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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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国外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已经成为了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其研究对象是国外各个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制。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制主要是指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体系,包括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原则的适用范围、原则的法律效力和原则的功能。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发展历程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当时的欧洲国家非常重视行政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制的研究。

在20世纪30年代,保尔·克伦普-卡什曼因其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领域的杰出贡献而成为了欧洲行政法领域的著名学者之一。

他主张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法和透明。

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行政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让-路易·凯兰提出了“过渡行政法”这一理论,他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应该是一种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的进化性的体系。

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变革性和灵活性。

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赫尔曼·贝克提出了“欧洲化”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理念。

他认为,随着欧盟的不断发展,欧盟法对各个成员国的行政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应该具有欧洲化的趋势。

目前,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原则的适用范围、原则的法律效力和原则的功能等方面。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是行政法的基础,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并且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国外,合法原则通常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在国外行政法中,公正原则通常被认为是同样重要的基本原则。

3. 透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信息,让公众了解其行政工作内容和过程,并有机会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外国行政程序法

外国行政程序法

外国行政程序法外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行政程序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第三节行政程序的适用法律和法规第二章行政行为的采取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形式和要素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执行和确认第三章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第一节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第二节行政裁量权的制约与监督第三节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责任追究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法律保障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五章行政复议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第二节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期限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第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二节行政赔偿的申请和受理程序第三节行政赔偿的决定和执行第八章行政救济程序第一节行政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节行政救济的申请和受理程序第三节行政救济的决定和执行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行政行为制定程序流程图- 附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 附件三:行政复议申请表格- 附件四: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附件五:行政赔偿申请表格- 附件六:行政救济决定书样本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行为: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务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

- 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力。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制裁的行为。

-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审的程序。

- 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

-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其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

- 行政救济: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是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一些行政法律时却往往疏于对此原则的应用或者关注,导致许多行政行为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无“度”可适,以致公众常抱怨显失比例的自由裁量无异于“无法可依”。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在此引介国外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以期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well known as “the princip le of crown” in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also is one important operation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However, for a long time we often ignored this principle when making administrative laws. Therefore, administrative actions wer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s concerned,yet they couldn‘t be adjusted to the proper limits. There’s no doubt that complains about the IMPROPER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ccurr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it‘s helpful to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foreign administrative laws.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s;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police power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

外国行政法主体简介

外国行政法主体简介

B、公共营造物 公共营造物是行政法上特有的组织形态。由于营造物的范围太 广,很难找到一个适当的定义。当前德国对营造物的定义一般仍沿 袭梅耶的界定,即营造物主体为持续履行特定的公共目的,所成立 的一个结合人与物的组织体,其为具有法律上的主体性和权利能力 的非社团组织。 公共营造物有如下特点:1)、公共营造物是非社团的组织体。 2)营造物是服务性的机构,从而不能取代正式作成决策并发号施 令的科层制行政机关,其与作为其母体的行政机关间存在既独立又 分工、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3)公共营造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 特殊的服务,从而才须强调其为人与物的结合,其所提供的服务包 罗甚广,涉及科研、科技协助、教育、民生服务、经济等,其并包 括军队、看守所、感化院、监狱等机构。可见营造物的本质其实就 在于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机构。
英美法系
二、美国 (1)联邦和州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同等的行政主体; 在联邦层面,行政部门是联邦政府的主要部门,其中包括的机构最 多,一般称它们为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统的执行机构、内阁、 部、独立的控制机构、政府公司。 A、独立机构 联邦政府中除部是主要的行政机关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 类型的行政机关。它们存在于部以外,或者虽然存在于部内,在活 动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质,受部长的控制较少,所以称它们为独立 的行政机构。独立机构的作用,大都是为了控制某一方面的经济活 动或社会活动,需要执行公平的政策,不受政治的影响,所以法律 给予它们一定的独立的地位。
域外行政法主体的简介
目录
一、大陆法系 1、法国 2、德国 3、日本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前言
行政主体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 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肇因于市民社会与公共行政 的发展,高权官僚制管理逐渐向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 域外行政主体制度成为多元主体之间博弈与分担行政权 的规则技术。行政分权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地方分权, 即地方自治;二是公务分权,即将特定、相对独立的行 政公务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 来,交由特定的法律人格来行使,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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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监权 “ 最 督利 保 高 公, 护 行 共捍 人 政 管卫 的 法 理普 自 院 的遍 由 宗 质利 和 旨 量益 基 是 ”, 本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顾问,审判,管理
• 会议室:对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政令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 • 现场,每个人的座位上都有赞成和反对的按钮,
• 为了防止控制机构滥权,国会在法律中规 定了程序方面的预防措施,以及司法审查。 •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 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 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 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 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 顶端铭文“Equal Justice Under Law” • 法律之下的公平审判
• (三)行政法建立在宪法的雄厚基础之上, 重视宪法与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与宪 法互通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议会 至上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二)英国行政法
•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 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许多基本 规则可以追溯到这一时期,标志是王座法院 对行政的司法控制。 • 英国行政法具有典型的英美行政法特征: • (1)行政法是控权法。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 (2)行政法缺乏完整性,范围较窄,主要包 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行政程序、司法审 查等制度,不重视行政组织法和实体行政法。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
• 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 of Germany
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莱比锡)
事是关负 件政的责 。府争审 和讼理பைடு நூலகம்人事关 民件于 之,全 间大国 的部与 行分行 政案政 争件法 讼都相 •
德国行政法院
• 内 部 设 计 看 其 执 法 理 念
• 产生较晚,其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 1887年联邦国会制定州际商业法,成立州际商业委 员会,控制铁路运输,其具有制定运输政策和决定 运输价格的立法权,又有执行该政策的行政权,还 有裁决争端的司法权。 • 其对总统独立,是独立的控制机构。这被看做是联 邦行政组织的创新,开创联邦政府控制经济的新时 代。改变传统行政作用,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 始。
美国行政法特征:
• (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由联邦
法和州法构成,联邦法包括联邦宪法、法律、条约、 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联邦法律效力最高,充分忠实与信任) • (2)既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二者关系复杂, 但总体上看,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 (3)联邦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和违宪审查权, 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 ,还可以审查 国会立法是否合宪。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法院 无权审查议会的立法。 • (4)强调行政程序,重视行政公开。
• (3)一切争议均由普通法院系统解决,没 有独立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 种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不 存在公法与私法两法律体系。 • (4)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行政法。强调司 法独立。 • (5)行政法的功能:控制行政,保护公民, 保障行政(政府职能实现)、调整公共机 构间关系
(三)美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
• • • • •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 其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 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 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 判例确立的。
• 特点:
•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法国行政法(特点)
•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 行 • 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 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 括程序行政法; •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 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 • • • • 约翰马歇尔(1801年-1835年) 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任内通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确立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审查权, 奠定了最高法院的重要政治地位。
联邦最高法院 与美国行政法
• • • • • • • 最高法院最重要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 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过去200 年里,共判定135项国会立法违宪。通过运用这一 强大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发挥 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民众与政府间、各级政府 间以及政府各部门间争议的仲裁者和国家许多最重 要问题的终极权威。
德国行政法
•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出现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 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之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权利和自由。 • 当代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 家行政,其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行政法任 务不再是简单的控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 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 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 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德国法院:宪法法院、社会法院、行政法院、 财税法院、普通法院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历史发展
• (一)主要特点: • 第一,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 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 第二,进行广泛司法审查,司法对行政进 行全面审查监督。司法审查包括违宪审查。 • 典型的权力分立制衡。
德国行政法
•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 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 •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1960《行政法院 法》和1976《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 行政法基础。 • (2)程序实体合一化。 • (3)行政法院司法化。在普通法院系统外 设立独立行政法院系统,且其是专门法院 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787年创立,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由9 个大法官组成。大 法官由总统提名,經过 参议院听证后批准委 任 。其任期无限 ,薪 水不能被裁减 。主要 职责是对美国宪法进行 最终解释 ,对各种提 交的案件,由9位大法 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 方法来决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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