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滁发改价检〔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5日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方案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筹领导,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成立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孙永进副组长:杨剑辉胡立中成员:汪金怀鲁卫斌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检查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下列行为:(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四)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五)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陕建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8〕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房源紧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全款购房客户优先、拒绝公积金贷款等现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房地产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将于4月17日-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部分城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赴项目实地查看的形式,分四个检查小组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西咸新区等地区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2018年4月17-20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规划情况、后期拟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等信息;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是否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4.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是否有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是否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是否存在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收有偿服务。
四、人员分组第一组: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张伟成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科员刘佳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师靳瑜杰督查城市:西安市、西咸新区第二组: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周建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科员XXX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长张雷西安市房管局科长肖泉生督查城市:宝鸡市、咸阳市第三组: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周武军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员王家琪西安市房管局主任科员党民安督查城市:汉中市、安康市第四组:省住建厅公积金处副处长王友志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刘顺利省保障房管理中心副处长刘远东督查城市:延安市、榆林市五、具体要求1、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厅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进行通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整顿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9.04.07•【字号】鄂价综字[1999]92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整顿工作的通知(鄂价综字[1999]92号1999年4月7日)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自1994年国家计委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来,经过各级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经营单位和部分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淡薄,在明码标价方面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现象,不标价、乱标价、乱杀价、乱削价、欺诈性标价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省物价局决定近期在全省统一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集中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码标价工作。
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推行明码标价是物价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价格管理重要形式和内容之一,也是《价格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明码标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把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整顿工作作为今年贯彻实施《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真正列入议事日程,集中时间和力量,切实抓出成效来。
尤其是各基层物价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规范明码标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上。
XX市发改委、住建委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住建委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案头的笔记本上。
这个方案,已经在我心中酝酿了许久,现在,就让我用这十年的经验,以最自然、最流畅的语言,将它一一呈现。
一、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市发改委、住建委决定联合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
此次检查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目标1.全面了解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
2.推动企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三、检查内容1.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暴利行为。
2.价格公示是否规范:检查企业是否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公示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价格调整是否合规: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销售价格、虚假降价等现象。
4.贷款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贷款政策,是否存在诱导购房者违规贷款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1.成立检查组:由市发改委、住建委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2.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等,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3.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企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4.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六、预期成果1.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郑价检文[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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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郑价检文〔2010〕6号)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工作自即日起至2010年5月底结束,对郑州市所有许可纳入交易的商品住房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各种标价方式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实行一套一标;(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将与价格有关的事项明确标示出来;(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串通合谋涨价行为;(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其它未标明的费用;(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在价外征收;(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保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的相关资料。
三、检查方法:(一)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加强分工协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企业的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按照分工所管辖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和督导。
市物价局及市房管局将成立联合专项检查小组,对重点商品住房销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沣东新城物价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51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将检查安排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第一阶段:九月十日至九月十三日为学习安排阶段,各区县物价检查所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51号)精神,学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及陕西省和西安市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收集辖区在售楼盘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的重点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九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日为全面检查阶段,检查范围是辖区内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是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3、是否按照规定“一套一标”。
4、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
5、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6、是否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
7、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阶段:十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五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区县物价检查所上报检查名单,检查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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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
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
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
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