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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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 chinasong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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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网点服务热线:021-962600(截至2014年6月)税务常见问题1.办理CA证书需要带哪些资料?企业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社团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事业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政府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2.电脑上插入USB棒前,需安装驱动,驱动下载地址。

驱动下载链接:协卡助手驱动3.在使用电子报税程序时,输入私钥密码,提示“私钥密码错”。

第一步:先确认用户电脑上插入了USB棒。

第二步:如用户使用的是Etax1.0新版报税程序,且是2005年1月1日后领用的明华USB棒,再确认密码肯定正确的同时,请联系所属的服务商。

如USB被锁,请用户携带被锁的USB、在有效期内的书面资料(详见需要携带的资料),公章,对应的密码和密码信封到至全市CA 各个区县受理点办理。

4.在使用电子报税程序时,提示“初始化错误”。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上海公积金 数字证书 客户端操作流程

上海公积金 数字证书 客户端操作流程

安装 好的 示意

运行
第一 插入数字证书 第二 点击“上图标” 第三 登录,第一次单位名字空的不影响 第四: 数据下载及查询 测试网络 下载数据 这些程序前置 第五 网上业务管理 开户,启封,转人 第六 网上业务管理 汇缴补缴支付 付款 第七 网上业务管理 直联业务管理 汇缴管理 凭证打印 第八 单位设置 12329短信定制 开通员工手机短信通知,需要员工确认
启封前提:员工末次缴费月份不早于单位末次缴费月份
系统软件运行 WIN10需要 更改安全策略!!
安装好的示意 图
数据下载及查询测试网络下载数据这些程序前置第五网上业务管理开户启封转人第六网上业务管理汇缴补缴支付付款第七网上业务管理直联业务管理汇缴管理凭证打印第八单位设置12329短信定制开通员工手机短信通知需要员工确认启封前提
第一步登ht录tp:///static/unit/web/ 第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数字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数字证书的申请、颁发、使用、更新、吊销、备份、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数字证书的定义与分类数字证书是指在互联网通讯中标志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个数字认证,人们可以在网上用它来识别对方的身份。

按照用途和应用场景的不同,数字证书分为个人证书、企业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等。

个人证书用于标识个人身份,企业证书用于标识企业身份,服务器证书用于保障服务器的安全通信。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一)申请条件1、本单位员工、合作伙伴等具有合法的使用需求。

2、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申请资料。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证书的类型和用途等。

2、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数字证书管理部门。

3、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将申请提交给证书颁发机构。

四、数字证书的颁发(一)证书颁发机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数字证书。

(二)颁发流程1、证书颁发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验证和审核。

2、审核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并将证书发送给申请人。

五、数字证书的使用(一)使用范围数字证书仅限于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

(二)使用方式1、在进行需要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的业务操作时,应正确安装和使用数字证书。

2、按照相关的操作指南和安全规范使用数字证书,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数字证书的更新(一)更新条件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2、证书中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二)更新流程1、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身份信息变更后,及时提出更新申请。

2、按照申请流程提交更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新的数字证书。

七、数字证书的吊销(一)吊销条件1、数字证书的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沪财采[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府采购与电子采购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委托、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采购合同签订、网上办理验收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电子采购平台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本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使用,实行全市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第三条(适用原则)电子采购平台以公开透明、安全规范和高效便捷为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与参与主体)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3 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 (数字证书的更新, 挂失, 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 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单位需要使用 2 个及 2 个以上数字证书的, 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 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4 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一) 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二) 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 ,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 ,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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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 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单位需要使用2个及2个以上数字证书的,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4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一)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公安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

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在职人民警察和部门,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主管单位职责第五条证书采用部、省二级的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部机关、直属机构和特别省份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同内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信息通信部门在下属单位设立的证书注册中心和受理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证书受理、审核、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负有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证书申请与发放第十条证书申请与审核。

证书中请者如实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由所在本单位审批同意,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提交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

本单位负责审批申请者是否需要证书;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核准申请者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证书更新。

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审核内容同上),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更新。

第十二条证书停用与恢复。

半年以上不使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至V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

根据需要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有权强行停用某张证书;但应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

必要时也可先停用,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证书撤销与收回。

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撤消,并必须将证书介质交回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十四条证书补发申报。

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行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

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证书介质管理第十五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

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七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由于证书介质丢失、私自借用、被盗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证书持有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私自使用他人证书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安全案件和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办理证书撤销相关手续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个人数字身份认证是通过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

开发区在电子政务中导入个人数字身份认证,用于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证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电子政务通过个人数字认证,使原先只能在内网上传输的信息通过外网传输,促进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办公,同时加强了配套服务机构的联系。

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保密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证书申请申请人范围:委机关单位各部门、进区各配套服务机构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个人电子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站证书使用说明页面下载打印),持工作联系单和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申请表到管委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办领导审定后,信息中心向省个人数字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

第二条证书保管个人数字证书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若发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应立即联系管委会信息中心说明原因,并持工作联系单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补办申请手续,证书补办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

使用人员从开发区机关调离或退休,应按保密物件及时将数字证书上交管委会信息中心,证书未及时上交的部门,不得再申请新证书。

第三条法定撤销管委会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发生后,有权收回撤销其数字证书:(一)持证人员调离开发区机关;(二)数字证书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管委会信息中心撤销数字证书后,会将其列入作废证书名单,并通知使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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