘要: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
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行政法此篇中大陆法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法国的行政法。
法国被称为现代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其产生的标志是建立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诞生。
行政法院的功能是保证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随意侵犯,并通过行政系统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这两个目的。
法国行政法的根本依据逐渐来源于均衡原则以及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1)法律依据的根本来自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2)需要遵循法律依据下才能进行行政行为。
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有法律根据的支撑,更要求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要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和内容合法。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积极的行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即行政机关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目的和方法同时还要积极地保障法律的实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近代法国逐渐得到重视,在这种需求下诞生了行政均衡原则。
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理论体系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愈加困难,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
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案件均衡性的审查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以此来保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
比较行政法作业
在西方行政法原则下看我国行政法理念摘要:自然公正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对公民产生不利的影响时,必须遵守最低的公平标准。
自然的公正原则适用于行政时,其核心内容是行政决定必须由无偏私的人作出;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首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最低标准。
关键词:正义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罗马法学者认为法律是符合理性和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作用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合理地组织社会生活。
在当代,法律通常用来表现政策。
法律代表正义的观念是指法律所执行的政策必须符合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
西方传统的正义观认为,每一个人必须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相同的情况必须给予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情况必须给予不同的待遇。
英国行政法中,适用最广的程序规则是自然的公正原则,这是普通法的一个原则。
它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者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收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力。
④英国与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最大不同在于,作为英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的自然公正原则,究其根本,实为一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在英国人看来,没有一个公正的执行程序,公正的原则是一句空话。
首先必须公平,然后才是真理。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规定政府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全部行政程序的出发点和基础。
③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力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力。
对决定着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
然而在广州番禺的垃圾焚烧厂的建立这一案例中,早在2009年10月26日的报道中就称:番禺区有关负责人表示完成环评后,将组织周边市民参加听证会。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而行政法渊源则是指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首先,我认为行政法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尚书”制度。
尚书制度是中国古代官方文书记载制度,早期主要记录官方重要事项和仪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官方文件管理体系。
这种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并为现代行政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次,西方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也对中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现代化国家机构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并逐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公共管理模式。
这些新型公共管理模式包括科学管理、人本主义、民主参与等理念和方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最后,中国近年来加入WTO也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于行政法渊源的认识与探索。
加入WTO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行政法治化。
因此,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总之,行政法渊源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它包括了古代尚书制度、西方现代公共管理模式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对于行政法治化的探索等多个方面。
这些渊源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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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 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1)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属于典型的自然生成的法治模式,是在法国特定的国情下形成的,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法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蓝本主要特点为:第一,法国行政法严格属于公法的范畴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在行政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个人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基本民事权利这样严格的区分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能确保公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和监督,也能使私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第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有利于行政监督,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行政审判和行政机关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行政审判总结了行政活
动的经验用以指导行政实践,行政法院自身也不断得到完善。
(2)德国行政法:德国也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其行政法的国际社会地位也不可忽视,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独特的法院设置体系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传承了罗马法的二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从法院的划分上来分析,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有关私法纠纷交由普通法院管辖可见,在德国境内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专门的行政案件管辖划分。
第二,德国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逐渐融合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中不乏有实体法的内容,例如行政程序法在法条当中明确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行为方式,这部分应当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证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并在不断的完善统一的德国行政法。
2 英美法系行政法体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
(1)英国行政法:英国长期处于君主立宪制的法律体制下,在行政立法方面相对比较滞后,但是随着社会的融合,英国行政立法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英国行政法为不成文法
英美法系本身就存在不成文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体系的更为突出,主要原因是受君主政治制度的影响,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官对无数案件的审判所形成的判例,即判例法的形式第二,英国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议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相对来讲是比较特殊的,规定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议会主权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原则, 同时也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2)美国行政法: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其法律观念直接移植了英国传统的控权思想但是,美国人认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最好方法莫过于规范其法律程序
第一,美国行政程序法较完善
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行政机构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外, 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请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
第二,行政立法完善
美国的行政立法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立法完善,美国每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国会都以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并确立其监督机制
三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思考
通过对上述国际行政法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行政立法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能够给我行政立法带来一定的思考但是,任何国家的行政立法都必须符合各自的国情,那么我们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1 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
根据对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分析,英国将行政法列为宪法的范畴,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我国也应该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保证行政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2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在我国现在的行政体系中不包括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会侵犯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公平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立法不公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而如今,我国没有明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管辖关系,只能通过全国人大会议的方式解决,具有滞后性
3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国内,都是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系统的,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专业性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案件的审理,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行政庭负责,行政庭的法官,对行政案件有较为专业的处理能力,但如果我国能够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并建立准入制度的话,对于行政案件的纠纷解决将是更为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