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一、车辆生产与销售管理1、生产标准电动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车辆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车架结构等关键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
2、销售管理销售商在销售电动车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告知消费者车辆的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私自改装、拼装电动车。
二、车辆登记与上牌1、登记制度建立电动车登记制度,所有电动车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码、电机号码等。
2、上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为电动车发放专用牌照,并对牌照进行统一管理。
未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车辆行驶管理1、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对于电动自行车,无需驾驶证;对于电动摩托车,驾驶者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2、行驶规则电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3、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摩托车载人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
电动车载物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四、充电安全管理1、充电设施政府应加大对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投入,在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满足电动车充电需求。
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
2、充电规范用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进行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充电。
充电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充电时间不宜过长,避免过度充电。
五、消防安全管理1、车辆防火电动车生产企业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车辆,提高车辆的防火性能。
用户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电气线路、电池等部件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
2.1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车辆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2.2 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2.3 电动自行车应安装铃、制动器、反光镜等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
3.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持有相应驾驶证件。
3.2 禁止无证驾驶、酗酒后驾驶和超员载人。
3.3 遵守交通信号和规则,不得穿行、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四、停放管理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遵守当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所。
4.2 鼓励利用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或公共停车场所停放。
五、监督管理
5.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保障道路通行有序。
5.2 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三亚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交通秩序,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行驶与管理。
第二章行驶管理第三条注册登记所有在三亚市范围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持有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第四条速度限制在三亚市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五条道路选择电动自行车应该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如无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道上行驶。
进行交叉路口或者转弯时,应尽量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章交通安全第六条灯光装置电动自行车上应配备前后照明灯和转向灯,并且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行驶时,应使前后照明灯亮起。
第七条佩戴安全帽骑乘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确保头部安全。
第八条安全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罚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车辆暂扣或者处罚。
第十条宣传教育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引导他们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三亚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相关部门需要配合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
-_以上为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和补充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调整。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证。
2. 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需要携带行驶证,上面注明车辆和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3.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4. 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行人专用道。
5. 载人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一般不得载人,如有需要搭载儿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座椅和安全设施。
6. 公共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一些特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如市中心区域、步行街等。
7. 安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装备前后夜光灯、刹车、铃铛等安全设施。
8. 骑行年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骑行,需要有成年人陪同或者得到家长的允许。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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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2月1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托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责任区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各主管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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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提升装移维工作效率、提高装移维服务质量,统一为城区装维人员配置用于装移维服务工作的电动自行车。
为保证电动自行车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杜绝人为损坏和丢失,顺利完成日常装维工作。
特制订《装维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配置及保修
1、配置电动自行车型号为倍特牌TDL12Z,电池容量
48V20A。
2、每辆电动自行车车尾带可拆卸工具箱,同时每辆车包含头盔一个、雨披一副。
3、保修范围:电机保修终身,车架18个月,控制器、充电器、电池保质期均为12个月,前叉12个月,调速手柄、车把、手柄、仪表、开关、车圈均为6个月,减震、断电杀把杀器、电源锁、防盗器、仪表盘均为3个月;刹线、灯泡在南充市维修点终身免费更换;工具箱、头盔保修6个月。
二、电动自行车配备范围
现业及各分公司工作区域(城区)适合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装维人员,包括外包单位人员。
各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管理部门及使用人员职责
1、管理部门职责: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部门为市公司客户服务部。
其中现业客户端装维中心和县公司网络服务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发放和后期使用的检查管理。
2、使用者的职责:
装维人员为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按公司要求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1、电动自行车采用实名制管理。
因车辆认证原因无法在交警队统一上户,市公司已统一定制车辆自编号,各单位根据车辆车架号与车辆自编号,建立电动自行车与装维人员的实名对应台账。
2、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是装维人员用于装维服务过程的交通工具,严禁挪作他用。
3、电动自行车实行定车定人使用,装维人员不得私下进行调换。
4、对于公司已配发电动自行车的装维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再申请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5、各单位对使用人员要进行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定培训和电动自行车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发、使用。
6、使用人员必须爱护电动自行车,使用前需熟悉使用说明书并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和养护。
7、使用人员行驶过程中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违章搭载等)引起的交通处罚或因此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电动车使用者负担。
8、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城区装维服务范围内行驶,杜绝行驶至城区外偏远区域,以确保装维人员安全作业。
9、各单位应安排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充电点位。
各充电点位由装维班长负责定期安全检查,遇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10、装维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对电动自行车提前充电(各单位应集中停放在车棚或能确保安全的地方),杜绝因未及时充电影响工作,严禁在用户家中充电。
11、严禁使用者私自改装电动车和故意毁坏电动车上的标志、标识。
现业客户端装维中心、分公司网络服务部要按月进行检查和巡查。
12、为方便后续保修,电动自行车的保修卡和相关保修凭证要由各单位装维班组集中保管。
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时可根据保修细则持保修卡到保修点送修。
对于保修期外或保修范围外的有偿故障修理费,由使用人负责支付。
1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使用者向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由各单位酌情处理。
14、装维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需向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五、使用年限及交通补贴
1、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划归最后一位使用人员,原则上不再用于公司装移维服务。
2、三年内,对于配发电动自行车的装维人员,公司每月发给50 元交通补贴,用于电动自行车的日常使用、维护及定期电池更换(为避免部份员工因调离岗位、中途辞职等原因,造成先期领了交通补贴费后接手人员无钱更换电池,各单位可以半年或年底集中发放交通补贴费)。
3、电动自行车后续补充、更新等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被盗损坏赔偿
车辆发生被盗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等情况,由车辆使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