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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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笔记

外国行政法笔记

外国行政法笔记美国的行政立法概念Rule《美国法典》551条“规章是指机关为执行、解释或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

”Rulemaking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称为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美国施瓦茨教授的分类:程序性法规: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能为自己制定的必要程序性规则。

它“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实体性法规又称为立法型法规: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实体性法规相当于行政法的法律,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并为执行法律而制定。

它们如同法律那样调整权力与义务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解释性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看法是用来告诉公众行政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不是对它们作实质性的修改。

德国的行政立法一般分为三类:1.法规命令: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和州政府根据法律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其效力仅次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2.自治规章: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适用于公法人内部事务的规范。

3.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

行政规则:指行政系统内部规则,除德国外,台湾也有此类别。

行政命令:美国总统的立法文件(Excutive order),效力仅次于联邦法律的行政规则。

(三)行政立法权限的来源1.来自宪法的授权2.来自议会的授权3.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法规与解释性法规是否具有效力?程序性法规,如果是依法律授权而制定,其效力与实体性法规相同,未经授权机关裁量制定的程序性法规,如果对机关管理或服务对象有利,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否则视为武断任性的行为。

外国行政法

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拥有卓越的政治制度。

从古至今,英国的君主政体更新改革的结果,一直保持一种融合的行政法制。

在不同时期,英国的这一行政法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英国,行政法是由行政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

它们包括英国的立法立法机构制定使得有利于社会保持和谐的法律。

行政法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会议政府部门的最高权威,负责制定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的行政法规。

行政部门只能执行批准的法律,但它们可以在立法的道德范围内制定更多的举措。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来改善公共卫生,同时也可以拥有其他规定,比如公共假期、行政费用等等。

福利社会也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例如残疾人福利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

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也被包括在英国的行政法中。

服务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最高标准,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由于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法庭可以审查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以便确保它们不会与立法有任何冲突。

英国的行政法中还有一个关于审查制度的条款,即行政部门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受到立法机构和公民社会的监督。

它们不能自由地违反法律,必须遵守依据法律制定的一切规定,而且还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行为,以便进行审查。

行政部门也受到公民社会的控制,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公民社会机构。

这些机构有权通过司法和其他审查机制,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事,以确保依法行政作为的实施。

综上所述,英国的行政法规定了有关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权力分配,行政机构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机构和公民社会必须受到审查,行政部门执行的政策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政府服务的客观性。

这些规定定义了英国与众不同的行政法制,并为它提供了司法保护,确保政府和公民社会都遵守法律,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外国行政法2009(本科)

外国行政法2009(本科)

一、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外国行政法学在中国的引入 与借鉴

外国行政法学奠定了早期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基础 解放前:日本
解放后: 主:前苏联 次:西方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学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引入与借鉴 主:西方 次:俄罗斯
三、外国行政法课程的主要 内容



法国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概述
(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 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 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
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 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 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 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 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三)日本 室井力《现代日本行政法》,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再版 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再版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西冈等《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 民出版社1990年 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等译,中国广 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
3.行政诉讼的范围
(1)消极标准 (2)积极标准
4.行政诉讼的程序
(1)初审 (2)申诉 (3)执行
(六)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赔偿的条件
3.行政赔偿的主体 4.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时效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外国行政法主体简介


B、公共营造物 公共营造物是行政法上特有的组织形态。由于营造物的范围太 广,很难找到一个适当的定义。当前德国对营造物的定义一般仍沿 袭梅耶的界定,即营造物主体为持续履行特定的公共目的,所成立 的一个结合人与物的组织体,其为具有法律上的主体性和权利能力 的非社团组织。 公共营造物有如下特点:1)、公共营造物是非社团的组织体。 2)营造物是服务性的机构,从而不能取代正式作成决策并发号施 令的科层制行政机关,其与作为其母体的行政机关间存在既独立又 分工、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3)公共营造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 特殊的服务,从而才须强调其为人与物的结合,其所提供的服务包 罗甚广,涉及科研、科技协助、教育、民生服务、经济等,其并包 括军队、看守所、感化院、监狱等机构。可见营造物的本质其实就 在于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机构。
英美法系
二、美国 (1)联邦和州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同等的行政主体; 在联邦层面,行政部门是联邦政府的主要部门,其中包括的机构最 多,一般称它们为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统的执行机构、内阁、 部、独立的控制机构、政府公司。 A、独立机构 联邦政府中除部是主要的行政机关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 类型的行政机关。它们存在于部以外,或者虽然存在于部内,在活 动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质,受部长的控制较少,所以称它们为独立 的行政机构。独立机构的作用,大都是为了控制某一方面的经济活 动或社会活动,需要执行公平的政策,不受政治的影响,所以法律 给予它们一定的独立的地位。
域外行政法主体的简介
目录
一、大陆法系 1、法国 2、德国 3、日本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前言
行政主体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 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肇因于市民社会与公共行政 的发展,高权官僚制管理逐渐向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 域外行政主体制度成为多元主体之间博弈与分担行政权 的规则技术。行政分权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地方分权, 即地方自治;二是公务分权,即将特定、相对独立的行 政公务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 来,交由特定的法律人格来行使,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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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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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日本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占据重要地位的。

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则是指导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起源、法律体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来探讨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起源日本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明治维新时期,那时日本正在进行近代化改革,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在引进西方法学的同时,日本学者也积极吸收了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

这些理论成果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和整合,逐渐形成了日本自己的行政法体系。

二、日本行政法的法律体系日本的行政法主要由宪法、行政法典、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组成,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为行政法的根本依据。

行政法典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能、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行政责任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救济。

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日本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授权,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滥用职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情况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个人或法人。

4.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日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 申请原则: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以申请为基础,但也可以由行政法院主动发起合法性审查。

2. 快捷审理原则:行政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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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四)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1.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根据;2.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3.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1.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2.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六)行政救济和责任(Remedies and Liability)英国行政救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普通救济(Ordinary Remedies),一类为特权救济(Prerogative Remedies)。

与行政救济密切相联系的是政府侵权责任。

(七)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Delegated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委任立法”指部门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根据议会法授权制定的其它行政性规则。

行政裁判主要指法定裁判所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定调查制度(The Statutory Inquiries)。

思考题:1.韦德是如何给英国行政法下定义的?2.英国行政法主要有哪些特征?3.英国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第二章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英国行政法的四项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议会主权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英国行政法的实质是控权法。

第一节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英国传统的法治原则是排除行政法的,到了20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治观念才成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其法治原则包含下述四项内容:(一)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首先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

(二)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的权力。

其显著特点就是很容易滥用,从而导致专制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通过法院的大量司法审查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法律面前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面前平等是英国法治原则的第三个含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

(四)政府和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最后一个要义就是要求以国王为首的政府必须象公民承担侵权责任一样,承担因违反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议会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基本特征。

同时它也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基本内容有:(一)法律至上(Legal Paramountcy)法律至上是指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英国法院来说具有至上性,即英国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

但不排除英国法官可以对议会授权法进行解释适用。

(二)政府负责制(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政府负责制又译为部长负责制,是指内阁和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即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监督。

但鉴于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无力和公众对于政府腐败行为的不满的现实,英国于1967年建立了议会行政专员制度(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又称监察专员制度,加强了议会对政府实质上的监督。

(三)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议会主权排除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审查,但却不排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

要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作为中间裁判者,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公正无私。

(四)后法优于前法(Any Previous act of Parliament Can always be repealed by a Lateract)英国议会主权的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即英国今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昨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明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今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

第三节政府服从法律(Government Subject to Lw)政府服从法律原则似乎可以认为包含在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内容之中,但一些英国行政法学者却坚持将它独立作为一个原则,赋予它下述内容:(一)对政府适用普通法(Appliance of ordinary Law)英国法院对政府当局就象对待私人当事人一样,在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承担与私人一样的法律责任。

(二)对政府实施的为私人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适用公法救济(Remedies of publiclaw)由于政府实施的许多行为是私人不可能实施的,如政府违法拒绝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违法拒绝发放福利保险金、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等,因此这些违法行为不存在普通法救济,只能根据政府服从法律原则,由政府承担公法责任,对相对人实施公法救济。

这些救济在英国行政法上又称为特权救济。

(三)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Appeal and Review)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是英国保障政府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上诉是由具体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制定法规定了对行政决定的不同上诉途径。

上诉范围既包括法律问题,又包括事实问题。

但上诉审理机构主要处理事实的是非曲直即适当性问题。

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固有权力,无需通过具体制定法规定。

司法审查不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是非曲直问题,而是审查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的授权。

第四节越权无效(The Doctrine of Ultry Vires)“越权无效”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The Central Principle),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几乎唯一的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管辖条件(Breach of Jurisdictional Conditions)“违反管辖条件”属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 to follow expressly prescribed procedure)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不正当的委托(Irregular Delegation)不正当的委托是指在授权法明示或暗示禁止行政机关转授和委托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

(四)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不合理”是相对于“不合法”而言,也是英国行政越权的一种类别,属于实体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隐含的原则和精神。

(五)不相关的考虑(Irrelevant Consideration)“不相关的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即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

(六)不适当的动机(Improper Motive)“不适当的动机”是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议会授权法的目的,即动机不良。

(七)违反自然正义(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违反自然正义属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即违背了英国法治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八)案卷表面错误(Error on the Face of the Record)“案卷表面错误”是指法院通过调卷令审查案卷是否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和使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

思考题:1、英国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2、简述议会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3、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属越权无效?第三章行政权及其控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理解行政权力和职责的区分,并着重掌握行政权的渊源、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含义及控制、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

第一节行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行政权的渊源(Sources of Power)英国行政权的主要来源是议会,但也还有其它来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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