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参考资料目录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 (1)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一、审定基准
1、新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不
含地下室及低棚库);
2、新建建筑物面积指标值:按1m2计算,以下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如下:
二、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每个建筑物(包括住宅、流动住宅及楼组)开发应设
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2、学校建筑:每个建筑物(不包括体育场)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
有效建筑面积(㎡)/15;
3、医院建筑: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0;
4、公共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不包括文化艺术设施)开发应设置
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5、商业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6、金融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20;
7、工业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8、其他建筑物:根据每个建筑物具体功能特点,交给设计者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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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稿)
1.总则
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
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2.2.5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
2.1.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1.2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等两类。
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
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1.3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
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
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
2.1.4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
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预留充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
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2.1.5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
在招标拍卖中,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归属、建设和使用方式作明确规定。
2.1.6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应进行产权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管理、使用。
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3.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15-2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1的规定设置。
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4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为24-35公顷,并可与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广场形成综合的区级(组团级)公共活动中心。
4.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米内的3-5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8-15分钟、自行车3-5分钟的距离以内。
4.2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
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4.3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
施中心,用地规模为2.5-5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4.4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
高中按21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24、30、36班;初中按35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
小学按65座/千人,45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
(具体设置标准见表4.2)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5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除表4.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5.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为200-300米内的0.5-1.2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4-5分钟可达的距离内。
5.2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延续居住区级的分类特点,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八大类。
5.3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作为配置的下限标准,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
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5.4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0.5-0.8公顷,并可与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小区中心。
5.5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
幼托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应有不少于1/2面积的活动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
除宜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